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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法官:應結合2019年社會背景考慮 環境證供可強而有力 惟須小心處理不可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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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法官:應結合2019年社會背景考慮  環境證供可強而有力 惟須小心處理不可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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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法官:應結合2019年社會背景考慮 環境證供可強而有力 惟須小心處理不可猜度

2024年08月26日 18:38 最後更新:08月27日 08:27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26日在高院踏入第80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總結控辯雙方對7名被告的立場。法官提醒陪審團,應結合2019年的社會背景去考慮本案,「今時今日有人想用槍、用炸彈對付警察」,與當年同樣行為會有所不同,故不能架空時代背景而憑空想像,又指環境證供可比直接證供強而有力,但須小心處理,不可猜度。

2019年12.8 民陣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 民陣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指,控方立場為槍和炸彈計劃非一早訂立細節,是後來慢慢演變成「12.8」計劃。「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11月18日與同謀者吳智鴻會面,吳稱有「20KG」炸彈,其後黃於Telegram群組稱有「新plan講」,黃表示有向隊員講及槍和炸彈,各人負責裝修堵路。控方亦依賴群組對話,包括11月21日已提到「20KG」,被告皆沒詢問意思及曾提及「引戰」,與平時不同,小隊會使用防彈板,不需帶裝備,亦不是他們常出沒的荃灣區示威,而是改往港島區,加上警方於12月8日在安全屋找到防彈板等,控方稱以上可推論首4名被告作為隊員,是串謀一分子。

控方亦認為,被告賴振邦及許湛榮為吳智鴻一方的隊員,賴的身份是化名「Bobby」及「接完紙鶴未」,根據從犯證人彭軍壕證供,「Bobby」在12月7日有份協助吳在灣仔放置炸彈,亦有份測試引爆裝置和協助製作;而吳智鴻則在「行山討論區」稱會和許湛榮探路,吳家中地圖有許的指紋,以及吳等人被捕後,許湛榮在群組說要清除他們的紀錄,賴和許兩人知悉及同意參與串謀。

但法官提醒陪審團,案中沒直接證據指證各被告,包括各被告沒有招認、隊長黃振強只說隊員會跟隨他的指示,但沒說他曾詢問隊員的意見而隊員回覆會參與串謀,控方需要陪審員去推論被告做了甚麼,法官指陪審員要根據事實作唯一合理推論,如相信證人證供亦可視之為事實,是否唯一推論就是被告知悉和同意參與串謀。

法官張慧玲

法官張慧玲

辯方指黃直至12月7日才知道放置炸彈的準確位置,故串謀至當日才成形。法官著陪審團思考「屠龍小隊」知道他們負責引戰及炸彈大概放在灣仔軒尼詩道,但不知炸彈的準確位置「都唔緊要?」,要由陪審員決定。  法官又再次提醒,要小心處理污點證人的供詞,因他們有動機去剪裁證供,但陪審交員經過考慮後亦可選擇相信污點證人。

法官又總結辯方指,「串謀」最早於12月3日形成,更有被告代表律師指黃振強於12月7日才知悉炸彈確實放置的位置,故當日才有串謀形成,法官著陪審員考慮串謀是何時成立。辯方亦強調,「屠龍小隊」不知道行動詳情,在此情況下無法決定參與本案的串謀與否;而黃振強承認一直想殺警,辯方質疑是否存在黃利用隊友的可能性。 

就著李家田招認部份的爭議,法官指,陪審團需考慮李家田是否有作招認,如有,是否有可能出於武力對待、恐嚇、利誘壓逼?若陪審員認為是的,招認內容則不可穩妥地作為依據,若陪審員判定李是自願的,便進一步思考內容是否屬實,方可成為支持控方案情的證據。

法官指,環境證供可以比直接證據更強而有力,著陪審團思考每一條線能否成為「有力支撐的繩」,抑或「掹得就斷」,提醒與純粹猜度不同。法官又指,被告打算在12.8民陣大遊行採取行動,陪審團無可能不考慮2019年的背景,如果肯定擲汽油彈構成恐怖主義活動,而女被告劉佩凝對「屠龍小隊」的行為有認知,並眾籌以達成政治訴求,就可裁定她罪名成立。

法官指,27日完成講解法律原則和每條控罪的定義後,陪審團便會退庭商議。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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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賴振邦求情指非主腦 法官聽取同案認罪被告求情 下月一併判刑

2024年09月02日 18:05 最後更新:18:0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29日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6人脫罪。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9月2日在高院求情指,他並非本案主腦,只屬協助角色,而且他在還柙期間不斷進修,但願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冀獲輕判。法官張慧玲表示,將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被告賴振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控方交代賴振邦現年33歲,沒有任何案底,先後在2020年1月17日及2020年9月5日被捕。

代表賴的大律師是香媛求情時指,賴並非本案主腦,只是協助角色,親友形容他為孝順兒子,待人接物、真誠友善、樂於助人。他還柙期間不斷進修,冀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並表示類似案例不多,會盡量補充供法官參考。

法官張慧玲則指,根據陪審團所提出的問題,相信陪審團依靠賴曾出席西貢試槍而信納賴即案中負責製造炸彈的「Bobby」、及其於Telegram群組「行山討論區」內搵炸藥的言論,但信納賴不清楚最終放炸彈的位置,亦無參與將炸彈帶到華仁書院,故裁定該交替控罪罪成。 法官表示,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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