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 留意到「屠龍案」的判刑,當中有被告被判囚23年10個月,是在反修例風波中涉及國安案件中判刑最重,關鍵犯人均被判10年以上,顯示罪行嚴重,計劃周詳,分工精細,被告心腸惡毒,判刑有相當阻嚇作用。
李桂華指,被告最終目的是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期間殺警和搶警槍,計劃相當歹毒。(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桂華指,法官在判詞中提到涉案被告計劃周詳,瞄準顛覆香港政權,警方將繼續研究判詞和判刑的理由,並會就個別罪行考慮是否會提出覆核。
他說,各被告涉及不同罪名,其中包括首次利用香港法例第575條《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提出檢控,當中「訂明標」意指基建設施、公共系統、公眾場所、政府建築物等。
警方在調查案件的1個月內找到1支步槍、3支半自動手槍、543發子彈等大量軍火。(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他又指,該案件發生於2019年12月,他和同僚花5年時間徹查,每個環節仍歷歷在目,例如在1個月內找到1支步槍、3支半自動手槍、543發子彈、及20公斤涉殺傷力達400米以內的土製炸彈,以及避彈衣等,林林總總,亦有被告在被截查時開槍,而調查下去更震驚的是,這班人曾在台灣接受軍訓,學習製作土製炸彈,回港後又試槍甚至引爆炸彈,最終目的是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期間殺警和搶警槍,計劃相當歹毒,「用喪心病狂來形容,再適合不過」,若非警方及時瓦解,相信將有很多人遭殃,包括遊行人士、附近的居民等,認為被告應反省和懺悔。
同案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早前裁定6人在《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都不成立,其後有聲音質疑裁決,並提出檢討陪審團制度。李桂華指,執法者不應批評司法制度,但日後再遇到同類情況,將有《國安法》第24條涉及恐佈活動的控罪、及今年3月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危害國家安全事件,刑罰亦相當高。
至於會否就今次判刑提出覆核,李桂華說,警方會多方面研究,並與律政司商討才作決定,而今次「反恐條例」是首次引用,法官量刑時亦有借鑑外國案例,但之後案件已可引用本地裁決和參考今次法官的判例。
李桂華斥屠龍案被告喪心病狂。(巴士的報記者攝)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案中7名被告14日下午在高院被重判,其中主腦吳智鴻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分別被重判監禁23年10個月及13年6個月,另案中擔任「槍手」殺警的蘇緯軒則被判監禁12年,其餘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10年10個月不等。
法官指,被告在炸彈中加入金屬釘增加殺傷力,惡毒程度令人咋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目的是殺害警員和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相比葉繼歡案的性質更嚴重,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將遠超18年。
被告涉計劃在12月8日在民陣遊行路線放置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指,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本案,並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金屬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和震驚。法官又認為吳智鴻認罪,是因被頂證,而並非真心悔改。
法官:黃振強惡毒非筆墨形容
法官又表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在2019年進行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而拉攏黃振強加入本案12.8計劃。黃振強的計劃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
法官指,黃振強並非主腦,沒有處理槍械及炸彈,但他召集成員,引導警員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惟黃振強在審訊前認罪,在審訊中擔任控方證人,雖然其他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相信他提供電話訊息,已經提供真實證供,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至於同樣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的彭軍壕判監10年。法官表示,該罪最高刑罰可判囚終身,但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相關條例,沒有量刑指引及先例。
法官張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