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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暴動案林卓廷判囚37個月 其餘6被告囚25至31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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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暴動案林卓廷判囚37個月 其餘6被告囚25至31個月不等

      2025年02月27日 15:28 最後更新:02月28日 09:19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7人參與721暴動一案判刑,林卓廷被判囚37個月,其中3個月可與「初選案」的刑期同期執行;其餘6被告判囚25至31個月不等。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各人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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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民主黨中委莊榮輝(紅衣)和林卓廷家人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民主黨中委莊榮輝(紅衣)和林卓廷家人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林卓廷:監禁37個月

      次被告庾家豪:監禁31個月

      第三被告陳永晞:監禁31個月

      第四被告葉鑫昇:監禁25個月

      第五被告鄺浩林:監禁31個月

      第六被告尹仲明:監禁28個月

      第七被告楊朗:監禁31個月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林卓廷角色明顯有別於其他被告,雖然沒有出手作出暴力行為,但在當時為立法會議員和政治人物,有一定知名度,「親臨元朗站自然產生不同效應」。他又指林卓廷在求情信中顯出他沒有感到任何悔意,直指「首被告從政經驗非淺,人貴乎真,撫心自問,晚上入元朗真是為監察警察,保護市民調解閘內閘外對壘雙方嗎?」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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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官又指林卓廷在到達元朗之前,發布三則帖文,「刻意突顯黑社會元素」,帖文產生磁石效應,之後在面書帳戶進行直播,質疑「這是否被告所說要他人知道他在『履行公職』那麼簡單?」,這視頻「明顯將磁石效應進一步擴闊深化」。

      最後法官以42個月為量刑起點,減刑共5個月,判囚37個月,其中3個月刑期與初選案刑期同期執行。對於辯方提出數罪並罰不能過重的原則,以免給予林卓廷壓毀性的刑期,又指辯方認為此案和初選案屬政治相關事件,部分刑期應同期執行。陳官反駁如果一個政治人物,犯罪越多,便可以期待數罪刑期同期執行,變相把每宗罪行刑罰退減,這並不公平、亦一定程度上鼓勵犯案者干犯更多罪行。

      林卓廷與6名男子庾家豪、陳永晞、葉鑫昇、鄺浩林、尹仲明及楊朗,被控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參與暴動,早前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在早上開庭時指出,2019年為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亦是東方之珠黯然失色的一年,黃藍對峙令社會嚴重分化,對不同政治光譜的人士亦有無奈的疼。

      他指出,721元朗站發生由白衣人策動和進行的暴動,期間一群非白衣人在收費區內聚集和非法集結,繼而和閘外白衣人對峙、互相指罵甚至相互擲水樽,某時段達到 100 人之多,「閘內有人使用消防水喉、滅火器射向閘外人士,繼而構成另一暴動」,他相信「因有一塊鐵質的東西,由上層月台擲向下層樓梯,把情況激化」,釀成月台車廂發生的暴動「下集」事件。

      陳官續指721 事件「難免因『下集』襲擊事件,致使有人把 721 定性,以為閘內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他強調再次把 100 多張相片放在判刑理由書的附錄,是為讓各方容易掌握事件和細處點滴,不被「下集」襲擊事件所掩蓋。他強調法庭要切合本案的特殊性質和各被告的角色,「判刑不能輕輕放下,但亦不能沒有基礎,任意重判」。

      林卓廷的親友、民主黨中委會委員莊榮輝及前主席劉慧卿,以及多名外國領事人員亦有到場旁聽。

      民主黨中委莊榮輝(紅衣)和林卓廷家人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民主黨中委莊榮輝(紅衣)和林卓廷家人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陳廣池去年12月裁決時表示,不能將案發事件單獨抽離政治環境,當日港島區先有合法遊行,後來在中聯辦外出現暴亂,當晚白衣人自行組成武裝力量,於月台車廂中打人片段廣為流傳,令人譁然,結果混淆了誰是誰非。法官認為,元朗站大堂衝突為「7.21」事件上集,白衣人於月台車廂中打人為下集,人群聚集為事件之偶然,卻是歷史之必然。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又形容案發現場猶如同一個空域有兩個颱風,互相影響,令不少人感到混淆,案發當日林卓廷過分高估自己,其政治立場廣為人知,打算以立法會議員角色緩和衝突,令人講道理而不再挑釁,想法值得商榷,事件更向相反方向發展。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多次披露元朗721事件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受廉署調查,林經審訊後原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至2024年2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4月1日以派發判詞形式宣判,裁定律政司上訴成功,恢復林卓廷的定罪及判刑。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涉及法律問題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尤其當中「該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的正確詮釋,如有人知悉另一名人士被指或懷疑干犯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以及該部以外的其他罪行,而正受廉政公署調查,仍公開該受調查人正受廉署就第 II 部以外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其他罪行調查,其披露該受調查人身份的行為是否犯法?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所撰寫的判詞指,本案條文詮釋分兩種,一是著眼於條文的字面意思,指明需披露一項調查乃涉及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方才犯禁;二是側重於條文的文意及目的,只需披露一項調查正在進行即已犯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贊同李義法官大部分裁定,三名法官認為側重於條文的文意及目的更為可取,可更好地反映條文的立法原意,並涵蓋規管間接披露,以維護廉署就貪污罪行所作調查的效能和公正性,及保護受調查人的聲譽。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三名法官認為,按涉案條文用語,即使沒有披露細節,單純披露該項調查的存在已足夠招致刑責,而不論披露的是一項調查存在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細節,皆可能妨害該調查的進行。

      本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招秉茵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辯方由大律師沈士文、黃宛蓓及胡栢昌代表。

      林卓廷母親。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母親。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FACC 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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