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進入求情程序,有報道稱戴耀廷最多判囚兩年,金牙大狀話,這個論據主要是根據辯方求情時提出的論點,但法官當庭就質疑並拒絕信納戴耀廷非主腦。
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在求情陳詞一再提出,法庭量刑時不應將戴耀廷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納入為考慮因素;惟法庭不認同黃的論點,指有關說法只適用於「非持續性罪行」,同時整宗案件的圖謀規模,應屬量刑考慮之一,質疑只著眼7月1日後言行的做法並不恰當。
法官以一年前部署打劫銀行為喻,指若有人早於一年前已計劃行劫,單單持有該想法不屬違法,但直到一年後決定聯同其他人合謀將行劫想法付諸實行,行為將變成違法,若警方搜出的證據可顯示該人早在一年前已有行劫想法,法庭在判刑時亦應考慮該被告於一年前已有打劫的想法,反映行劫計劃是一個有預謀的周詳計劃。
另外,辯方大律師提出戴耀廷於7月1日後已再無在顛覆圖謀中扮演領袖或主導角色,惟同意戴耀廷仍有繼續參與「初選」活動,及至7月16日,戴耀廷於Facebook發文表示需稍作休息,同時亦不能控制其他參與「初選」人士的行為,因此戴實際參與度有限。
法庭質疑辯方有關說法,指控方證人趙家賢於庭上作供時,曾提及過戴耀廷雖於「初選」後表示「稍作休息」,惟於同年8月,仍就相關計劃聯絡他,查問「民主動力」能否捐出一百萬元,以資助「香港民意研究所」進行與其「初選」計劃相關的民意調查,以向當選人施壓,法官補充還有提出所謂「三投三不投」的標準。
法庭其後明確表示,肯定不會接納辯方陳詞中提及的兩個論點:1. 2020 年7 月1 日前的一切涉案相關細節,都不應用作考慮戴耀廷的罪責;2. 2020 年6 月30 日後,戴耀廷在圖謀中角色有限。
簡言之,法庭拒絕信納戴耀廷並非主腦。
金牙大狀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相關罰則,首要分子最低囚10年。
《香港國安法》第22條內「顛覆國家政權罪」罰則,根據案情嚴重程度分為3級,「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與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與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法例如何獲得減刑?睇返《香港國安法》第33條列出的從輕、減輕處罰3個情形,包括:(一)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 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這三大減刑要素,戴耀廷就無一符合。
金牙大狀話,除了認罪這一減刑條件,戴耀廷是否符合國安法第33條列出的減刑情形,相信法官會作出公正判決。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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