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20日在高院踏入第76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指,指控方依賴「屠龍小隊」群組提到「引戰」一詞及「一次足以玩完」等證明被告知悉12.8的大行動,而隊長黃振強著隊員於行動日勿帶裝備,顯示行動有別於過往, 陪審團須考慮被告是否知情並同意成為串謀一分子。
法官張慧玲指,控方依賴12月6日在「滅龍」群組訊息,證明被告知悉12月8日的大行動,如被告嚴文謙問「8號之後我哋使唔使避」,又有成員問「其實我哋行邊個plan」,林銘皓稱「引班狗嚟就掂,走得」,被告嚴文謙回應「啲人應該會當係我哋放」;嚴又問「引戰都要避彈?」。
法官又引述「皇馬龍利號」群組訊息,顯示黃振強在12月7日著其他示威者翌日帶閃亮的物品和「魔法」在油站附近投擲。法官指,陪審團須思考黃振強為何叫隊員不要帶裝備,卻叫其他人帶,從而考慮黃對隊友說了多少事,隊友是否在知情下參與計劃。
法官又引述12月7日黃振強在「滅龍」群組對話中,曾向李家田提及「無下次,我哋呢啲無第二次機會,一次足以玩完」,並安排車輛於12月8日接送槍手,顯示「屠龍小隊」成員得悉當日遊行有別於早前行動;即使成員對於接送槍手或製作炸彈不知情,陪審團需考慮被告對於行動是否知情,是否同意成為串謀一分子。
法官又指,黃振強指12月7日在灣仔「安全屋」向隊員談及計劃,但辯方質疑當日有非小隊成員的女子在場,黃不會在有外人的情況下講關於炸彈之事,黃不同意辯方說法,堅稱有向隊員簡報12.8行動,故隊員均知悉行動涉及槍手及炸彈,隊員有共識不使用槍械及炸彈,但「其他人用,佢哋唔介意」;但辯方質疑黃當時未知炸彈確實位置又如何與隊員商討,黃後稱有展示炸彈大約位置的地圖,但黃沒在錄影會面提及「安全屋」開會事宜。
就被告劉佩凝的案情,法官指,「育龍」頻道由劉佩凝、黃振強、林銘晧共同管理,劉知道款項用於買汽油彈,惟陪審團需要決定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是否屬於恐怖主義行為。而劉助眾籌收款,前後共7次轉帳予黃,合共24.5萬元,黃亦有其他戶口直接收取眾籌款項。黃於盤問下承認貪錢和賭錢約30萬元,黃否認喜歡賭波,但與隊友遊泰國又花費20萬元,示威活動每100支汽油彈需花費10多萬,但稱從沒購買軍火;另黃指曾與劉佩凝提及有炸彈和槍的大行動。
至於被告李家田自辯證供指,「屠龍小隊」沒有隊長,黃振強負責出資飲食,曾資助李家田買衣服,獲給予約1萬元。李家田因貪小便宜而留在群組,又指自己僅出席了小隊約一半的活動,但沒有參與堵路或「裝修」,只站在一旁。
法官21日續引導陪審團,預料陪審團下周一(26日)才退庭商議。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