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拘捕華為財務總監孟晚舟之之後,中國拘捕加拿大前外交官康明凱,接著就有第二個加拿大人斯帕弗傳聞被拘。斯帕弗經營一家名為「長白山文化交流」的公司,他因幫助前NBA球星洛文訪問朝鮮而聞名,他還見過朝鮮最高領導人金正恩。
而早一點被捕的康明凱,是一家名為「國際危機組織」的境外非政府組織(NGO)的東亞區高級顧問。中國指「國際危機組織」沒有按中國法律備案,更有消息指中國指控康明凱從事間諜活動。
中國管控境內活動的非政府組織,有一個很長的故事。據外交界消息話,十幾年前中國對非政府組織管控不多,東歐接連爆發「顏色革命」。2004年10月烏克蘭爆發的「橙色革命」的前夕,烏克蘭反對親俄亞努科維奇政權快將被推翻,局面開始失控。10月14日,俄羅斯總統普京訪華,普京已預見烏克蘭的敗局,與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見面時,普京提示胡錦濤,話東歐接連爆發顏色革命,西方國家在那些地方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是事件的主角。他的矛頭直指某西方國家在幕後操控境外非政府組織,發動叛亂,推翻當地政府,看似民間起事,實際上由外國政府操控。普京提醒中國要留意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活動。
據悉,當時的領導層如夢初醒,立即指令相關部門徹查非政府組織在中國活動的狀況,中國管控非政府組織的活動,由此展開。據一個從事醫療慈善活動的非政府組織人員表示,中國初時是嚴管,只讓他們在大城市周邊的農村提供服務,經過一輪管制之後,在最近的三、四年則放寬了,容許他們到偏遠的農村提供服務。
由此推論,中國由2004年開始,經過幾年排查之後,把一些真正從事慈善服務的非政府組織,和可能從事政治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分離開來,對前者的管控先緊後鬆,但對後者則作出強力監控。在2014年,中央提出管制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境外非政府組織(NGO)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並於2016年4月通過規定,所有在中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都要在中國備案。《管理法》第五條更加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不能從事影響國家安全的活動。北京對與境外有聯繫、涉及政治意識形態或涉嫌從事間諜活動的非政治組織高度警惕。
自去年這條法規開始實施之後,大批境外非政府組織人員從內地撤離,有相當部分撤退到香港。該從事醫療慈善工作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人員說,如果那些組織沒有政治問題,為什麼她的人員見到《管理法》生效之後,就馬上撤離,不敢留在中國呢?相信中國政府早已嚴密監控繼續留在內地從事政治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人員的一舉一動,只是沒有嚴格執行法律。
直到加拿大發生了拘捕孟晚舟事件,中國就開就揸正來做,對涉嫌在國內從事違法活動的加拿大人員採取行動。中國可以出手的個案,相信已掌握充份證據。
按國際慣例,如果兩國關係友好,對於間諜或者從事顛覆活動的人,可以私下處理,將他們驅逐出境就了事。
但中國現時的態度,很明顯是認為加拿大幫美國挾持孟晚舟作為人質。中國過去對加拿大人在境內從事違法活動,隻眼開、隻眼閉,你現在這樣對待我的國民,我就按法律辦事,拘捕幾個加拿大人,看看大家如何玩這個遊戲。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