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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告訴我一百個做不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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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告訴我一百個做不到的理由!

2022年01月25日 19:18 最後更新:19:22

香港第五波疫情爆發,亂象叢生。爆疫的葵涌邨逸葵樓未能夠即時封閉,政府說:「咁急咁夜做唔到。」到逸葵樓封鎖之後,又沒有人清理垃圾。有人拍到現場的防疫工作人員,將防護衣隨意丟棄在垃圾站內,擠爆垃圾桶,曝露在空氣中。政府專家顧問袁國勇接受傳媒訪問時亦表示,政府的追蹤工作不理想,早前承諾會有1000人協助有關工作,但現時只有200百多人,因此未能夠做到快速追蹤。

特首林鄭月娥出席行政會議前解釋,葵涌邨封兩三幢樓但不全面邨封,原因是全邨有三萬幾人,政府能力並非無限,另外政府亦要顧及市民的生活。

看著抗疫亂象,聽到特首的解釋,可以總結出多層次的問題。

第一,沒有預案。政府完全沒有封閉一座樓,甚至整個邨的預案,才會出現「咁急咁夜做唔到」的問題。特首話「唔可以一撳掣就做到」,其實,應急預案就是要「一撳掣」就可以做到。相信不用去到特首這樣高的層次,隨意一家普通公司的小主管,都要為重大問題作出預案。例如,突然有同事染疫,整個辦公室要封閉,同事都要隔離檢疫,如何維持公司的運作,這就是現時香港所大小公司都會做的預案。

政府高官收幾十萬元一個月的高薪,竟然告訴我們政府沒有應對疫情問題的預案,的確令人震驚。更叫人費解的是,香港並非沒有封區的經驗。去年1月23日凌晨4時,特區政府圍封九龍佐敦的部份地區檢疫,區內有150幢樓,受影響的居民超過1萬人。政府當時派出了1700名警員駐守,還有大量工作人員協助,目標是在48小時內完成封區式的強制檢測。

政府過去已有圍封1萬人地區的經驗,為什麼今次沒有事先做好圍封一座樓的預案呢?當疫情爆發時,政府應該有圍封1000人、1萬人,甚至一個10萬人地區的預案。若超過某個人數的地區沒法安排圍,就要做好其他替代預案。所以「唔可以一撳掣就做到」的講法,不能接受。

第二,心理上抗拒。政府不做好各種類型的封區預案,其中的一個原因可能是怠惰,另一個原因可能是心理抗拒。政府最高層抗拒封區,經常將「反對禁足令」掛在口邊。因為心理上抗拒,思考上就會迴避相關的問題。

政府甚至心存僥倖,覺得Omicron屬毒性較弱的病毒,不會致命,所以警覺性低。試想若這隻病毒是沙士,他們會否說「唔可以一撳掣就做到」?若一樣這樣說,就好得人驚。若說法不同,就是輕視Omicron大擴散後的災難後果。

第三,特區政府不在作戰狀態。這個老問題,在2019年黑暴時已經出現,如今再度重演。政府最高層扮演到領軍抗戰的角色,整天迷信「略加限聚,疫情很快就會過去」。政府第一次是估計加強限聚14天後疫情可以過去,市民可以如常過年;第二次估計是經過兩輪限聚之後,到年初四就可以復常。兩次的估計都錯了,可以說對這輪疫情估計的往績是100%錯。

如果政府足夠聰明的話,應該馬上完全否定昨日之我,要預計疫情久久不能平復,甚至可能會大幅擴散,整個政府都要處於一種高度作戰的狀態應對,要調動一切資源去快速解決問題。

第四,西方思維上身。進一步分析問題的本質,恐怕是源於西方的不干預思維作祟。三十多年前,我還在讀大學的年代,非常流行比較西方的自由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的差異。西方理論高度推崇資本主義決策模式,崇尚自由市場,認為市場的「無形之手」最終可以達到市場的平衡,他們恥笑計劃經濟,認為定出來的目標,永遠都無法實現。

幾十年過去,現實上見到西方的自由市場主義,缺陷多多,市場自由運作不能自動去到應許之地。到頭來,中國的社會主義方式,設定了目標,可以高效地達成目標,做到要求的結果。市民只想得到成功控疫的結果,不需要政府反覆解釋她已做啱程序,反覆告訴我們為何做不到。

抗疫如同戰爭,我們接受不了像美國那樣死89萬人的疫情,就要鼓起勇氣全力抗疫,不會有一隻「無形之手」,可以幫我們解困。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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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應該逃離英國

2024年12月19日 18:3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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