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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群組上傳測試引爆裝置影片 討論「踩線」及安排隊員「走佬」離港

屠龍案

屠龍案|黃振強:群組上傳測試引爆裝置影片  討論「踩線」及安排隊員「走佬」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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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群組上傳測試引爆裝置影片 討論「踩線」及安排隊員「走佬」離港

2024年05月02日 12:16 最後更新:05月03日 08:34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2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三日作供。黃指,曾與成員開會提到涉及槍和炸彈的「大行動」,確認有本案被告曾把測試引爆裝置的影片傳到群組,亦計劃炸彈行動完成後帶小隊「走佬」離港。

2019年12.8大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大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展示2019年11月24日屠龍小隊在Telegram「滅龍」群組的對話,本案被告之一張俊富指「20kg交畀你」,惟黃稱不知道張俊富為何突然提到20公斤,其後又再有成員提到「20kg」,黃指當時在思考開會內容,對方應是建議他談及「20kg」,而11月底他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等成員在荃灣三陂坊開會,當時黃向各人提及將有大行動,會有其他勇武隊伍用槍和炸彈,「結論係屠龍唔會親手使用任何槍同炸彈,只係睇點樣從旁協助」。黃又指,在該次會議上,未知行動日期,到12月才獲吳智鴻通知,將於同月8日行動。

屠龍隊成員指若使用「20kg」要謹慎 事前「踩線」

控方問黃,對話中多次出現的「20kg」的具體意思,黃指群組中若提到「20kg」,「通常、應該」都是指同謀者吳智鴻的炸彈,但其他成員提到「20kg」則需要看對話上文下理才可完整解讀所指的「20kg」意思。

 控方指同年11月27日被告張銘裕把一條影片傳到群組,有成員問「一定要咁大舊?有冇得濃縮?」,張銘裕回覆「難啲,都係放入袋,無所謂啦」。黃解釋,片中是與吳智鴻炸彈相關的引爆裝置。黃指,屠龍小隊成員阿Kan建議12月1日示威中使用吳智鴻的炸彈,指若涉及「20kg」便要謹慎點,計劃事前「踩線」到尖沙咀視察路線。

控方再展示群組對話,黃稱「好,啪尖沙咀狗屋」,阿Kan回應「佢哋喺入面都炸唔死佢哋」。黃指,阿Kan認為警察不會在示威期間離開尖沙咀警署,但依黃觀察,警員在理大示威中有步出警署。

群組曾提及「走佬plan」及使用「小火龍」  

群組又提到未完成「走佬plan」,黃振強指,與吳智鴻商討使用槍和炸彈後,與Kan著手計劃如何「走佬」,行動完成後「帶成隊離開香港」,惟隊員未必知道要離港,一般未籌劃好的計劃不會告知隊員。

之後阿Kan問「可唔可以返到防彈盾?真係防實彈嘅,攞嚟用小火龍 」,黃解釋「小火龍」是可噴火的武器,由其他勇武隊所研發並欲提供予屠龍小隊使用,但在被捕前未使用過。另黃振強於11月30日指已索取90支汽油彈打算在12月1日使用,惟最後因被告嚴文謙身在韓國決定取消計劃。黃解釋,嚴文謙不到場「無安全感」,兩人較有默契,

黃振強曾提及於旺角朗豪坊放炸彈。

黃振強曾提及於旺角朗豪坊放炸彈。

黃曾提及在旺角朗豪坊使用炸彈 張俊富憂炸及無辜

控方展示黃振強於12月1日私訊張俊富對話,黃問「你覺得咁少人勇武定街坊好?」,張俊富當時回覆「你想而家打定plan 20kg」,黃指「plan」。黃解釋,對話是討論當日以勇武還是「和理非」裝扮到場,並不會使用炸彈,會與吳智鴻再商討何時使用。據相關對話顯示,黃稱「出咗旺角一轉...朗豪坊個位最靚仔」,指警員一定會前往清場,張俊富擔心「會炸到啲唔關事既人」,黃同意張的想法,並指「目標係炸到最多嘅狗」。

黃振強購買煙花爆竹 著張俊富存荃灣倉庫 

控方續展示對話,黃振強稱「我買咗啲煙花炮仗,你擺喺倉先,我哋好快用」,黃指,當時親自到圍村買煙花爆竹並搬至位於荃灣柴灣角街的倉庫,著負責管理倉庫的張俊富在樓下等待,張俊富亦曾被他指派從吳智鴻那裡交收10塊防彈板。

黃稱,12月1日在群組中再提及軍訓,當時未有炸彈行動地圖,但與吳智鴻籌劃第2次到台灣軍訓,黃打算大行動後,全隊「走佬去台灣」並參與軍訓。 到12月3日,黃振強相約全隊於該周四接受記者訪問,完成後再開會,並告知該星期要「入港島」,他指張銘裕有出席會議,估計李家田、嚴文謙亦有到場。

有成員憂放炸彈及用槍被誤會是屠龍小隊所為 

惟黃指,記不清會議上確實內容,大概是談及12月8日配合吳智鴻的行動,「相信講返槍同炸彈鴻仔嗰邊會搞返...佢嗰邊做咩我都唔係知晒...各自做各自嘅野」。 控方稱,嚴文謙於12月6日在群組中提到「8號之後我哋洗唔洗避」,其後又有成員提到「淨係引班狗嚟就走得」、「都係我哋平時做既嘢,不過今次要到特定地點」、「一放煙或者開槍就嚟」、「引戰」。黃指,成員的意思是當警員施放催淚彈,吳智鴻的團隊便會行動。當日李家田又於群組中提到懷疑遭警方跟蹤。

黃振強於12月7日在群組中交代成員翌日不必帶武器和工具,全數裝備會由黃準備,嚴文謙問到「聽日會唔會打近身」,有成員回應「咁咪你都中埋?」。黃相信,是成員擔心「打近身」會被吳智鴻的槍和炸彈波及;另李家田又問及「係咪今晚去定港島」,黃確認當日相約晚上9時在灣仔浸信會集合前往「安全屋」,嚴文謙曾提到「啲人應該會當係我哋放」。黃解釋,嚴文謙擔心「大行動」會令人誤會是屠龍小隊使用槍和放置炸彈。

黃振強於行動前一日 群組呼籲成員「準備full gear」

控方指,12月7日在「皇馬龍利號」群組中,黃振強發出「星期日行動細節我星期六會講,大家準備full gear (全套裝備)」、「星期四4點軒尼詩道華星冰室等」、「4點05分會起行,遲到就88,永不錄用 」 的訊息。黃指,該群組有屠龍小隊以外的人,打算呼籲更多人出席遊行,計劃由4點05分開始到灣仔軒尼詩道「引警察」行動。

黃指,由於有成員沒空, 12月7日仍未把荃灣倉庫中裝備帶到位於灣仔展鴻大廈的「安全屋」,黃又表示行動不會使用煙花。 到12月8日凌晨,黃指,李家田仍未到達「安全屋」,對方著他把鑰匙放於門口,黃確認12月8日早上在「安全屋」內,警方分別在他和嚴文謙的房內搜出共4件防彈衣。

控方問及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中,參加者會否較不合法遊行多,黃回應稱,一般而言是合法遊行的人數較多。 控方5月3日續主問黃振強,料就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部分作提問。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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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馬煙花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7日在高院踏入第18天審訊。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十三日作供,黃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女被告劉佩凝對黃算是「言聽計從」,開設「育龍」及Tg帳戶籌款及收取資金轉給黃,惟控制權仍在黃手上。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的警誡錄影會面,當時同謀者吳智鴻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黃在中大示威時受傷,當時對吳說「今晚想啪」,黃承認是一時情緒高漲想殺警;而「屠龍小隊」有8名隊員,主要負責堵路、上鏡及裝修藍店,惟認為吳或需「打手」完成殺警計劃,故一直支援他。黃又指,吳透露槍手使用「AR-15」步槍,惟當「槍手」經吳約見他時,他感害怕,強調炸彈計劃由吳主導,黃只想對吳「投其所好」 ,從而拿取吳過百多萬元資金。

劉佩凝助開設「育龍」及設Tg帳戶籌款  惟控制權在黃

辯方今早續盤問黃振強,黃確認被告劉佩凝2019年時僅20歲,對黃算是「言聽計從」,協助開設「育龍」頻道、開立處理籌款的Telegram帳戶、使用戶口收取資金等。黃指2019年11月9日,「育龍」仍引起不少質疑,指「育龍」非確為「屠龍小隊」籌款,當時劉想發佈帖文澄清,但遭黃阻止,對話顯示黃稱「個channel除咗我唔好亂講嘢...無論佢哋幾狗都好...唔好講晦氣說話嗰啲」。

辯方問黃,有否把「育龍」的控制權,話事權清楚告知劉佩凝,黃同意,但稱因劉在「育龍」發佈「情緒性說話」,故他要阻止,要「顧及channel嘅形象」。

辯方指嚴文謙屢問黃取「零用」遭拖延 黃:「從沒拒絕隊員索錢」 

2019年11月7日,被告嚴文謙問黃「大佬,有冇零用」,黃回覆「我未到手,下星期返香港先過錢畀你」。辯方關注,黃早前稱當日已與劉佩凝面交數萬元,而由泰國返港後,銀行紀錄也沒顯示轉帳給嚴,黃同意沒轉帳,但他記憶中,從沒拒絕過隊員索取金錢,亦較重視嚴。辯方指,當嚴文謙想出可獲數百萬元資金的「育龍」計劃遭黃責怪,黃即詫異地說「數百萬?」,指印象中沒有這個數目,指收到的一百萬現金與「育龍」無關。辯方問及,「家長」提供現金難道是基於黃的「個人魅力」?黃答「出於我係屠龍隊長定個人魅力,我就唔知喇」。

嚴文謙於11月14日再問黃「跪求零用」,黃回應「見面畀」,惟辯方指黃在11月16日早上仍轉錢去賭波,嚴即使情況「緊迫」仍未能獲取資金,黃指年輕人常用「跪求」一詞,而他實際提供最多金錢予隊員阿Kan、老虎仔和嚴。

辯方指,被告劉佩凝從不知12月8日「大行動」、沒聽過涉槍和炸彈的計劃、黃捏造電話裡曾向劉提及,惟黃否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被告劉佩凝從不知12月8日「大行動」、沒聽過涉槍和炸彈的計劃、黃捏造電話裡曾向劉提及,惟黃否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到同年12月,「家長」「佩儀」提供兼職讓屠龍小隊成員考慮,「𠝹貼紙」約4至5小時,薪金500元,提供2個工作時段,嚴文謙問「做晒得唔得?」。

黃否認捏造電話告知劉有「大行動」 爭取做控方證人減刑

辯方指,劉佩凝從不知道12月8日有「大行動」、沒聽過涉及槍和炸彈的任何計劃、黃捏造在電話裡曾向劉提及「大行動」,目的只為爭取做證人減刑,黃一概否認。

劉佩凝代表大律師完成盤問黃振強後,控辯雙方決定先行在庭上播放黃的警誡錄影會面,片長98分鐘,播放完畢後辯方會再就著內容進行盤問。

錄影片段顯示黃於中大示威受傷  情緒高漲想「殺警」

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的錄影會面,警方指黃涉串謀有意圖傷人罪,並展示一疊Tg列印訊息紀錄向黃發問。黃指,同謀者吳智鴻約20多歲、蓄長髮,從事水喉工程,在「721事件」後在公海群組認識,吳「主要講入元朗搵黑社會報仇」;吳提供「援助金」給黃參與堵路及「和理非」活動,兩人會電話溝通或外出見面,吳提供共約1萬援助金予黃。

吳又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預料有倉庫放置槍械和攻擊性武器。黃在中大示威堵路和傳物資時受傷,黃便對吳說「今晚想啪」,黃解釋,那時一時情緒高漲想殺警;吳又曾指「忍x咗成個月,我都好想去啪狗(殺警)」,黃指,因吳的槍械一直未到,故才這樣說。

黃:屠龍小隊8成員負責堵路「上鏡」等  認為吳需要「打手」

黃拒絕與吳一同試槍,「我一直拖住佢...我唔想掂呢啲...就呃佢話受傷唔去」。吳又叮囑黃11月24日前勿使用槍械,黃推測v小隊公開於平台上表示24日區選前會殺警,吳或擔心別人誤會他是v小隊成員,但吳說可以使用炸彈,黃當時答「睇你表演」,黃解釋此句意思是指自己屬旁觀者,「你有你咪玩囉」。

黃續指,「屠龍小隊」有8名隊員,主要「上鏡頭」、堵路、裝修藍店,黃認為吳或需要「打手」、「想借我哋team完成殺警計劃」,故一直支援黃。

吳智鴻指「槍手」使用「AR-15」步槍

吳智鴻向黃稱,未有完善計劃下,槍手可能見到警察便會胡亂開槍,指槍手因涉另一宗軍火案,準備至少被判刑16年,故亂槍掃射一番後便會離港。吳又指,槍手使用「AR-15」步槍,黃回應「正」,吳指本來可獲更多步槍,但需時更久。 黃向警員指「我以為佢車大炮」,但吳講到「似層層」,上網搜尋後覺得「AR-15」型,所以「和應」對方,而吳的槍械是散件運送,3個月才可組成一支「AR-15」。

黃:「我哋都驚死」 故向吳索取防彈板保護自己和隊員

黃又指,當「槍手」經吳約見他時,他感害怕,「我嗰下好驚,我表面話好正,心裡面講吓笑...無諗過今次嚟真」 ;當吳提醒黃安排「走佬」,黃答「好」。黃指,當時只是敷衍,可能只會買張機票到台灣旅行。 吳於12月3日表明將於12月8日行動,建議「屠龍小隊」可「裝修」中銀,破壞華星冰室等,但黃擔心華星冰室只有一條小路可供撤離,憂槍手會射傷隊員,「因為我哋都驚死」,「對佢槍手有一定擔憂」,故決定向吳索防彈板保障自己和隊員。

黃指炸彈計劃由吳智鴻主導  僅「投其所好」冀獲取過百萬資金 

黃又在錄影會面強調,「我好多時話要槍係一時憤怒所致,都想投其所好 ...拖延住佢從而拎啲資金」 ,因吳表明有百多萬元可提供給他。黃又指,炸彈計劃由吳主導,吳「想教唆我慫恿我成為槍手一份子」,但黃不願加入。

早前黃供稱錄影會面時,狀態欠佳、混亂、慌張。辯方問及,黃在看畢錄影會面片段後,是否仍維持此說法,黃同意,否認辯方指自己狀態良好,「心理好難解釋」,又形容自己「成個人衣衫不整,頭髮飛起哂」。

法官張慧玲要求再打開影片,黃又更正不是「衣衫不整」。辯方指,黃為掩飾證供矛盾,用狀態欠佳為借口欺騙陪審團,黃不同意。 根據調查報告 ,辯方指黃2019年12月17日與2名警員會面時提到,12月8日被拘捕時,有警員威嚇他說:「你信唔信831有死人呀,掟哂上諾亞方舟,掟埋你上去呀,可以送你返大陸,你大陸仔啊嘛,你大陸有親戚」, 黃回應「唔記得」,更輕聲啜泣,指曾遭武力對待,又指其中一名涉武力對待的警員,是有份為他錄取錄影會面的警員戴明德(音譯)。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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