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兩主腦共 7 人先認罪,而7名不認罪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9人的陪審團歷經3日,共逾23小時,終達成裁決,以7比2裁定第五被告賴振邦第二項控罪「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其餘6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許湛榮、劉佩凝,各項控罪不成立,包括《反恐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及「串謀謀殺」罪,而第七被告劉佩凝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亦脫罪。
第五被告賴振邦的第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控罪,陪審團以8比1裁定不成立,惟第二項「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則以7比2裁定成立,至於第三項串謀謀殺則以8比1裁定不成立。
至於被告張俊富,在開審前已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法官張慧玲在休庭後進行判刑,裁定被告須分別就兩項控罪入獄15個月及9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不接納辯方指被告管有胡椒噴霧純屬自衞的說法,認為明顯是與「屠龍小隊」參與示威及破壞行動有關,唯一合理推斷就是用來噴警方,故管有相關物品屬於非法用途,又指被告將炮仗放在「屠龍小隊」的倉庫內,明顯是打算進行破壞行動時使用。
「12港人案」之一的被告早前因潛逃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已分別入獄7個月及10個月,法官指被告是因乘搭快艇潛逃到內地才會被判監,是咎由自取,並非減刑理由,被告最終只獲四分一認罪刑期扣減。 至於同樣在開審前已認罪的被告吳智鴻及鍾雪瑩,法庭30日將處理他們的求情;而其他認罪被告還包括黃振強、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及陳玉龍。
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及一項串謀謀殺罪;而當中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至於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法官感謝9人陪審團自今年4月起連日準時到庭審理案件,相信各陪審團十分用心考慮本案的大量證據,讓9人終身豁免任職陪審員。
本案經歷81天審訊,共傳召31名控方證人,包括3名污點證人。陪審團自27日上午開始退庭商議,法官張慧玲28日早上先回答陪審團提出的3項法律問題,包括首項控罪與第二項交替控罪之間分別是否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及如陪審團達不到有效裁決時,應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更多指引。
法官指,《反恐》控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在公共場所放置炸彈,令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交替控罪則毋須理會地點,只須證明有意圖「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但「嚴重損害財產」在法例上沒定義,須由陪審團以人生智慧、常識和經驗判斷。法官亦提醒陪審團,應互相借鑒及考慮他人意見,有人或會被說服而改變立場,最重要是忠於陪審團的誓詞,作出合乎事實的裁決。
至28日下午,陪審團再度向法官索取指引,指就其中一名被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以及女被告劉佩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的控罪,未能達到有效裁決,其中陪審員對「財產嚴重損害」中「嚴重」兩個字的定義,未達共識,冀法官給予具體準則,惟法官說,只可提供法律指引,不能夠提供事實裁斷協助,著陪審團自行考慮。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