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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的定義從來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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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的定義從來都是如此

2024年04月12日 19:53 最後更新:21:48

2019年721襲擊事件,43歲男會計文員涉嫌向白衣人擲雜物,並打開雨傘保護黑衣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周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3個月,成為首個721事件中被判囚的非白衣人。

主審法官李慶年將721事件分成為4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7月21日之前有人在網上呼籲「光復元朗」行動,引發第2階段即7月21日晚上10至49分至11時11分,白衣人有組織地對付準備參與光復元朗行動的巿民,包括用棍或藤條毆打那些市民。第3階段即時7月22日凌晨12時至12時16分,非白衣人開始到場聚集在元朗站,雙方在朗和路發生肢體衝突,並持續至元朗站J出口大堂位置。第4階段,即最後階段,白衣人衝入元朗站閘內,猛烈襲擊非白衣人,導致多人浴血。

李官裁定,被告何贊琦在第3階段與黑衣人同行,又指示威者響應呼籲而來到元朗非法集結是有備而來,可以預見衝突一觸即發,不同意被告辯護指暴動屬偶發性的說法,但同意被告沒有縱火、沒有襲擊警員、沒有證據顯示有白衣人受傷,案件嚴重性較低。被告一時被憤怒沖昏頭腦,以犯法方式抱打不平,糟蹋大好前途。最後李官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檢控延誤及被告良好背景等因素,酌情減刑。

案件判決之後,由於是非白衣人被判刑的首例,引發支持他們的媒體評論,認為李官「改寫暴動定義」,意指暴動並非由非白衣人引起,判刑事倒果為因。其實這些評論,至少是對法律原則的錯誤理解,當然亦都滲雜了政治觀點。

第一,暴動罪的定義。今次案件是引用原有在《公安條例》第19條下的暴動罪,是以非法集結罪為基礎,即三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就是非法集結。當集結者實際上破壞了社會安寧時,該集結即屬暴動。

換言之,非法集結的犯罪行為只是集結,並不需要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後果,而暴動罪的犯罪行為是非法集結再加上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後果,而犯罪意圖是想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集結者會破壞社會安寧。

案中的情節相當清楚,當晚的確有白衣人襲擊黑衣人的情況,但後來民主黨議員林卓廷等大批非白衣人趕到現場,據他們自己後來在社交媒體播放的片段顯示,在李官講述的第三階段,雙方一直在元朗站閘內外隔著閘門對峙,白衣人在閘外,非白衣人在閘內,雙方長時間互罵,後來在閘內的非白衣人拉起閘內的滅火水喉,向閘外白衣人噴射,場面結果一發不可收拾,白衣人因此被激發,跳進閘內追打非白衣人。非白衣人既有非法集結,亦有破壞社會安寧的犯罪行為,亦有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暴動罪的定罪元素充分滿足。

第二,誰做主動並非決定因素。評論者最大的誤解, 是認定由於白衣人暴動在前,非白衣人只是自衛,所以應該無罪,這完全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首先,究竟是何方挑釁在先亦有爭拗,白衣人指第一階段有人在網上散播要「光復元朗」等口號,他們是出來自衛,而非白衣人就指是他們受到毆打,所以號召人到元朗聲援,才出現後期的反擊。何方暴動在先,已經是一個爭拗點。

其次,何方暴動在先其實並不是決定的關鍵因素,因為即使是對方先暴動,亦不能夠以暴動還擊。一般人不懂法律,就誤以為人家暴動自己就可以還擊,其實遇上暴動應該逃避及報警,而不是還擊。即使是對方暴動在前,但另一方在站內拉出水喉向對方射擊,顯然是一個聚眾暴動行為,並不因為對方暴動而可以證明自己不是暴動。

第三,要明白暴動罪的本意。訂立暴動罪是防止社會安寧受到破壞,無論民眾對政府有何不滿,或社會群體之間有任何矛盾,都不應該以暴力毆鬥作為申訴或解決矛盾的方法。選擇一個對峙互毆的方法去解決社群之中的矛盾,本來就是暴動罪要防止的行為。

簡單總結,暴動罪從來如此,李官並無重寫暴動罪,被判罪入獄者如果以為法庭因政治判案,就是對法律有根本的誤解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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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英做執死老鼠工作的故事

2024年09月06日 18:30

最近看到美國官媒《美國之音》一篇報導,值得分享。

故事的主角是移居英國的港人林正軒,移英之後從事滅鼠工作,被形容為「折墮」。但林正軒就大力反駁,說自己熱愛每天執老鼠屍的工作,更悟出人生哲學。

林正軒本來是香港一個活躍的反對派人士。在2016至17年間,曾任民陣副召集人。後來亦都做過前立法會議員毛孟靜的助理,更曾參加2019年區議會選舉。後來在警察調查「35+顛覆案」時,林正軒害怕被捕,就在一日之內離境。

三年幾過去,林正軒在英國倫敦一間防治蟲鼠的公司工作。《美國之音》整篇報道,主要就是要否定他要靠這種基層滅鼠工作維生「十分折墮」的講法。

報道指原來林正軒小時候連曱甴都害怕,不過長大了就膽子變大,現在可以駕輕就熟執老鼠屍。他形容「摸下去,哦!硬繃繃、凍冰冰,即是好似以前的倉鼠死了那樣(他曾飼養倉鼠),所以我完全沒有一個如很核突、很驚恐的感覺。」

不過從第三者角度去評價,恐怕執老鼠屍而不覺核突,並不是普通人的感覺。

《美國之音》報道亦指,林正軒是在浸會大學攻讀社會政策,擁有大學學歷,如今做滅鼠工作,並不是紆尊降貴。報道亦承認,近年經常困擾移英港人的一個議題,就是就業配套不足。多份民調顯示,不少港人因為學歷和專業資格未獲英國承認,從而無法找到原來在香港任職的工種。

不過林正軒就表示,在英國從事「滅蟲師」的收入,在扣除應交稅款後,高過香港的滅蟲同業,每個星期的工時亦較短,所以待遇都可以接受。他說:「誠實地講, 任職滅鼠工作之後,從來沒有一個我很差的感覺。」

從第三者的角度去評論,移民外地學歷和工作經驗不被承認,就很難找到理想工作。

我曾經在一個本地論壇上,看到「英國搵工難」的討論。英國的失業率4.4%,不算極高。有一個應該是已經移居英國的網友留言這樣說,「白領是很難搵工,藍領就好易,中高層就難,低層就比較易。同樣低層白領又要一段時間收CV,又排期見工又揀人,藍領望兩望就試工,然後就請。」

這的確是現實的寫照,我自己亦有不少移英的朋友,已經成為麵包廠工人或是倉務員,特別是半夜看倉的工作,更加容易找到,現實點說,這些都是當地人不願意做的低下階層工作。

《美國之音》繼續講林正軒的故事,主要想否認一個昔日在香港從事民主活動的港人,在英國做滅鼠是十分折墮。林正軒說,「他們形容說我很悲慘,說到好像三餐不繼,很後悔那樣,我覺得這是他們『大外宣』的一個方針。」

對一個正常智力人來說,恐怕執老鼠屍不是一個理想的工作,恐怕也不是受中國「大外宣」影響吧。反倒是《美國之音》指鹿為馬,叫入嚮往執鼠屍,美國「大外宣」的味道更強一點。

《美國之音》的報導

《美國之音》的報導

報道連標題都充滿政治性,說「移英港人滅鼠專家 感慨英國善待老鼠 比港府打壓政治犯還要好」。而這個所謂英國善待老鼠,只是說滅鼠都不能夠虐待牠們,不能夠用滾水淥牠們,將他們折磨至死。

從第三方的角度來評論,香港其實亦有防止虐待動物的法例,《美國之音》竟然可以將這些事件昇華到英國善待老鼠,真是受訪者夠膽講,也要《美國之音》也夠膽幫手傳播。

林正軒的故事,令我想起幾十年前的一個經歷。當時去探望一個親戚,只見那幢舊樓的看更是一個很斯文的中年人,有空就在看書。和他聊一下,聽著他帶濃重北方口音的廣東話,才知道他是來自內地的新移民。他在內地本來是醫生,來到香港資格不被承認,只找到最容易找的工作,就是做看更。

這位醫生先生說,當時70年代內地收入很低,在香港做看更的人工,高過在內地做醫生。他很現實,用半鹹淡的廣東話說:「馬死落地行」。他不會說做看更的工作很好,因為這個已經是他能夠找到最好的工作。他的總結是,移民異地,寄人籬下,就是這樣了。

現在想想,香港人移民外國,處境其實和當年大陸人移居香港,沒有太大差別,能夠做回自己本來的專業工作只是極少數,馬死落地行的卻是大多數。

林正軒的故事,讓我想起魯迅先生的《阿Q正傳》。年少時讀此名著時已在想,阿Q若不是有這種思維,他的日子可能很難過吧。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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