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9日續由偵緝警長作供,指從宏創方及美荷樓附近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中,基於身材、髮型、衣着、鞋子及「揈頭動作」等認出第四被告張家俊,又指張曾手持一個磅行出宏創方升降機,而該磅與警方在宏創方涉案單位內檢獲的磅相似,亦跟涉案手機Telegram曾出現的一張磅相片屬同一款色。據控方早前指,宏創方兩個涉案單位被用作儲存原料及製造炸藥。
案件在高院續審。
控方續傳召案發時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偵緝警員溫文鏡作供。庭上播放宏創方於2020年3月3日約晚上11時至3月4日近凌晨1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包括五樓及十樓的走廊及電梯大堂位置的CCTV ,溫供稱,透過髮型、眼及眉、身形、穿著的鞋、步姿,揈頭的動作等確認為第四被告張家俊。
警長憑身材、髮型、衣着、鞋子及「揈頭動作」等認出張家俊
庭上播放2020年3月6日020154時宏創方503室外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張家俊雙手拿着一個疑似磅的物體,顯示器側邊有按鈕、中間是輕觸開關掣、中間有白點 。溫指,涉案手機中的Telegram群組「烘焙同好會0.3」訊息截圖 ,用戶「一枝弓」(次被告李嘉濱)在同日近凌晨1時稱「無磅」,用戶「Bee」(第四被告張家俊)回覆「coming(在路上)」及發送一張圖片,而該圖片與警方在503室內檢獲的磅相似,其顯示器、按鈕及開關都相似,亦與閉路電視中張家俊手持的物體相似。
按控方開案陳詞指,宏創方1008室及503室於案發時被用作儲存及製造炸彈,而除周皓文外,7名被告曾相約於3月6日晚到嘉頓山討論炸彈計劃。
此外,温亦從美荷樓附近一帶、於同年3月6日晚上約10時半的閉路電視片段中,透過髮型、身形、穿著的鞋,步姿、揈頭的動作,背著的灰色、有黑色背帶的背囊確認為張家俊。
辯方質疑「瀏海留至眼眉」很普遍 警長指「庭上都唔普遍」
代表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溫,指温在書面供詞中指「從面部輪廓、身型、髮型及在張家俊住所和車輛檢取的衣物作比較,本人確信宏創方及啟豐園閉路電視出現的男子就是張家俊」,但沒有提到背囊和鞋,也沒有提到「外八字、雙手揈得好高」的步姿,温同意,指即使供詞沒提到,亦可在庭上提出。
辯方續指温稱張家俊有「揈頭撥瀏海」的習慣,是其特徵,但温在書面供詞也沒提到,温同意。法官陳仲衡指「視乎頭髮長短,如果太短無得揈」。辯方指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男子瀏海留至眼眉,在香港很普遍,温不同意,指「庭上面都唔係咁普遍」。
辯方又指屯門啟豐園的閉路電視片段中,張家俊的身材「肥啲」,而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男子「瘦啲」,温不同意。辯方又質疑溫提及張家俊的衣著,但每個人都可以買到相似的衣服,温稱「一件衫係可以周圍買嘅,但一件衫、一對鞋、一個背囊合埋,絕無僅有」,再加上其他特徵,便是獨一無二。
辯方盤問溫期間,不斷將案發地點之一的「美荷樓」說成「美荷坊」,遭法官斥責,又質疑辯方一再重覆發問,指辯方「好似壞咗機」。
監視警員在港鐵列車制服何卓為 確認過程中何無受傷
控方傳召現駐守黃大仙、案發時有份監視首被告何卓為的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SO18作供。SO18供稱,2020年3月7日晚約10時半看見被告何卓為走出大角咀宏創方地下大堂,走到博文街一間酒吧,至11時許離開,走到奧海城後再進入往東涌方向的港鐵列車,SO1818尾隨何上車,至約11時41分收到指示,與另一監視警員SO19一起上前對何卓為截停搜查。
SO18續稱,當時列車差不多駛到青衣站,他和SO19上前出示委任證及表明身份,「第一被告(何卓為)就用手推開我,之後有起身同埋反抗嘅行為」,他們遂一起制服何卓為,「我主要負責第一被告上身,控制佢嘅手部」,而SO19則控制何的雙腳,當時何仍坐在列車長櫈上,警員亦將何卓為雙腳放上列車長櫈,當列車到達青衣站,兩名警員將何抬離車廂,到月台的長櫈上面,SO18繼續看守何卓為,直至監視警員SO32接手。SO18供稱,在整個過程中,何卓為沒有受傷。
代表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SO18。SO18供稱,因何卓為在列車上坐着,故他在腰間處拿出委任證並向何卓為展示。辯方問有否向何卓為表明來意,SO18稱自己表露身份後,向何卓為表示「我哋而家會進行截停搜查」。辯方指SO18在主問時沒提及,SO18稱以其30年警務工作經驗,對一個人作出截停搜查,基本上一定會出示委任證及表明來意。辯方又問SO18把何卓為交給SO32時,是否確信何卓為沒有受傷,尤其何的左額及胸口,SO18確認。
案時及現時都是駐守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SO32供稱,2020年3月7日晚11時45分,在青衣港鐵站協助警員SO18控制被告何卓為,約5分鐘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同事到場,他便把何卓為及其身上兩個袋包括黑色斜孭袋及迷彩腰包交給同事。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025年1月8日續由網罪科警長作供,庭上測試在第四被告張家俊住所檢獲的手機。由於辯方指手機Telegram密碼為4位數,及閒置一段時間後,手機會自動屏閉上鎖,惟警長今測試成功以6位數字密碼打開Tg,且確認同一密碼可打開手機及Tg,且涉案手機被設定為不會自動上鎖,但辯方質疑涉案手機設定曾被警方改動,警長不同意。另控方再傳召偵緝警長作供,指從張家俊家中檢取的電腦擷取到疑似墓碑的3D設計圖,又發現有名為「即興彈藥手冊」的檔案。
案件在高院續審。
網絡安全及商務罪案科警長梁國雄曾供稱,警方在張家俊家中檢取2部iPhone,警方查問下獲告知手機Tg密碼為「249542」,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指「249542」是開機密碼,而Tg密碼則是「2495」,梁不同意,辯方遂要求梁在庭上測試用密碼打開涉案手機的Tg,惟兩部手機均沒電,延至今日在庭上進行測試。
辯方要求庭上測試其中一部iPhone,並放置投映器讓陪審團清晰看見。辯方先要求梁測試涉案iPhone須否密碼「249542」解鎖、與Tg密碼是否相同及涉案手機閒置5分鐘後會否自動屏閉,需重新輸入密碼解鎖。
庭上證6位數字密碼可開手機及Tg
梁在庭上成功透過密碼「249542」解鎖iPhone,打開Tg後,梁稱「有6個圓圈」,即密碼為6位數;但iPhone開啟Tg後,彈出視窗顯示「Turn off Airplane mode or use Wifi to access data(關掉飛行模式或連接無線網絡)」,梁稱若關掉飛行模式,擔心這樣iPhone會與外界聯絡。辯方指,若辦不到便毋須進行測試。惟法官陳仲衡指「你見到6個圓圈,而家話唔好啦,唔係一個公平嘅做法。」控辯商討後,因涉案iPhone現時並無電話卡,即使關掉飛行模式,亦不會有干擾,梁遂關掉飛行模式,並輸入6位數密碼及登入Tg。
梁之後應辯方要求閒置涉案手機5分鐘,惟手機並未屏閉。辯方稱根據他獲得的指示,該iPhone閒置一段時間後會閉屏,故希望再閒置一段時間。梁供稱,其實可查看設定,遂在庭上打開iPhone的「設定」,顯示「Auto Lock(自動鎖定)」的選項設定為「Never(從不)」。辯方續問是否任何人都可改動設定,質疑警方有人曾改動設定,梁否認,指「我無改動過」,指在他看管期間亦從沒被人改動設定。
張家俊家中電腦可擷取疑墓碑3D設計圖 另有電池電路板及火光片段
另控方再傳召偵緝警長温文鏡出庭作供。温供稱,於2020年5月27日從同事手中取得在張家俊家中檢取的iPhone,並打開當中的Tg及攝錄當中的語音訊息。庭上播放片段顯示機主曾與TG用戶「武肺疑似患者」傳訊息,提到對方前往台灣的航機廣播找機主,「同空姐講你未上機……佢話呢今日係呢班最後一班機」,後又稱「有無咩equipment、啲工具架生要幫手買」、「其實我想知佢有咩方法可以test到囉,即係如果我就咁hand carry拎入嚟,如果唔係、我就試下集運」,及表示自己在五金舖「啲架生係抵買嘅」,並舉例「仆頭」、電批及磅秤。
警方亦從張家俊家中檢取的電腦中,擷取了疑似是墓碑的3D設計圖,並在檔案路徑中發現「Cheung Ka Chun」的名字,電腦內亦發現「即興彈藥手冊」的檔案;電腦內亦發現2片段,其中一段拍攝到一個連接電池的電路板,並錄到「嘟嘟」聲響,另一段則拍攝到突然冒出火光。
警長花7個月對比涉各被告閉路電視片段及相片
温供稱,他花約7個月翻看所有涉案閉路電視片段,包括宏創方及近美荷樓一帶,透過各被告拘捕後的相片和錄影會面片段,知悉被告容貌,並與被告住所的閉路電視片段對比。
張家俊習慣「用揈頭嘅方法去撥佢嘅瀏海」
温指,從屯門啟豐園2020年1月27日的閉路電視片段認出張家俊,指張當時身穿胸前有黃黑色圖樣的灰色外套及黑色長褲,由其髮型、身型及步姿可確認其身份,而其鞋子是前面黑色,後面白色格子。温指,張的瀏海留至眼眉,行路時「外八字」、「雙手會揈得好高」,又稱張「有一個好特別嘅地方」,「佢會用揈頭嘅方法去撥佢嘅瀏海」。
温又稱,在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中亦認出張家俊,當時張走在首被告何卓為身後;而在另一段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中,張和次被告李嘉濱一齊在宏創方5樓出現,透過張的步姿、髮型、身型和穿著的鞋子認出張,而期間張曾拿出手機,看到張透過密碼「249542」解鎖手機。
尖沙咀警署值日官指張家俊無要求看醫生
控方傳召案發時為尖沙咀警署值日官、現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第三隊的警署警長劉美華作供。劉確認,於2020年3月8日在尖沙咀警署當值,曾處理被捕人士張家俊,當時張並無要求看醫生,又指是否需即時送被捕人士到醫院的準則,是視乎其急切性及傷勢的嚴重性,若有生命危險或外傷流血,就會盡快安排人手送被捕人士求醫,聯絡救護車到警署,及安排軍裝同事押送疑犯坐救護車去醫院治療,不會因人手問題而拖延送院。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