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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檢測和禁足令根本是兩回事!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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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檢測和禁足令根本是兩回事!

2022年01月22日 21:39 最後更新:21:51

香港疫情失控擴散,特首林鄭月娥仍然反對全民檢測,理由是全民檢測必須同時有禁足令,香港做不到。

特首今日(1月22日)強調,香港實施全民檢測必須有禁足令,不可以全區進行檢測,又同時讓人四圍走,所以必須同時進行。如要在某一處地方做強制檢測,必須禁止市民離開某一地方,香港第一次禁足是去年佐敦封區。她表明無說過香港不可以禁足,但質疑如果要做全民檢測,就是全港700多萬人一齊禁足。不要講全港,現在九龍西有疫情,要全個九龍西居民禁足5天、甚至只是24小時,也是非常大的行動,市民日常生活如何安排?這是一個常識問題。而政府能力有限,所以要將人手資源用到最有效的地方。

聽完特首講全民檢測,發覺她的推論是咁的:1. 全民檢測和禁足令必須一起做,她把兩件事完全混為一談。2. 由於香港無辦法安排全港性的禁足,所以也沒有辦法做全港的全民檢測。

至於全民檢測和禁足為什麼一定要一起做?林鄭在1月18日曾講過,「以內地的經驗來看,全民檢測需要配合禁足來進行。」她覺得內地是這樣做的。

其實內地不是如此。如今在內地,全民檢測和禁足令根本是兩回事,完全可以整個城市進行全員檢測,但沒有禁足。

特首可能沒有仔細了解內地常態化抗疫的變化。

早在2020年1月湖北武漢首次爆疫時,的確是全城禁足,居民如非必要不外出。同時也封城,基本上不可以離開武漢,同時進行全民檢測。在兩年前首次爆疫時,內地全民檢測的確同時也禁足。

武漢疫情受控後,同年2020年6月,北京疫情再起,事發的新發地市場關閉,所處的豐台區啟動戰時機制抗疫,新發地市場周圍11個小區也實施封閉管理,即是禁足,北京亦啟動全民檢測。

我當時也以為北京全城禁足做檢測,專門打電話問北京朋友求證。北京朋友說完全不是這回事,除了新發地所處的豐台區之外,其他地區基本上一切如常,朋友也在上班,只是按時去做檢測而已。
我當時已發現,內地抗疫的手法進化得很快,因為全城封城禁足的經濟影響很大,特別在北京這些一線大城市,影響更大,所以就試驗小地區禁足,全市其他地區保持正常運作,並進行多輪檢測的方式去控制疫情,結果控疫成功。我也特別寫文章介紹北京不禁足也可以清零的新手法,這已是一年多之前的抗疫經驗。

同年11月上海機場爆疫,同樣沒有全城禁足,但就進行大範圍檢測以求清零。當然,在一些相對落後的城市,考慮到當地執行能力較弱,流調和追踪的能力不足,所以也會全城禁足,例如新疆烏魯木齊2020年10月爆疫,就全城禁足了。

踏入2021年,內地抗疫經驗更豐富,不斷探索抗疫常態化的方法,方向是在可能範圍下盡量縮少禁足封鎖區,只做多輪大範圍檢測去清零。其中一個例子是廣州。

2021年5月21日至6月19日,廣州市發生境外輸入相關疫情,傳播者在茘灣區播疫出現「飲茶群組」,疫情快速擴散,波及面積頗廣,茘灣區和海珠區多人染疫。廣州這次可說是控制一場已擴散疫情的案例。

我又詢問身在廣州的內地朋友,她說廣州市只將茘灣爆疫茶樓附近的幾條街封鎖,那幾條街是禁足了,茘灣區那幾條街的居民的健康碼是紅碼,不能外出。但其他茘灣區的居民也沒有禁足,他們可以出區,但茘灣區和海珠區的居民健康碼變成黃碼,很多公共場所如餐廳都不能進入,不過這兩區居民仍可走到街上,可以在路邊店買東西買外賣,當然公司就不會讓這兩區居民上班了。當時廣州進行了兩輪全民檢測,廣州大部份居民的健康碼仍然是綠碼,可以上班,生活基本如常。

今天我再致電問這個廣州朋友,她說香港官員以為內地的全民檢測需要配合禁足來進行,完全是一種誤解,全民檢測和禁足令根本是兩碼事。廣州當日沒有禁足,也完全可以進行兩次全民檢測,廣州就是這樣抗疫成功,只用了30天。她認為不禁足基本上不會影響全民檢測的效果,如能兩三天進行一次全民檢測,一輪清不了,就做兩輪、三輪,這樣可以把社會上潛伏的帶病毒者找出來,而不是慢慢等疫情退卻。她反問可以一個月就把疫情結束,為什麼要拖幾個月呢?

就近期內地多個城市爆疫,很多城市都進行全民檢測,但只有西安疫情較嚴重要全城禁足,其他城市基本沒有禁足,全部在一個月內控制了疫情。

如果把廣州去年進行全民檢測的經驗套到香港,以這次葵涌區爆疫為例,葵涌邨逸葵樓等幾座大廈等如茘灣區那幾條街,要圍封禁足,居民不可外出。整個葵涌邨甚至葵涌區等如茘灣區,不用禁足,香港沒有健康碼黃碼,但政府仍可建議居民如非必要盡量減少外出,也建議居民不要外出上班,可以在家工作,請僱主配合。另外除了葵涌外,請中央協助,全港進行多輪全民檢測。

香港的全民檢測應該是強制性,現實上即使不是全民去做,有八、九成市民做了,也有很大效果,會找出大量染疫者,切斷大多數傳播鏈。

香港官員要改變官僚式的完美思維,不要未等齊人不封樓,不要做不到禁足就不做全民檢測。我們是在和病毒鬥快,做不到十足,做到八成都有用。

香港官員也應該多了解內地的抗疫情況,當中有很多好經驗,值得香港學習。謙卑的人,永遠有福。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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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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