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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辯方陳詞指 「屠」意指擊敗而非殺害 仇警與殺警屬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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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辯方陳詞指 「屠」意指擊敗而非殺害  仇警與殺警屬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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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辯方陳詞指 「屠」意指擊敗而非殺害 仇警與殺警屬兩回事

2024年08月07日 18:07 最後更新:08月08日 08:13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7日在高院踏入第67天審訊,續由辯方結案陳詞。被告張銘裕代表大律師陳詞指,「勇武唔等於想殺人」,「屠龍小隊」的「屠」意指擊敗、打敗,而非殺害,強調仇警與殺警是兩回事,「屠龍小隊」平時只用伸縮棍、汽油彈等,「屠龍小隊」共識是不用槍及炸彈。 

辯方指黃振強作供承認僅他自己想殺警、隊員間對12月8日「行邊個plan 」沒共識。(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黃振強作供承認僅他自己想殺警、隊員間對12月8日「行邊個plan 」沒共識。(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陳詞指,據「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詞,黃承認直至2019年12月3日,隊員不知本案計劃內容是甚麼,又承認僅他自己想殺警、隊員間對12月8日「行邊個plan 」沒共識,12月7日前亦不肯定隊員間有否談及計劃。

辯方指出,「勇武唔等於想殺人」,不可因為「屠龍小隊」勇武而帶有偏見,即使被告張銘裕是「屠龍小隊」成員,亦不能因黃振強是主犯和認罪而牽連其他隊員,香港沒連坐法。

辯方指,證供顯示「屠龍小隊」的「屠」意指擊敗、打敗,而非殺害,小隊只屬一個鬆散組織,隊員可選擇是否參加活動,如中大暴動只有黃振強與被告李家田前往,12月1日行動也因嚴文謙不出席而取消。雖然張有參與台灣軍訓,但彭軍壕供稱所謂的軍訓實際上並不嚴格,8月27日張與吳智鴻就軍訓內容傾談時,吳提及將實行暗殺警察行動,張聞言後表示「我唔係人選」,可見張已即時表態不會槍殺警察。

辯方強調,「仇警」與「殺警」是兩回事,「屠龍小隊」平時只用伸縮棍、汽油彈等,小隊共識是不會親用炸彈,黃振強曾確認辯方指11月17日會議中「隊員話用槍殺警咪搞我」的說法。

辯方指黃振強在沒「屠龍小隊」成員授權下行事,包括向吳智鴻建議12月1日在尖沙咀用槍和炸彈,李家田供稱從沒人授權黃與吳一方交涉商討和串謀。

辯方又指,10月1日警員以槍射擊示威者後,張銘裕問吳智鴻取槍,黃振強同意當時勇武派對事件感氣忿,「個個都話要拎架撐」,但數天後取槍一事不了了之。

針對11月16日在西貢試槍,原由黃振強與李家田會合吳一方上山試槍,黃因受傷才吩咐張代他試槍。黃同意他派人試槍,原因是想觀察吳一方是否真的擁有槍械及炸彈,以決定後續行動,故辯方為試槍與串謀行動無關。翌日,「屠龍小隊」開會,目的是想向張銘裕和李家田了解試槍一事,黃同意隊員共識是「人哋用槍係人哋嘅事,開槍炸彈咪搞我」。辯方亦質疑,吳智鴻與張銘裕曾一同前往軍訓,卻把槍交予初次見面的李家田,由他轉交黃振強,故認為吳知道張銘裕不喜歡用槍,把槍交給予他不可信賴。

及至11月18日,黃振強與吳智鴻相約在觀塘會面時達成串謀協議,在12月8日行動中由「屠龍小隊」配合吳一方用槍械及炸彈;同月25日「三陂坊飯局」,黃向成員表示小隊會配合12.8行動,惟黃同意他不肯定張有否參與該次會議,及他在行動前夕沒清楚向張交代其角色與部署,辯方指張沒參與該次會議,故不知道「屠龍小隊」要配合吳一方。

辯方引述黃振強提到由泰國返港後至12月6日為止,均沒向張銘裕講解炸彈和槍手位置,及至12月7日,黃也沒說清楚計劃及如何準備。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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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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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資料圖片

律政司。資料圖片

他表示,不希望有人犯法,但如果有人犯法,危害香港公共秩序安全,律政司一定會秉公辦理,將有關人士繩之於法。

張國鈞。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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