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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主腦吳智鴻重判23年10個月 屠龍隊長黃振強囚13年半 「槍手」蘇緯軒入獄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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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龍案|主腦吳智鴻重判23年10個月 屠龍隊長黃振強囚13年半 「槍手」蘇緯軒入獄12年

      2024年11月14日 16:15 最後更新:23:3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包括案中主謀黃振強及吳智鴻在內的6名認罪被告、及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的賴振邦,14日下午在高等法院判刑,各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不等。

      法官張慧玲宣判,「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量刑起點為24年,因擔任污點證人及認罪,刑期扣減一半,判入獄12年,惟連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共入獄13年半;而主謀吳智鴻,反恐罪量刑起點為28年,惟法官認為雖然他認罪,但未有悔過,故判刑22年4個月,連同無牌管有槍械罪名,共入獄23年10個月;彭軍壕減刑後,判入獄10年;蘇緯軒管有槍械罪的量刑起點為18年,扣減至12年,而槍擊警員則被判10年,扣減至6年8個月,而串謀殺警罪則被判15年,獲扣減至10年,3項罪名總共入獄12年;蔡凱明認罪獲扣減刑期,入獄5年10個月;陳玉龍量刑起點為12年,獲扣減至8年,兩罪共入獄9年。而經審訊後裁定罪成的賴振邦,其串謀爆炸罪量刑起點為11年,扣減刑後後,判囚10年10個月。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判詞共60多頁。而7名被告中,其中3人面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而這條控罪在法例上沒有量刑指引,本港亦沒先例。

      各被告罪名及刑期如下:

      吳智鴻(殺警計劃主腦)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8年

      扣減:20%

      刑期:22年4個月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8年

      扣減:20%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 (屠龍小隊隊長)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4年

      扣減:50%

      刑期:12年

      —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量刑起點:9年

      扣減: 50%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殺警計劃槍手)

      — 串謀謀殺

      量刑起點:15年

      扣減:50%

      刑期:7年6個月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8年

      扣減:50%

      刑期:9年

      —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量刑起點:10年

      扣減:50%

      刑期: 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主腦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0 年

      扣減:50%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量刑起點:9年

      扣減:1/3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入槍械)

      —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2年

      扣減:1/3

      刑期:8年

      —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9年

      扣減:1/3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量刑起點:11

      扣減:良好品格酌情扣2個月

      總刑期:10年10個月

      眾被告下午2時半進庭,其中被控方指為「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穿灰色西裝及黑恤衫;主謀者吳智鴻紮起馬尾並戴黑框銀鏡;擔任「槍手」的蘇緯軒則穿白衫白褲,神情輕鬆;經審訊後被判罪成的賴振邦則穿黑色西裝,到庭後一度沉思。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搜獲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搜獲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7名被告中,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承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而蘇緯軒、蔡凱明、陳玉龍三人,分別承認串謀謀殺、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等罪;賴振邦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槍手」蘇緯軒於大埔被警方拘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槍手」蘇緯軒於大埔被警方拘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承認案情指,「屠龍小隊」及無名小隊計劃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當日,灣仔在軒尼詩道遊行路經途中放置一大一小炸彈,分別可令400米和1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屠龍小隊」將「裝修」店舖引警到場,其後串謀者引爆小炸彈,同一時間有槍手從高處用長槍射殺警員,引起恐慌,逼使警方靠近大炸彈後再引爆殺警,串謀者此時再「全民執槍」,但計劃最終因警方悉破而未能實行。

      另有2名被告已判刑,其中張俊富承認管有兩盒煙花及無牌管有含諾香草胺的噴霧器,被判囚18個月;鍾雪瑩則承認無牌管有一枝長槍、6個共載有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及兩個載有共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被判監7年4個月。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當中32歲被告陳玉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兩罪,於2024年11月在高院被判囚9年,正在服刑。惟陳另涉管有彈簧刀等罪被起訴,周三(1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各一項「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被判囚9個月,因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加監5個月。

      沙田裁判法院。

      沙田裁判法院。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指,高院案涉及被告在家中管有彈藥和槍械,而本案則涉在公眾地方管有違禁武器,加上偽造文件罪的性質也不同,決定將本案部份刑期與高院案刑期分期執行。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野戰遊戲(Wargame)愛好者,故才收藏彈簧刀,惟法官質疑被告攜帶彈簧刀外出。

      被告陳玉龍(案發時 27 歲,維修技工)被控共6項控罪,他承認當中兩罪;案情指,被告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外被警員截停,並將他帶回住所搜身,結果在他的皮帶內搜出一把刀。政府化驗師檢驗後,確認該把刀設彈簧裝置,刀刃可彈出;另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為令自己的其中一輛電單車符合資格在廣源邨停車場泊車,曾換上另一車牌以瞞騙管理人員;另涉4 項控罪獲撤回。

      案件今在沙田法院判刑。

      案件今在沙田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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