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案中7名被告14日下午在高院被重判,其中主腦吳智鴻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分別被重判監禁23年10個月及13年6個月,另案中擔任「槍手」殺警的蘇緯軒則被判監禁12年,其餘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10年10個月不等。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目的是殺害警員和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相比葉繼歡案的性質更嚴重,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將遠超18年。
法官又指,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的案件,沒量刑指引,但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同意辯方團隊提出,英國案例涉及規模較大,有國際恐怖主義元素,並不適用於本案。至於另一宗發生在反修例運動期間的「光城者案」,法官亦不認為具參考價值,因該案偵破時案件只屬雛型,而本案則在幾近成功時才被偵破,本案亦並非國安案件。
法官亦提及,「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是本案串謀的一分子,但其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
法官指,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本案,並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金屬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和震驚。法官又認為吳智鴻認罪,是因被頂證,而並非真心悔改。
法官:黃振強惡毒非筆墨形容
法官又表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在2019年進行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而拉攏黃振強加入本案12.8計劃。黃振強的計劃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
法官指,黃振強並非主腦,沒有處理槍械及炸彈,但他召集成員,引導警員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惟黃振強在審訊前認罪,在審訊中擔任控方證人,雖然其他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相信他提供電話訊息,已經提供真實證供,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對黃振強另承認的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行,法官斥被告在Telegram頻道發佈非常煽情、且非事實的訊息,在短時間內籌集不少資金,更將部分留為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