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12月3日續由監視警員SO20作供指,2020年3月7日凌晨,曾目睹4名涉案被告與一名不知名女子沿巴域街斜路走到白田街交界,5人及後乘坐私家車離開,而第四被告張家俊負責駕駛。辯方質疑警員看不清容貌,監視警員不同意。
案件在高院續審,由控方傳召由監視警員作供。
監視警員SO20上周五作供時提及2020年3月7日凌晨在巴域街認出第四被告張家俊。警員SO20今供稱,當時有5名人士沿斜路走,但他不認得其中一男一女,從通訊機的電台得知張家俊的衣着後,「再用相片去確定嗰個人係張家俊」。控方展示張家俊被捕後的相片,警員SO20稱「大致相同」,並解釋因他不曾見過張家俊被捕後的相片,但相片同跟蹤的人容貌一樣,惟確認張家俊當時戴口罩。
監視警員否認看不清容貌或「認錯車」
警員SO20供稱,5名人士包括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楊怡斯及一名不知名女子,一齊沿巴域街斜路走到白田街交界,一行人走向一輛黑色車,張家俊打開車尾箱,何卓為把魚竿和釣魚箱放進車尾箱,張家俊其後上了司機位,其餘4人亦上車,車輛沿巴域街駛向北河街方向,之後警員SO20沒再跟蹤。
代表李嘉濱大律師盤問時,指警員SO20當晚主要關注對象為楊怡斯,後來5人去取車時,警員SO20不可能同時留意到所有人,警員SO20同意,稱當時主要留意何卓為和張家俊。辯方指警員SO20不能確定李嘉濱有上車,而李嘉濱其實是自己單獨沿著巴域街步行離開,警員SO20不同意。
代表張家俊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指警員SO20當時看到指稱為張家俊的男子戴口罩,頭髮亦遮蓋額頭和眼眉,警員SO20同意。辯方指當時巴域街斜路有很多人上落,警員SO20指「又唔係話好多人」,但同意當其時很多人同是黑衫黑褲,而他當日沒看到該男子前往巴域街休憩處的情況。
辯方指警員SO20上周五作供時指記憶模糊,單憑訓示時所獲的黑白相片去辨認目標人士並不準確,而當時亦看不清楚該男子容貌,警員SO20不同意,又否認自己其後「認錯車」。辯方指警員SO20僅用5秒就指出張家俊,認為觀察不準確,指當時張家俊根本無出現,警員SO20否認。
被告楊怡斯。
代表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指2020年3月6日晚上,警員SO20收到指示前往白田街遊樂場等待楊怡斯出現,而本身已有同事進行跟蹤工作,並將該名疑為楊怡斯的女子衣著打扮告知他,警員SO20確認。辯方指警員是倚賴對方提供的資訊,警員SO20否認,稱「係一個幫助」,稱自己仍須透過相片確認楊怡斯的身份。
何卓為和何培欣會合後往鴨脷洲上遊艇
辯方指獲告知衣著對警員SO20是一個「莫大幫助」,警員SO20同意,指自己會留意視線範圍內是否有相似打扮的人出現。辯方又指該女子全程戴口罩,警員SO20稱看不見眼以下的部分,又同同意可以看到髮型、眼眉、眼睛和眉目之間的距離,亦能看到顴骨大小。警員SO20指,楊怡斯出現前,曾翻看她的相片。辯方指,當晚警員SO20只是「相信」該女子是楊怡斯,並非肯定,警員SO20不同意。
據另一監視警員SO11的書面供詞指,他在2020年3月6日接受訓示及獲發4男2女包括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及何培欣的相片。當日早上,警員SO11曾看到何卓為步出大角咀宏創方,後前往旺角創興藥業公司,及到惠安街順豐站收取一件4吋乘6尺大小的包裹;下午近4時,何卓為曾進入港灣豪庭大快活,又到超市買紅酒;同日4時許,何卓為手持釣魚箱及魚竿離開宏創方,在巴士站與何培欣會合後,兩人乘坐巴士及後轉乘港鐵前往鴨脷洲,最終登上遊艇,當時遊艇好多人,警員奉命放棄監視。
被告張琸淇。
代表何卓為大律師黎暐晴盤問,指何卓為在大快活用餐時,他對面坐着一名短髮、戴眼鏡男子。警員SO11稱沒印象,辯方指該男子曾把一部金色iPhone交給何卓為,警員SO11不同意。
控方讀出監視警員SO12書面供詞,指2020年3月6日奉命到鴨脷洲進行監視,當晚近11時半看到何卓為與何培欣從遊艇登岸,兩人與另一男一女登上的士離開。另監視警員SO13的書面供詞指,當日駕車尾隨何卓為與何培欣乘坐的的士,後的士駛入香港仔隧道往銅鑼灣方向,他奉命放棄監視。
另一監視警員SO8出庭作供,指3月7日晚上約7時,他見到李嘉濱離開宏創坊停車場,然後步向大角咀方向,後李嘉濱步入一間麵包西餅店,出來後手持菊花茶,然後步向亞皆老街、廣東道、碧街、登打士道、約於晚上8點33分,見到李嘉濱站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附近,不久一架紅色私家車出現,李嘉濱登上乘客位,至晚上8點38分,李嘉濱下車。期間有見到李和駕車的一名穿牛仔褲男子傾談,之後一同下車, 兩人在登打士街往新填地街步行,然後沿上海街往窩打老道方向步行,到約8時48分,兩人步入福臨街一家餐廳,之後兩人曾進出兩次,至9點21分離開後沿碧街方向前行,去到東安街,不知名男子上了一架私家車,李嘉濱亦上了乘客位,私家車由登打士街往新填地街方向駛去,他奉命放棄監視。
被告周皓文 。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9日續傳召跟蹤被告的監視警員作供,由辯方作盤問,多名的代表律師質疑監視警員接收訓示時,沒有監視對象的身體特徵和體型等資料,僅靠眉目、眼相距度、肩膀等難確認被告身份,指其「認錯人」,但監視警員指相片上有顯示被告輪廓和肩膀,足以評估對方肩膀闊度及身裁肥瘦等,因而可確認被告身份。
被告楊怡斯。
監視警員SO21今續供稱,2020年3月6日晚近11時,看見李嘉濱走到深水埗巴域街與白田街附近,其後進入巴域街休憩處;至翌日0時01分,他看見何卓為和何培欣一起沿巴域街斜路走上巴域街休憩處,約6分鐘後,何培欣獨白折返及走向白田街;至凌晨1時7分,吳子樂和張琸淇兩人沿斜路折返、牽着手走向白田街及後上的士。
何卓為代表律師問監視警員被告身上有否酒味及身體擺動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黎暐晴盤問證人,問及當時何培欣是否扶着何卓為走上去?警員SO21稱,僅看到兩人緊貼,兩人距離最近在10米以內。辯方問及何卓為身上有否酒味及步伐擺動?警員SO21稱,何卓為身體有擺動,但沒有醉酒。
代表第4被告張家俊大律師張志輝盤問下,警員SO21同意訓示期間,上司向他出示共17人的相片,每張相片均是黑白及證件相大小,相片均為正面及可看見肩膀。辯方問警員SO21當日在巴域街只看到張家俊側面或背影,警員SO21同意,但稱在10米以外有留意到張家俊迎面走來,走到近10米後看見張的側面,再依靠輪廓特徵去確定張家俊身份。
在辯方盤問下,警員SO21承認訓示期間沒提供監視對象的身體特徵和體型等資訊,但相片顯示了被告的輪廓和肩膀,可藉此評估其體型,包括肩膀闊度、甚至肥瘦等。辯方問警員SO21當時如何評估張家俊是甚麼身材,警員SO21稱不會是肥,屬瘦或中等身材;另指因髮型會改變,所以不會優先考慮。
辯方質疑認錯被告張家俊 監視警員否認
警員SO21亦確認他在巴域街看見的男子戴口罩,辯方問相片顯示輪廓怎樣協助他確認身份。警員SO21供稱,可以看到眉毛、兩眼距離和耳,再加上肩膀,加上男子迎面走上巴域街時,吸引到他注意。辯方指,警員SO21不可能透過上述特徵估計該男子是張家俊,指其確認不準確,他當時「認錯人」。但警員SO21不同意。
代表第5被告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盤問證人,指警員SO21昨作供初期需控方提供書面供詞才記得監視對象包括楊怡斯。警員SO21同意,但否認事隔4年半後已變得模糊,只是一時遺漏。
監視警員承認大部分時間只看到楊怡斯側面
辯方續指,警員SO21稱2020年3月6日晚約10時20分看到吳子樂、張琸淇與楊怡斯碰面,問當時是否只看到他所指「楊怡斯」的側面?警員SO21同意,並確認3人走上巴域街休憩處期間,該女子一直背向自己,約1分鐘後她從巴域街休憩處折返,走回白田街,至10時31分又再次步向巴域街休憩處。辯方指該女子大部分時間均背向警員SO21。警員SO21指,當該女子走回巴域街時,曾經有數秒並非背向他,又確認該女子當時戴口罩。
辯方問及,警察截查巿民身份證時,如巿民戴口罩,若要核實身份如何做?警員SO21指,除口罩及對照身份證上的相片。辯方指如不除口罩,是否無法看到口罩下的特徵,警員SO21同意,但指可從眼、眉、耳、頸和肩評估,又否認當時無法確認該女子為楊怡斯。
辯方及警方事後有否安排警員SO21認人?警員SO21稱沒有,也沒看過楊怡斯被捕後的相片,直到事隔4年半後,才首次看見楊怡斯的警署相片。辯方指當時警員SO21確認楊怡斯身份是因相片由主控官提供,而非他本身認出。警員SO21否認。
被告張琸淇。
控方覆問確認監視警員曾受認人訓練
代表第7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盤問證人,指警員SO21在2020年3月7日凌晨零時首次看見何卓為和何培欣,當時相距20米,警員SO21同意。辯方指兩人走向巴域街休憩處,但何培欣並沒走入休憩處,而是停在休憩處外的石級,而何卓為將一袋「釣返嚟嘅魷魚」交給何培欣,而何培欣把魚竿交給何卓為並親了他一下,及後便離開。警員SO21稱他沒看到兩人進入休憩處後的情況。另控方覆問確認警員SO21曾接受跟蹤部門的訓練,包括認人訓練。
控方傳召另一名監視警員SO20作供。警員SO20供稱,他在2020年3月6日被調派監視17名人士,包括本案被告在內,他在訓示期間獲發17人相片,均為黑白證件相大小,他直至下班時才交還,在監視對象未出現前,他重覆查看相片加深記憶。
另一監視警員供稱花了3分鐘記住楊怡斯相片容貌
警員SO20指, 他當時花了約3分鐘記住楊怡斯的相片,及至晚上10時接獲通知前往白田街守候;約於晚上10時10分,他在大埔道行人過路處首次看到楊怡斯,他走到相反方向及看到楊怡斯的正面,他花1分鐘去確認身份,當時兩人相隔兩條行車線,其後楊怡斯過馬路,雙方距離約2米。
警員SO20稱,當時楊怡斯身上有黑色斜孭袋、黑色電腦袋及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裝有紙鶴的黑白色紙袋;楊怡斯過馬路後,走向白田街後走上巴域街斜路及朝美荷樓方向前行,警員SO20跟蹤;約10時19分,楊怡斯返回大埔道,與吳子樂和張琸淇會合,3人一同走向美荷樓方向;後楊怡斯獨自折返白田街方向,並走進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而警員SO20在外守候,數分鐘後,楊怡斯走出停車場並走向巴域街休憩處。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