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21歲青年涉在灣仔參與暴動被捕,之後「踢保」離港到日本生活,至2023年9 月30日返港探病母時被捕。被告上周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暴動罪,案件周四(20日)宣判。法官判刑時表示,雖沒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但當時他不僅全黑打扮、戴著手套和口罩,其背包亦藏有參與示威相關物品,顯然有意圖直接參與暴動,考慮到暴動規模及對公眾造成的風險,以5年為量刑起點,判囚45個月。

2019年8月31日示威者於灣仔軒尼詩道縱火堵路。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陳煒堯(現年27歲),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情指,當日大量示威者在金鐘、灣仔和銅鑼灣集結,遊行未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晚上7時許起,有示威者在灣仔一帶架設路障和縱火,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照射雷射光,警方則發射催淚彈及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而全黑打扮、戴手套的被告跟隨示威者跑走時,被一名機動部隊隊員截停,被告企圖用腿踢警員,警員用警棍制服被告,並在其背包被搜出手套、口罩和過濾器。
案件原定上周五(14日) 開審,被告審前改為承認控罪,還押至今判刑。

被告在開審前認罪。資料圖片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形容被告是一名熱愛日本文化、為人善良的年輕人,定罪影響其移民日本計劃;惟本案「有一定程度的組織性、一定程度的計劃」,示威者目無法紀,挑戰警方和法治,判囚無可避免;而案發時軒尼詩道集結的示威者眾多,超出在場警力,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警告縱火,當中有人破壞《大公報》標誌,亦有人回擲催淚彈,向警方照射雷射光等,雖沒證據顯示本案暴動計劃周詳,但示威者帶同鐳射筆和汽油彈到場,屬有備而來,
法官續指,辯方力陳被告沒在案中擔當主導角色、沒親手作暴力行為,但案發時被告穿黑衣、戴手套和口罩,其背囊也被發現有手套、口罩等物品,認為顯然有意參與暴動,罪責比身在現場鼓勵暴動更嚴重,考慮到本案暴動人數、暴力程度及被告罪責等因素,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給予四分之一刑期扣減,判監45個月。

案件在區域法院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