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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參與2019年灣仔暴動案 男子「踢保」赴日再返港被捕 認罪判囚45個月

其他國安案件

涉參與2019年灣仔暴動案  男子「踢保」赴日再返港被捕  認罪判囚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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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參與2019年灣仔暴動案 男子「踢保」赴日再返港被捕 認罪判囚45個月

2025年03月20日 17:31 最後更新:17:31

2019年8月31日,21歲青年涉在灣仔參與暴動被捕,之後「踢保」離港到日本生活,至2023年9 月30日返港探病母時被捕。被告上周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暴動罪,案件周四(20日)宣判。法官判刑時表示,雖沒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但當時他不僅全黑打扮、戴著手套和口罩,其背包亦藏有參與示威相關物品,顯然有意圖直接參與暴動,考慮到暴動規模及對公眾造成的風險,以5年為量刑起點,判囚45個月。

2019年8月31日示威者於灣仔軒尼詩道縱火堵路。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8月31日示威者於灣仔軒尼詩道縱火堵路。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陳煒堯(現年27歲),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情指,當日大量示威者在金鐘、灣仔和銅鑼灣集結,遊行未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晚上7時許起,有示威者在灣仔一帶架設路障和縱火,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照射雷射光,警方則發射催淚彈及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而全黑打扮、戴手套的被告跟隨示威者跑走時,被一名機動部隊隊員截停,被告企圖用腿踢警員,警員用警棍制服被告,並在其背包被搜出手套、口罩和過濾器。

案件原定上周五(14日) 開審,被告審前改為承認控罪,還押至今判刑。

被告在開審前認罪。資料圖片

被告在開審前認罪。資料圖片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形容被告是一名熱愛日本文化、為人善良的年輕人,定罪影響其移民日本計劃;惟本案「有一定程度的組織性、一定程度的計劃」,示威者目無法紀,挑戰警方和法治,判囚無可避免;而案發時軒尼詩道集結的示威者眾多,超出在場警力,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警告縱火,當中有人破壞《大公報》標誌,亦有人回擲催淚彈,向警方照射雷射光等,雖沒證據顯示本案暴動計劃周詳,但示威者帶同鐳射筆和汽油彈到場,屬有備而來, 

法官續指,辯方力陳被告沒在案中擔當主導角色、沒親手作暴力行為,但案發時被告穿黑衣、戴手套和口罩,其背囊也被發現有手套、口罩等物品,認為顯然有意參與暴動,罪責比身在現場鼓勵暴動更嚴重,考慮到本案暴動人數、暴力程度及被告罪責等因素,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給予四分之一刑期扣減,判監45個月。 

案件在區域法院判刑。

案件在區域法院判刑。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中,多名身穿黑衣人士拆除鐵欄,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等。「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同日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上訴後案件發還重審,早前裁定陳虹秀暴動罪成,暫委法官鍾明新星期三(9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涉案暴動非常嚴重,惟考慮各人由原本被判無罪,重審後被定罪及須要監禁,加上漫長司法程序中飽受壓力,遂給予10個月刑期扣減,最終判處陳虹秀入獄3年9個月,另3人被判入獄2年5個月。

2019年8.31灣仔衝突案,社工陳虹秀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8.31灣仔衝突案,社工陳虹秀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4名被告依次27歲補習老師賴姵岐、3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及48歲社工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暫委法官鍾明新在判刑時指,案中暴動情節極為嚴重,考慮對公眾滋擾、警民關係受損等因素,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 惟原審至今亦已歷時5年,考慮到被告在5年來所承受的壓力,酌情扣減10個月刑期,因陳虹秀有良好背景及無案底,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9個月;另外認罪3名男女則因年輕獲減刑3個月,判囚2年5個月。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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