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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 控方:被告賴振邦手機內有短片講解炸彈組裝 與華仁書院檢獲的引爆原則相同 許湛榮試槍前曾往探路

屠龍案

屠龍案 | 控方:被告賴振邦手機內有短片講解炸彈組裝  與華仁書院檢獲的引爆原則相同  許湛榮試槍前曾往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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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 控方:被告賴振邦手機內有短片講解炸彈組裝 與華仁書院檢獲的引爆原則相同 許湛榮試槍前曾往探路

2024年08月05日 17:11 最後更新:08月06日 08:14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5日在高院踏入第65天審訊。控方續結案陳詞,提及同謀者吳智鴻團隊的行動不斷升級,最終演變成「12.8 計劃」,其中被告賴振邦及許湛榮均為吳的團隊,賴的手機找到攝於2019年11月17日凌晨的子彈相片,而其手機內擷取的一段短片,有男聲講解以電話、電線等組裝炸彈,與華仁書院內所搜獲的炸彈「引爆原則」相同,另有2個炸彈的相片亦由賴的手機拍攝;許湛榮則在試槍前探路,曾參與軍訓等。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就餘下3名被告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的角色作陳詞。控方指,從犯證人彭軍壕曾供稱,吳智鴻一方團隊曾計劃於2019年10月4日向警方擲鏹水彈,最終未成事,控方指對此部份不依賴真實性,但顯示各人對襲擊警察「係有一個知識」,而吳智鴻一方的行動是不斷升級,並非一早訂於12月8日行動。 

針對賴振邦,辯方爭議賴被捕時搜出的手機,並不屬於賴。控方指,電話內發現賴的全名及其姓名的電郵地址,亦有其私人照片,故電話必然屬於賴振邦,而賴為吳團隊telegram群組中成員「接完紙鷂未?」。控方又指,彭軍壕曾稱賴振邦是Bobby,而賴的姐夫張堅順亦曾於對話中提及「加返Bobby」,吳智鴻曾向張堅順說過:「同Bobby夾一夾」。

控方指,手機內訊息已刪除,警方以程式Cellebrite破解和復原訊息,雖然程式無法復原全部訊息,但擷取的訊息均真實存在,「唔會作咗啲嘢出嚟」。

控方:賴振邦必然知悉計劃涉炸彈及槍械    

控方指,賴有參與9月到台灣軍訓,據出入境紀錄顯示賴在涉事時間赴台;亦曾在11 月 14日爆竊大學實驗室,據telegram訊息,賴曾到大學「爆lab」是「顯而易見」,彭軍壕亦曾稱「啲料喺晒Bobby到」,即是炸彈原材料。而11月16日晚至翌日凌晨的行山,吳智鴻曾說過會「整埋炸彈去」,故有前往行山的人必定知道有槍和炸彈。

控方展示一張攝於11月17日凌晨的子彈相片,定位為西貢,相片出自賴振邦手機;而吳智鴻亦曾私訊賴指「我唔敢好大份量咁整,溝緊有機會爆」、「我個炸彈佬要用」,控方指賴必然知悉計劃涉及炸彈。 

控方指,賴手機內發現黑炸藥的化學方程式,證明賴必然知悉12.8 計劃牽涉槍械和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指,賴手機內發現黑炸藥的化學方程式,證明賴必然知悉12.8 計劃牽涉槍械和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庭上播放賴振邦手機內擷取的一段短片,片段中有一把男聲講解一組以電話、電線等組成的裝置。控方指,賴曾測試炸彈引爆器,對比事後在香港華仁書院發現的炸彈,兩者的引爆器原則上相同。賴亦被指於12月7日晚前往華仁書院協助製造炸彈。控方引述彭軍壕供詞,12月7日吳智鴻組裝炸彈期間一電池盒熔化,遂致電賴振邦著他到場,紀錄顯示兩人在晚上10時58分曾通電話,閉路電視不見賴到達華仁,但控方指「CCTV唔係360度全無盲點」;另賴振邦手機內有華仁書院2個炸彈的相片,控方指「係咪一定要喺現場先影到呢?」。

控方續稱,賴手機內另發現黑炸藥的化學方程式,認為以上種種可證明賴必然知悉12.8 計劃牽涉槍械和炸彈,故賴為本案的同謀者。

吳智鴻提及曾與許湛榮在試槍前探路    地圖發現許的指模

至於許湛榮,辯方盤問彭軍壕時,曾提出許與吳智鴻為好友,許在外地讀書時,因吳失戀而回港陪伴。控方強調,此僅辯方提問內容、並非本案證供,當時彭軍壕僅確認許、吳兩人均是「華仁仔」,但不知兩人關係。但彭軍壕曾稱,早於2014年許湛榮已是吳智鴻的左右手。

控方指,許參與8月red mr.會面,席間談及將安排台灣軍訓,而許有參與9月軍訓、11 月「行山」試槍。控方又指,吳智鴻於試槍群組內談及製造炸彈的方法,而許亦在群組內,雖然許從沒在群組內發言。

控方續指,吳智鴻又提及事前與許探路,加上在一幅全港地圖中,發現許的指模,認為此舉與吳在群組所稱「水警最快26分鐘到,飛行服務隊最快19分鐘到」的說法脗合。

控方又指,12月8日吳智鴻被捕後,許、賴等人在另一群組商討,當時許轉發檢獲槍械的新聞連結,表示「認真,我個人唔係好信嗰把係真槍。我覺得一係改大咗嘅氣槍,一係一把煙槍。」但控方重申,許有參與「行山」試槍,故他一定知悉有真槍,「佢呢度所提及嘅,我交畀你哋去考慮啦。」

控方強調,陪審團須單獨考慮各被告的控罪,不能認為他們屬同一群組,「一個有份其他就有份」,而應個別考慮被告是否本案串謀的參與者。

劉佩凝曾私訊朋友指「無人知道我係屠龍,得你」

控方表示,「育龍」宣揚的不只是遊行,而劉佩凝不可能不知道,而劉在文宣提到「火魔」,黃振強又私訊向她說起「軍火」,加上11月時「屠龍小隊」已因「勇武分子」而成名,辯方亦不爭議劉佩凝是其中一名管理員。

控方展示部分涉案被告在12月8日被捕後,劉佩凝與朋友私訊提到「我條team畀人拉晒」,對方問「屠龍?」,她回答「係」,並稱「我會返嚟」、「Healer(黃振強)應該唔會爆我住,我肯定冇嘢」,劉其後指「無人知道我係屠龍,得你」,劉翌日在機場被捕。

劉佩凝曾表示「根本無可能龍隊有槍」,控方引述黃振強供詞,指黃與劉佩凝通話時提過12月8日計劃,屠龍一方不會直接使用槍和炸彈,與劉佩凝稱不相信屠龍有槍的說法脗合。 另「育龍」頻道11月8日發布「屠龍小隊」精華片後,「育龍」相關戶口交易存款急增。

控方已完成結案陳詞,6日辯方開始陳詞。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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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賴振邦求情指非主腦 法官聽取同案認罪被告求情 下月一併判刑

2024年09月02日 18:05 最後更新:18:0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29日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6人脫罪。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9月2日在高院求情指,他並非本案主腦,只屬協助角色,而且他在還柙期間不斷進修,但願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冀獲輕判。法官張慧玲表示,將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被告賴振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控方交代賴振邦現年33歲,沒有任何案底,先後在2020年1月17日及2020年9月5日被捕。

代表賴的大律師是香媛求情時指,賴並非本案主腦,只是協助角色,親友形容他為孝順兒子,待人接物、真誠友善、樂於助人。他還柙期間不斷進修,冀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並表示類似案例不多,會盡量補充供法官參考。

法官張慧玲則指,根據陪審團所提出的問題,相信陪審團依靠賴曾出席西貢試槍而信納賴即案中負責製造炸彈的「Bobby」、及其於Telegram群組「行山討論區」內搵炸藥的言論,但信納賴不清楚最終放炸彈的位置,亦無參與將炸彈帶到華仁書院,故裁定該交替控罪罪成。 法官表示,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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