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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32歲被告認管有彈簧刀等2罪 加監5個月

屠龍案

「屠龍小隊」32歲被告認管有彈簧刀等2罪   加監5個月
屠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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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32歲被告認管有彈簧刀等2罪 加監5個月

2025年02月12日 19:03 最後更新:19:03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當中32歲被告陳玉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兩罪,於2024年11月在高院被判囚9年,正在服刑。惟陳另涉管有彈簧刀等罪被起訴,周三(1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各一項「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被判囚9個月,因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加監5個月。

沙田裁判法院。

沙田裁判法院。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指,高院案涉及被告在家中管有彈藥和槍械,而本案則涉在公眾地方管有違禁武器,加上偽造文件罪的性質也不同,決定將本案部份刑期與高院案刑期分期執行。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野戰遊戲(Wargame)愛好者,故才收藏彈簧刀,惟法官質疑被告攜帶彈簧刀外出。

被告陳玉龍(案發時 27 歲,維修技工)被控共6項控罪,他承認當中兩罪;案情指,被告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外被警員截停,並將他帶回住所搜身,結果在他的皮帶內搜出一把刀。政府化驗師檢驗後,確認該把刀設彈簧裝置,刀刃可彈出;另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為令自己的其中一輛電單車符合資格在廣源邨停車場泊車,曾換上另一車牌以瞞騙管理人員;另涉4 項控罪獲撤回。

案件今在沙田法院判刑。

案件今在沙田法院判刑。

多人策劃在2019年的一次港島區遊行期間放炸彈及殺警,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條例檢控。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被問到以後會不會再引用時說,並非想不想用,他不希望香港有人觸犯相關條例,令到律政司要動用。

律政司。資料圖片

律政司。資料圖片

他表示,不希望有人犯法,但如果有人犯法,危害香港公共秩序安全,律政司一定會秉公辦理,將有關人士繩之於法。

張國鈞。資料圖片

張國鈞。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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