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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警長庭上測試涉案手機 證設定為不會自動屏閉 張家俊電腦內發現「即興彈藥手冊」檔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長庭上測試涉案手機   證設定為不會自動屏閉  張家俊電腦內發現「即興彈藥手冊」檔案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長庭上測試涉案手機 證設定為不會自動屏閉 張家俊電腦內發現「即興彈藥手冊」檔案

2025年01月08日 15:22 最後更新:01月09日 07:57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025年1月8日續由網罪科警長作供,庭上測試在第四被告張家俊住所檢獲的手機。由於辯方指手機Telegram密碼為4位數,及閒置一段時間後,手機會自動屏閉上鎖,惟警長今測試成功以6位數字密碼打開Tg,且確認同一密碼可打開手機及Tg,且涉案手機被設定為不會自動上鎖,但辯方質疑涉案手機設定曾被警方改動,警長不同意。另控方再傳召偵緝警長作供,指從張家俊家中檢取的電腦擷取到疑似墓碑的3D設計圖,又發現有名為「即興彈藥手冊」的檔案。

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網絡安全及商務罪案科警長梁國雄曾供稱,警方在張家俊家中檢取2部iPhone,警方查問下獲告知手機Tg密碼為「249542」,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指「249542」是開機密碼,而Tg密碼則是「2495」,梁不同意,辯方遂要求梁在庭上測試用密碼打開涉案手機的Tg,惟兩部手機均沒電,延至今日在庭上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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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辯方要求庭上測試其中一部iPhone,並放置投映器讓陪審團清晰看見。辯方先要求梁測試涉案iPhone須否密碼「249542」解鎖、與Tg密碼是否相同及涉案手機閒置5分鐘後會否自動屏閉,需重新輸入密碼解鎖。

庭上證6位數字密碼可開手機及Tg 

梁在庭上成功透過密碼「249542」解鎖iPhone,打開Tg後,梁稱「有6個圓圈」,即密碼為6位數;但iPhone開啟Tg後,彈出視窗顯示「Turn off Airplane mode or use Wifi to access data(關掉飛行模式或連接無線網絡)」,梁稱若關掉飛行模式,擔心這樣iPhone會與外界聯絡。辯方指,若辦不到便毋須進行測試。惟法官陳仲衡指「你見到6個圓圈,而家話唔好啦,唔係一個公平嘅做法。」控辯商討後,因涉案iPhone現時並無電話卡,即使關掉飛行模式,亦不會有干擾,梁遂關掉飛行模式,並輸入6位數密碼及登入Tg。

梁之後應辯方要求閒置涉案手機5分鐘,惟手機並未屏閉。辯方稱根據他獲得的指示,該iPhone閒置一段時間後會閉屏,故希望再閒置一段時間。梁供稱,其實可查看設定,遂在庭上打開iPhone的「設定」,顯示「Auto Lock(自動鎖定)」的選項設定為「Never(從不)」。辯方續問是否任何人都可改動設定,質疑警方有人曾改動設定,梁否認,指「我無改動過」,指在他看管期間亦從沒被人改動設定。

張家俊家中電腦可擷取疑墓碑3D設計圖 另有電池電路板及火光片段 

另控方再傳召偵緝警長温文鏡出庭作供。温供稱,於2020年5月27日從同事手中取得在張家俊家中檢取的iPhone,並打開當中的Tg及攝錄當中的語音訊息。庭上播放片段顯示機主曾與TG用戶「武肺疑似患者」傳訊息,提到對方前往台灣的航機廣播找機主,「同空姐講你未上機……佢話呢今日係呢班最後一班機」,後又稱「有無咩equipment、啲工具架生要幫手買」、「其實我想知佢有咩方法可以test到囉,即係如果我就咁hand carry拎入嚟,如果唔係、我就試下集運」,及表示自己在五金舖「啲架生係抵買嘅」,並舉例「仆頭」、電批及磅秤。

警方亦從張家俊家中檢取的電腦中,擷取了疑似是墓碑的3D設計圖,並在檔案路徑中發現「Cheung Ka Chun」的名字,電腦內亦發現「即興彈藥手冊」的檔案;電腦內亦發現2片段,其中一段拍攝到一個連接電池的電路板,並錄到「嘟嘟」聲響,另一段則拍攝到突然冒出火光。

警長花7個月對比涉各被告閉路電視片段及相片 

温供稱,他花約7個月翻看所有涉案閉路電視片段,包括宏創方及近美荷樓一帶,透過各被告拘捕後的相片和錄影會面片段,知悉被告容貌,並與被告住所的閉路電視片段對比。

張家俊習慣「用揈頭嘅方法去撥佢嘅瀏海」

温指,從屯門啟豐園2020年1月27日的閉路電視片段認出張家俊,指張當時身穿胸前有黃黑色圖樣的灰色外套及黑色長褲,由其髮型、身型及步姿可確認其身份,而其鞋子是前面黑色,後面白色格子。温指,張的瀏海留至眼眉,行路時「外八字」、「雙手會揈得好高」,又稱張「有一個好特別嘅地方」,「佢會用揈頭嘅方法去撥佢嘅瀏海」。

温又稱,在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中亦認出張家俊,當時張走在首被告何卓為身後;而在另一段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中,張和次被告李嘉濱一齊在宏創方5樓出現,透過張的步姿、髮型、身型和穿著的鞋子認出張,而期間張曾拿出手機,看到張透過密碼「249542」解鎖手機。

尖沙咀警署值日官指張家俊無要求看醫生

控方傳召案發時為尖沙咀警署值日官、現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第三隊的警署警長劉美華作供。劉確認,於2020年3月8日在尖沙咀警署當值,曾處理被捕人士張家俊,當時張並無要求看醫生,又指是否需即時送被捕人士到醫院的準則,是視乎其急切性及傷勢的嚴重性,若有生命危險或外傷流血,就會盡快安排人手送被捕人士求醫,聯絡救護車到警署,及安排軍裝同事押送疑犯坐救護車去醫院治療,不會因人手問題而拖延送院。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025年1月7日續由偵緝警員接受辯方盤問指,在第四被告張家俊私家車搜獲的證物,部分曾展示予張家俊,部分則曾指給張看。另控方傳召網罪科警長作供,指當日隨隊到張家俊住所搜查,有同僚把2部手機交給他,他檢驗發現均安裝了Telegram,問同事取密碼成功開啟後,再啟動飛行模式並放回入一個防信號干擾袋內,且因擔心兩部手機會耗盡電源,遂把兩部手機都連接充電器充電。

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偵緝警員曾康然續接受被告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曾康然供稱,搜查張家俊的私家車時,亦拿起部份證物向在現場的張家俊展示,其餘證物則有指給張家俊看,但曾同意沒就搜車一事,向張家俊覆讀自己的警員記事冊,也沒讓張家俊查看及在記事冊上簽署。

警員指記事冊不會仔細紀錄每句對話 

曾又供稱,因為自己負責「臨時搜查」,檢取證物後便返回張家俊所住單位,隨即把證物轉交同事接手,「當刻無需要將我記事冊畀佢(張家俊)睇」。法官陳仲衡亦認為證人已回答了問題,指辯方大律師再繼續追問是浪費時間。

辯方指,曾康然的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均沒有提到曾向張家俊「展示」檢取的證物、及詢問證物是否屬張家俊本人,曾同意,但指現場有問該私家車是否屬於張家俊,而部份證物如灰色外套是在副駕位搜出,故當時亦曾詢問外套是否屬於張家俊,曾指「記事冊係唔會記錄得咁仔細」。

辯方指出,曾康然在庭上才首次提及以上證供,其實他可在錄取書面供詞時補充,曾回應指「如果我搜到一千樣證物,我係無辦法記錄一千次」,又指時間緊迫,當時張家俊的住所單位搜證程序尚未完成,而張家俊又承認證物屬於其本人,之後也會有同僚再與張家俊錄取口供,故不認為要記錄每一句對話。曾又指「我哋口供同記事冊都會有一致性」,即書面供詞是基於其記事冊,「我唔係寫漏,而係當刻覺得無需要每一個對話都寫落去」。

網罪科警長檢視2部涉案iPhone  接連流動充電器

控方傳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長梁國雄作供。梁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上跟隨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同事到涉案屯門啟豐園單位負責數碼法理鑑證,檢閱電子儀器內的資料,包括2部iPhone ,指當時警員白智峰把一個防信號干擾袋交給他,當中有2部手機,當時均已開機且無需解鎖。

梁供稱,他檢驗2部手機,發現安裝了Telegram並需要密碼解鎖,便問白智峰且獲其同事告知密碼,成功打開Telegram;梁其後啟動2部電話的飛行模式,又放回防信號干擾袋,並一直保管至3月8日早上9時半才交回給白智峰,因擔心2部手機無電,遂用2個流動充電器為手機充電。

警長承認記事冊寫錯手機顏色 曾在書面供詞修改 

辯方盤問梁國雄指出,梁稱在單位內獲告知2部手機的Telegram密碼是「249542」,但在其記事冊上寫成手機密碼,並沒提到Telegram。梁國雄供稱,在同事提供密碼前,他向對方表示Telegram需要密碼,並成功用該密碼打開Telegram。辯方指2部手機Telegram密碼是「2495」,即使梁輸入6位數字亦可打開,梁不同意,稱2部手機是iPhone,故其Telegram密碼須為6位數字。

辯方又指,梁國雄在記事冊中將其中一部金色iPhone的顏色誤寫成銀色,並在書面供詞中更改,質疑梁曾抄其他警員文件,梁不同意,稱自己在錄取書面供詞記起此事才修正。辯方續指,梁的書面供詞日期是2021年12月20日,事隔逾一年。梁解釋文件上的2021年12月20日是列印時間,但他在行動那星期內已編製書面供詞。

法官笑稱辯方「要找沒有數據傳輸功能的充電器」

辯方又問梁為2部手機充電的充電器現時在何處?梁稱不知道,又指連接流動充電器不會影響到手機內資料。辯方問及充電器會否有數據傳輸功能,梁稱沒見過,部門亦不會使用有數據傳輸功能的充電器。但辯方指這2部充電器都有可能干擾2部電話,梁不同意。辯方要求梁在庭上測試開啟涉案手機的Telegram,惟2部涉案手機均沒電源,法官此時笑言「需要充電了,需要沒有數據傳輸功能的充電器,哪個可以找到沒有傳輸功能的充電器?」,梁將於明天(8日)重召上庭處理。

控方傳召現駐新界北反三合會行動組、案發時屬於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李東彪作供。李指,2020年3月7日帶同小隊到達屯門啟豐園一單位拘捕屋內的第四被告張家俊。 李指,沒有對張當時進入屋內見張在地上掙扎時,他與同僚就合力控制張,使用手扣反手鎖張。

李在辯方盤問下確認,曾在同年3月8日補錄警員記事冊;辯方李有否參考其他同事的文件,李供稱,自己有參考所有隊員的記事冊,而每日檢查下屬的記事冊亦是工作指引。 辯方指李有參考警員劉劍活對張家俊的警誡及張家俊的回應,李稱自己有「由頭到尾睇一次」。

警員稱以特別方法記憶涉案手機密碼

辯方質疑,李是抄其他隊員而非憑自己記憶補錄記事冊,李不同意,指自己整個過程均在場,而查看隊員的記事冊只是核對跟自己記錄是否有出入,又指因案件涉及很多證物,故要由頭到尾核對一次,而其餘則靠自己記憶。

辯方另指,從張家俊向警方提供密碼,到李補錄警方記事冊,期間相隔11個小時,質疑李不可能記得6位數字的密碼「249542」。李供稱,他有自己的方法記着,法官陳仲衡問李透過甚麼方法,李稱「呢世夠,唔死易」去記憶該密碼。辯方指即李在該11個小時在心裏不停諗着這6個字?李稱不用,因密碼「好特別」,且只有6個數字。

辯方又指,張家俊在警誡下招認,李和劉劍活在記事冊的記錄幾乎一模一樣,兩人同樣寫了張家俊較早前在廁所「跣底」,辯方稱一般會寫「跣低」,認為李是抄劉的記事冊,李不同意。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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