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處早前宣布,第一代智能身份證將於明年分批失效,呼籲未換證的港人盡快換證。但相關新聞就被美國的自由亞洲電台炒作為:希望用換證威嚇港人。
自由亞洲電台的報道指,特區政府的計劃是想近年移居海外的港人擔憂,逼使他們考慮是否需要專程回港換證。報道又引述一個所謂曾任入境事務助理、並已移居英國的「陳先生」,批評入境處的講法混淆視聽,指不換證罪行並非可逮捕罪行,只可以罰款,不是好像香港當局所說,如果回港後不換證, 有可能面臨罰款2.5萬港元及入獄兩年。
後來港府嚴厲譴責自由亞洲電台的報道,散播虛假資訊,事前未有向政府作任何查詢,作出失實報道,完全有違傳媒操守。特區政府重申,本次換證做法與以往的全民換證計劃一致,沒有威嚇成份,香港居民如因不在香港而未能在指定換證限期內換領新身份證,只要在返港後30日內補辦換證手續,即不屬違法。但如果有關人士,不遵照要求在回港後30日限期內換證,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9(4)條,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兩年。
自由亞洲電台的報道,將不同的條文及法律後果混為一談,誤導市民。入境處又指,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的居留權,不會因其舊身份證失效而受影響,身份證失效之後,仍然可以使用有效的旅行證件如常進出香港。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質疑,早前自由亞洲電台關閉在香港的實體辦事處,現時就明白它為何要關閉辦事處,因為該電台屢次用虛假的消息,用煽動方式引起市民不信任政府。該電台撤離原因很簡單,就是有犯法意圖,留在香港會犯法,所以要離開,相信香港市民看得清楚,該電台「披媒體外衣」,其實想危害國家安全,相信市民不會受騙。
的而且確,自由亞洲電台早前撤離香港的時候,講到它好像一個普通的媒體,因為害怕《香港國安法》損害新聞自由,而需要撤離。但如果你了解自由亞洲電台的歷史,就會知道完全不是這樣一回事。
自由亞洲電台自稱為並非美國政府機構,而是非營利性新聞機構。但現在的自由亞洲電台成立於1996年,是一家由美國國際媒體署資助的機構,根據美國《國際廣播法》,自由亞洲電台的目的是「推廣資訊與思想、推動實現美國外交政策目標」。由美國政府資助,目標是推廣美國的外交政策,而美國現時的外交政策是全面鎖定中國作為對手,所以自由亞洲電台的宣傳方針,已經明白不過了。
其實當你了解自由亞洲電台的歷史,就應該更加擔心,它徹底是冷戰的產物,是以推翻共產政權為己任。早於1951年,美國中央情報局創建了自由亞洲委員會,開播了名為自由亞洲電台的廣播電台。後來中情局意識到中國大陸很少有私人無線電收音機,自由亞洲電台的效果極微,結果便在1955年停播。
不過,蘇聯解體以及中國在1989年發生天安門事件後,美國政客重燃對推翻中國政權的興趣,當時提出立法建議,尋求成立一個由聯邦政府資助、仿效當年自由亞洲電台的電台。後來民主黨的克林頓在1992年參選美國總統期間,正式提出政策綱領,要求成立自由亞洲電台,並直指「中國有朝一日也會步蘇聯和東歐的後塵」。可以說現在的自由亞洲電台,成立目標清楚不過,就是想推翻中國政權。
到1994年1月27日,美國國會通過《國際廣播法》,由總統克林頓簽署撥款3000萬美元,正式成立自由亞洲電台。最後,新的自由亞洲電台在1996年3月正式開業,成為美國政府向亞洲網上滲透的喉舌,特別針對中國。自由亞洲電台實際運營新聞網及廣播電台,通過短波衛星及網絡,播出以包括粵語、維吾爾話、藏語等9種語言播報,其推動港獨、台獨、藏獨的傾向溢於言表。
順帶一提,1992年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向國會及總統提交成立相關電台及網站的時候,原來的名稱是叫做「自由中國電台」,後來美國政府考慮到「自由中國電台」的名稱對中國刺激太大,所以就稍作遮掩,改為「自由亞洲電台」,但它的本質未變。
當大家明白自由亞洲電台的前世今生之後,就知道它在今年3月初關閉香港辦事處,絕對是合理的自保之舉,因為從其一開始的成立目標,就是想推翻中國政權,從本質上已經是違反《香港國安法》,所以它並非一間新聞機構,而是美國政府的宣傳機器,它唱衰香港的身份證換領計劃,只不過是其日常業務一部分而已。
盧永雄
黎智英案今日(11月20日)續審,黎智英上庭作供。與此同時,有一個「外國假律師團隊」,就在外國大肆宣傳,試圖干擾香港法庭的審訊。
為何稱呼這個所謂黎智英國際法律團隊為「假律師團隊」?
這個國際法律團隊由一個英國御用大律師加拉格(Caoilfhionn Gallagher)領軍,過去兩年多經常和黎智英的兒子黎崇恩一起活動。加拉格聲稱他們是代表黎智英的國際法律團隊,他們今天還會在美國華盛頓的「全國新聞會所」舉行發布會,估計又會誹謗香港。
不過,真正代表黎智英的法律團隊是本地的「羅拔臣律師事務所」,他們早在2023年1月13日已發表聲明,就有關黎智英的「國際法律團隊」的行動,尤其在英國尋求援助的報道,作出澄清,指羅拔臣事務所的團隊是黎智英在香港刑事案件及其他訴訟中的唯一法律團隊,黎智英從無委托其他人代表他在香港的刑事案件及有關訴訟行事,亦沒有與報道中提及的國際法律團隊就訴訟有任何聯繫。
這樣就鬧出一個羅生門事件。邏輯上只有兩個可能性:一是黎智英及其法律代表講大話,加拉格那個國際法律團隊真是和黎智英有關的法律團隊,並透過這個團隊在外國大搞政治活動,干擾香港的審訊。二是加拉格的團隊並非黎智英的法律團隊,黎智英並無委任這個國際法律團隊,黎智英及其相關人士亦無資助這個法律團隊的任何活動,所以這個法律團隊是一個「外國假律師團隊」。
就目前的表面證據而言,以「羅拔臣律師事務所」的說法為依歸,或可假設加拉格的團隊是謊稱代表黎智英的假團隊。這個「外國假律師團隊」核心分子御用大律師加拉格,本身是一名人權律師,擅長打人權官司,而她所屬的道蒂街律師事務所(Doughty Street Chambers),當中有很多反華分子,其領導人之一海倫娜肯尼迪(Baroness Helena Kennedy)是現任工黨上議院議員,由於一直參加不同的反華活動,她自2021年被中國政府制裁,禁止入境中國。她亦是反華組織「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聯合主席。
在黎智英案審訊中,從犯證人李宇軒曾指出,「對話政策跨國議會聯盟」曾開會討論《香港國安法》,並鼓勵制裁香港。
而道蒂街律師事務所的另一名律師,是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他在卸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後,曾被香港警方國安處人員問話,在問話結束後數小時就急急離港,令人懷疑他是擔心被捕而倉皇逃走。所以道蒂街律師事務所的反華色彩極其濃厚。
這裏引伸出幾個問題:
第一,散播謠言施壓法院。這個「外國假律師團隊」過去兩年多以來,一直積極在美英等國及聯合國散播一個香港虐囚的謠言,聲稱黎智英在獄中受到不人道對待,藉此推動外國政府支持黎智英不經審訊而馬上釋放。
「外國假律師團隊」在今年1月黎智英案開審初期,已經在毫無實質理據的情況下,向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作出緊急申訴,聲稱即將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指證黎智英的李宇軒,在內地覊押期間遭受酷刑虐待,要求聯合國跟進。
但是李宇軒後來作供時,完全沒有提出他在內地拘留期間曾遭虐待的任何情況,亦沒有向法官投訴曾經遭酷刑逼供,「外國假律師團隊」的謠言不攻自破。但是外國並無留意香港黎智英案審訊的詳情,這些假消息已經入腦。
這個「外國假律師團隊」亦曾在今年9月12日,又向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作出緊急申訴,指黎智英被單獨囚禁,他年紀老邁,而且患糖尿病,在獄中未能得到適切的專科治療。又指懲教署拒絕讓黎智英接受神父探望提供的「聖餐」。
「外國假律師團隊」一邊炒作,本地代表黎智英的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就在另一邊澄清。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在9月27日作出澄清,指黎智英在獄中獲得適切治療,又指黎智英可以透過懲教署特別安排領聖餐,但需要由神父為黎智英一人主持彌撒,但由於安排較為不便,黎智英未有提出要求。結果又出現一個「外國假律師團隊」在外地造謠,而在香港代表黎智英的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在香港澄清的怪現象。結果這個謠言同樣地外國繼續發酵,指控香港虐待黎智英。
第二,涉嫌觸犯英國欺詐法。加拉格等人訛稱自己代表黎智英,又作出黎智英在香港獄中受虐待的虛假陳述,這些講法被真正代表黎智英的羅拔臣事務所連番澄清。加拉格等人已經涉嫌觸犯了《英國欺詐法2006》。《英國欺詐法》第2條訂出透過虛假陳述進行欺詐的罪行,當中第2.1條指明,任何人不誠實地作出虛假陳述,而且意圖藉該陳述使他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或使他人有蒙受損失的風險,即屬違法。
假律師團隊訛稱代表黎智英,和黎智英的兒子黎崇恩一起到處投訴,令自己相關人士獲益,令香港的懲教署受損,顯然已經觸犯英國法例。英國政府應該採取行動,將加拉格及「外國假律師團隊」其他成員繩之於法。
第三,涉嫌違反大律師行為守則。據英國大律師行為守則第2部分核心責任第3條指出,英國的大律師必須誠實正直,第5條指英國的大律師行為不得降低公眾對他或大律師專業的信任和信心。
御用大律師加拉格,冒認自己代表黎智英,到處招謠撞騙,完全有違「誠實正直準則」;到處散播謠言指黎智英在獄中受到虐待,即使黎智英香港律師團隊否認後,仍然繼續散播有關謠言,這種公然造謠的行為,很明顯會降低英國公眾對大律師專業的信任和信心。英國大律師公會應該對加拉格的行為作出調查,證實違反大律師行為守則後,應該將她釘牌。
英國堂堂一個大國,由有上議院議員領導的律師事務所,當中竟然有大律師可以到處冒牌行騙,這個真是天大笑話,理應嚴肅追究。
用律師的術語,香港對這個「外國假律師團隊」造謠而對本地法治造成的損害,會保留追究的權利。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