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包括案中主謀黃振強及吳智鴻在內的6名認罪被告、及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的賴振邦,14日下午在高等法院判刑,各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不等。
法官張慧玲宣判,「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量刑起點為24年,因擔任污點證人及認罪,刑期扣減一半,判入獄12年,惟連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共入獄13年半;而主謀吳智鴻,反恐罪量刑起點為28年,惟法官認為雖然他認罪,但未有悔過,故判刑22年4個月,連同無牌管有槍械罪名,共入獄23年10個月;彭軍壕減刑後,判入獄10年;蘇緯軒管有槍械罪的量刑起點為18年,扣減至12年,而槍擊警員則被判10年,扣減至6年8個月,而串謀殺警罪則被判15年,獲扣減至10年,3項罪名總共入獄12年;蔡凱明認罪獲扣減刑期,入獄5年10個月;陳玉龍量刑起點為12年,獲扣減至8年,兩罪共入獄9年。而經審訊後裁定罪成的賴振邦,其串謀爆炸罪量刑起點為11年,扣減刑後後,判囚10年10個月。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判詞共60多頁。而7名被告中,其中3人面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而這條控罪在法例上沒有量刑指引,本港亦沒先例。
各被告罪名及刑期如下:
吳智鴻(殺警計劃主腦)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8年
扣減:20%
刑期:22年4個月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8年
扣減:20%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 (屠龍小隊隊長)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4年
扣減:50%
刑期:12年
—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量刑起點:9年
扣減: 50%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殺警計劃槍手)
— 串謀謀殺
量刑起點:15年
扣減:50%
刑期:7年6個月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8年
扣減:50%
刑期:9年
—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量刑起點:10年
扣減:50%
刑期: 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主腦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0 年
扣減:50%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量刑起點:9年
扣減:1/3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入槍械)
—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2年
扣減:1/3
刑期:8年
—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9年
扣減:1/3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量刑起點:11
扣減:良好品格酌情扣2個月
總刑期:10年10個月
眾被告下午2時半進庭,其中被控方指為「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穿灰色西裝及黑恤衫;主謀者吳智鴻紮起馬尾並戴黑框銀鏡;擔任「槍手」的蘇緯軒則穿白衫白褲,神情輕鬆;經審訊後被判罪成的賴振邦則穿黑色西裝,到庭後一度沉思。
7名被告中,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承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而蘇緯軒、蔡凱明、陳玉龍三人,分別承認串謀謀殺、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等罪;賴振邦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承認案情指,「屠龍小隊」及無名小隊計劃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當日,灣仔在軒尼詩道遊行路經途中放置一大一小炸彈,分別可令400米和1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屠龍小隊」將「裝修」店舖引警到場,其後串謀者引爆小炸彈,同一時間有槍手從高處用長槍射殺警員,引起恐慌,逼使警方靠近大炸彈後再引爆殺警,串謀者此時再「全民執槍」,但計劃最終因警方悉破而未能實行。
另有2名被告已判刑,其中張俊富承認管有兩盒煙花及無牌管有含諾香草胺的噴霧器,被判囚18個月;鍾雪瑩則承認無牌管有一枝長槍、6個共載有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及兩個載有共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被判監7年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