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7人參與721暴動一案判刑,林卓廷被判囚37個月,其中3個月可與「初選案」的刑期同期執行;其餘6被告判囚25至31個月不等。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各人判刑如下:
首被告林卓廷:監禁37個月
次被告庾家豪:監禁31個月
第三被告陳永晞:監禁31個月
第四被告葉鑫昇:監禁25個月
第五被告鄺浩林:監禁31個月
第六被告尹仲明:監禁28個月
第七被告楊朗:監禁31個月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林卓廷角色明顯有別於其他被告,雖然沒有出手作出暴力行為,但在當時為立法會議員和政治人物,有一定知名度,「親臨元朗站自然產生不同效應」。他又指林卓廷在求情信中顯出他沒有感到任何悔意,直指「首被告從政經驗非淺,人貴乎真,撫心自問,晚上入元朗真是為監察警察,保護市民調解閘內閘外對壘雙方嗎?」

區域法院
陳官又指林卓廷在到達元朗之前,發布三則帖文,「刻意突顯黑社會元素」,帖文產生磁石效應,之後在面書帳戶進行直播,質疑「這是否被告所說要他人知道他在『履行公職』那麼簡單?」,這視頻「明顯將磁石效應進一步擴闊深化」。
最後法官以42個月為量刑起點,減刑共5個月,判囚37個月,其中3個月刑期與初選案刑期同期執行。對於辯方提出數罪並罰不能過重的原則,以免給予林卓廷壓毀性的刑期,又指辯方認為此案和初選案屬政治相關事件,部分刑期應同期執行。陳官反駁如果一個政治人物,犯罪越多,便可以期待數罪刑期同期執行,變相把每宗罪行刑罰退減,這並不公平、亦一定程度上鼓勵犯案者干犯更多罪行。
林卓廷與6名男子庾家豪、陳永晞、葉鑫昇、鄺浩林、尹仲明及楊朗,被控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參與暴動,早前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

林卓廷。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在早上開庭時指出,2019年為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亦是東方之珠黯然失色的一年,黃藍對峙令社會嚴重分化,對不同政治光譜的人士亦有無奈的疼。
他指出,721元朗站發生由白衣人策動和進行的暴動,期間一群非白衣人在收費區內聚集和非法集結,繼而和閘外白衣人對峙、互相指罵甚至相互擲水樽,某時段達到 100 人之多,「閘內有人使用消防水喉、滅火器射向閘外人士,繼而構成另一暴動」,他相信「因有一塊鐵質的東西,由上層月台擲向下層樓梯,把情況激化」,釀成月台車廂發生的暴動「下集」事件。
陳官續指721 事件「難免因『下集』襲擊事件,致使有人把 721 定性,以為閘內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他強調再次把 100 多張相片放在判刑理由書的附錄,是為讓各方容易掌握事件和細處點滴,不被「下集」襲擊事件所掩蓋。他強調法庭要切合本案的特殊性質和各被告的角色,「判刑不能輕輕放下,但亦不能沒有基礎,任意重判」。
林卓廷的親友、民主黨中委會委員莊榮輝及前主席劉慧卿,以及多名外國領事人員亦有到場旁聽。

民主黨中委莊榮輝(紅衣)和林卓廷家人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陳廣池去年12月裁決時表示,不能將案發事件單獨抽離政治環境,當日港島區先有合法遊行,後來在中聯辦外出現暴亂,當晚白衣人自行組成武裝力量,於月台車廂中打人片段廣為流傳,令人譁然,結果混淆了誰是誰非。法官認為,元朗站大堂衝突為「7.21」事件上集,白衣人於月台車廂中打人為下集,人群聚集為事件之偶然,卻是歷史之必然。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又形容案發現場猶如同一個空域有兩個颱風,互相影響,令不少人感到混淆,案發當日林卓廷過分高估自己,其政治立場廣為人知,打算以立法會議員角色緩和衝突,令人講道理而不再挑釁,想法值得商榷,事件更向相反方向發展。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