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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公署22/23年度調解處理個案達305宗 歷來最高

社會事

申訴公署22/23年度調解處理個案達305宗 歷來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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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公署22/23年度調解處理個案達305宗 歷來最高

2024年07月09日 14:11 最後更新:21:24

陳積志強調,在2022至23年度,公署以調解方式完成處理的個案數目是歷來最高達305宗,平均每宗需時11.6天。

政府新聞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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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陳積志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上表示,申訴專員公署過去兩個年度,分別接獲5323宗及4351宗投訴,已全面跟進並結案的個案分別為2558宗及2053宗。他又強調,在2022至23年度,公署以調解方式完成處理的個案數目是歷來最高達305宗,平均每宗需時11.6天。至於上年度,公署成功調解187宗投訴個案,平均每宗需時13.5天。

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表示,申訴專員公署的職責是接受投訴和調查,要求專員交代在使用調解方式處理投訴方面,有何原則作釐定,而在公署內有多少職員曾接受調解專職訓練,及以調解方式完成跟進後,會否有書面紀錄。

政府新聞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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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積志表示,《申訴專員條例》有列明,在甚麼情況下可透過調解方式處理投訴,但若涉及部門嚴重過失,或者雙方不同意下,則不可進行調解,而每宗成功調解個案都會以書面紀錄結果,有根有據。他又說公署現時有53名員工,全部受過不同程度調解訓練,當中有17位接受過深造培訓,5人獲得專業資格,他上任後已批出6個全數資助名額,給予調查員接受訓練及考試。

議員周小松就指,公署進行的主動調查,調查時間短則數個月,有些就要一至兩年,他關注專員是否可就調查時間訂立服務承諾。陳積志回應指,公署展開主動調查,一般是涉及嚴重問題,又或者系統性流弊,因此是「貴精不貴快」,因調查通常涉及跨部門,較為複雜,調查要做得好、詳細及精準,不適宜快,所以不宜訂下服務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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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員指營辦商違規擺放單車阻塞通道普遍 康文署執管欠標準

2024年11月21日 12:28 最後更新:13:00

申訴專員陳積志宣布,完成就康文署處理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單車阻塞通道問題的主動調查行動,並向康文署提出8項改善建議。

公署指出,康文署轄下共有14個康樂場地附設由該署營辦商提供的單車租賃服務,方便市民租用單車作康樂消閒或短途代步用途。公署調查發現,康文署營辦商違規擺放單車並阻塞通道,情況普遍,然而康文署對營辦商的執管機制欠一致標準。

申訴專員陳積志21日公布有關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處理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單車阻塞通道問題的主動調查行動報告。政府新聞處圖片

申訴專員陳積志21日公布有關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處理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單車阻塞通道問題的主動調查行動報告。政府新聞處圖片

陳積志表示,康文署作為場地管理者及批出許可證的一方,對營辦商的監管責無旁貸。營辦商違規佔用地方擺放單車,除阻塞通道影響市民出入,亦可能構成安全隱患。公署多次實地視察,發現營辦商違規將單車隨處擺放,似乎已習以為常,令人質疑康文署過去有否向營辦商作出提醒或採取執管行動。

另外,康文署人員因應違規情況而發出勸喻或警告,如營辦商在該署發出第三封警告信後仍沒有改善,該署可考慮暫停其業務或終止合約。然而,究竟發出多少次口頭及書面勸諭後才發警告信,勸諭信及警告信是否有效期,現時指引並沒有訂明。公署認為,康文署應研究優化現行執管機制及指引,例如清楚訂明如在若干時期內累積多少次口頭勸諭或書面勸諭,該署便會發出警告信。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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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向康文署提出改善建議,包括繼續密切監察營辦商,如仍有違規佔用地方,須採取果斷執管行動;研究優化現時執管機制及相關指引,更有效率及更公平地按一致標準進行執管;收集營辦商的表現,特別是違規行為,對遵辦勸諭和警告的態度等,以納入資料庫作為日後審批新許可證參考之用。

公署表示,康文署接納公署提出的所有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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