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官指,被告行徑形同向香港社會宣戰。
「香港民族陣線」成員盧溢燊前年在荃灣某工廈單位內,管有近1公斤的炸藥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早前承認1項管有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法官陳慶偉今午在高等法院指從其住處及手機搜證所得可見,被告準備及保存高爆炸性物品,以㒹覆香港政府及宣揚港獨,並屬主腦人物,屬最嚴重同類型案件,潛在危險比1997年葉繼歡案更大,刑責甚或比葉繼歡更重,判刑須極具阻嚇力,終判處被告監禁12年。此案是2019年6月反修例案以來最高刑罰的案件。
控辯雙方續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及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雙方連同法官先商討前年被告因同案中已被撤銷的控罪所還押的三個月刑期應如何扣減,終索取懲教署意見後,一併以總還押時期計算。
陳官認為案中發現近1公斤TATP炸藥,可因熱力、摩擦或撞擊而觸發,毋須引爆器,物質敏感易爆,對公眾更危險,警方需疏散附近工廈住戶及居民於天台即場引爆涉案炸藥,造成水泥牆及鐵閘嚴重損毀。陳官續言搜查時搜出了TATP原材料、製作工具、書籍《香港獨立論》以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的單張,指雖然被告並非被控製造爆炸品,但被告意圖造成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罪行同樣邪惡,亦可見被告為主腦人物,準備及保存高爆炸性物品,以㒹覆香港政府及宣揚港獨,屬最嚴重同類型案件。
陳官再舉1997年葉繼歡案比較,指葉繼歡當年管有2公斤TNT炸藥被判囚18年,本案中被告管有炸藥雖然較少,且用途不明,但可在香港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陳官指TATP比TNT更危險,被告行徑形同向香港社會宣戰,潛在危險比葉繼歡案大,而且萬一拆彈專家處理不善,生存可能不大,故須判處極度阻嚇性刑期。陳官最後指葉繼歡當年回港只為求財,被告行為卻針對香港政府,破壞社會穩定,造成公眾恐慌,刑責甚或比葉繼歡更重,終以與葉繼歡相同的18年作被告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12年。
29歲男被告盧溢燊承認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D室,非法及惡意地管有爆炸品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