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23日)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被控國安法重罪的黎智英保釋外出,判決出人意表。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直言法官判錯案。
CY在社交媒體上發帖指出,「法官又錯了!」他提到被控暴動罪及襲警罪的中五學生曾志健缺席法庭聆訊,並明言展開逃亡,這是眾多棄保潛逃案件的新例,說明法官不斷錯判被告人潛逃的動機和概率,但犯上這樣明顯和低級錯誤的法官竟然可以不需承擔任何後果。
CY認為黎智英獲準保釋,但他潛逃的機會極高,因為只有離開香港,他才可以繼續在「國際戰線」攻擊中國。如果他逃離香港,決定准許保釋的法官要負責嗎?許智峯等人潛逃前的謊言和潛逃後的大言不慚,所有法官都要引以為戒。
CY期後再發一帖,指陳日君曾收受黎智英用途不明的大額捐款,適合作為黎智英的擔保人嗎?
另外,前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亦發文評論此事,指此事再一次突顯香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也不明白國家安全問題的複雜性。
他認為黎智英在黃營屬「神級」人馬,據2014年壹傳媒小股民披露的3000多份電腦文檔顯示,黎既是反對派的金主、又是大腦,更是黨鞭,更曾資助緬甸反對派及和緬甸軍方高層有交往,又曾獲美國政界極高層接見,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又在黎被拘後多番為黎發聲。黎的國際網絡無遠弗屆。區區1000萬港元保釋金便讓黎離開重犯覊押的監獄,實在是太小覷黎的能量。
馮煒光認為,為免黎氏潛逃,也為了他的「人身安全,免被滅口」,筆者強烈建議特區國安公署宜立即啟動香港國安法第55條。條文原文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他建議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對黎智英案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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