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大連市宣佈,由5月17日起,進行全民常態化核酸檢測,星期二所有男性做性檢測,星期四所有女性做檢測,等於一個家庭每週做兩次檢測,這是較經濟和較有效防範Omicron變種病毒傳播的方法,也是一個全民風險預警機制。
內地確實是以科學的態度,不斷學習,不斷變身去應對新冠疫情。Omicron 變種病毒由於傳染力強,中國四大一線城市深圳、廣州、上海和北京先後破防。深圳和廣州反應迅速,在疾情散播的較早階段全面控制,上海反應較慢,一度出現嚴重爆發,現在已經受控,而北京仍在努力控疫。
國家面對Omicron的高傳染性和西方世界一片的躺平聲音,早前要在兩條道路作出選擇:一是跟隨西方馬上在現階段與病毒共存;二是繼續「動態清零」。國家最後確認繼續「動態清零」。
面對Omicron這樣快速傳播的病毒,無法完全切斷所有輸入的個案,如何可以做到「動態清零」呢?原來國家已開始試驗一種新的方法,將核酸檢測常態化,在各城市定期進行全員檢測,等如定期掃描有無本地社區感染。
以大連市的方式為例,全民以男女性分開(各佔一半人口),每星期各做一次檢測,等於所有人一星期做一次檢測,一年做52次檢測,可以在疫情散發初階段,將隱藏的傳播者找出來。若市內部份地區爆發疫情,可以改為3日一測、2日一測、甚至每日皆測,機動應變。
內地確保居民依指示進行全員檢測,主要依靠健康碼的檢測碼,每次檢測完畢後,檢測者都會得到一個檢測綠碼,可以自由進出公共場所,沒有如期做檢測的人,綠碼就會變成黃碼,很多地方都會去不到,這就確保了市民會遵守檢測規定,做定期檢測。
另外中央指令各城市大量設立「15分鐘的檢測圈」,讓居民在15分鐘內的步行時間可到達檢測站,減少市民的做檢測的不便。
這種常態化全員檢測新思維,有幾方面值得討論:
第一是成本。西方對國家進行全民檢測的成本估算有高有低,野村證券估計每個檢測成本要20元人民幣,每48小時對70%的人口進行檢測,大約等於中國財政總開支的8.4%或GDP的1.8%。但我相信野村這個數遠遠高估了,因為內地恒常化的大規模檢測成本不用每個20元人民幣。以大連的方法,只是每星期進行一次全員檢測,成本會遠低於野村的預測。
而高盛則估計,中國進行全民檢測,下半年的開支,只佔中國GDP的0.2%。如果高盛的預測數字準確,國家全民檢測常態化,可大大減少需要封城的機會,進行定期全民檢測的成本,會遠比爆疫為低;
第二是人命代價不可估量。進行常態化全民檢測,可以防止疫情爆發。若疫情爆發,就要付出人命成本。香港的第5波疫情的死亡人數超過9100人,若以此推算同樣情況發生在內地,將會損失173萬條生命,如此巨大的人命傷亡,根本不可以用經濟數字來衡量。常態化的全民核酸檢測,可以防止疫情爆發,是最最最安全的方法。
第三是減少「長新冠」災難。感染過新冠病毒,部份患者會有長期的後遺症,已經是鐵一般的事實。患者會出現嚴重的疲倦、味覺喪失、大腦缺損和性功能衰退等等所謂「長新冠」病狀。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估算患有「長新冠」的人數不一樣,以長新冠佔感染新冠人數2%,假若中國有一半人口,即7億人感染新冠疫症,2%就等於1400萬人成為長期病患,全國的勞動力將會下降,所付出的代價極其驚人。英國曾有人說新冠死了老人節省了社會開支,英國因新冠死亡有17萬人,但嚴重長新冠有25萬人,以為新冠死人減少醫療開支,原來不減反加。
所以,中國推行常態化的全民核酸檢測,利大於弊。若能試驗出有效對Omicron病毒傳播「動態清零」,下一步可以試驗把入境隔離時間由21日縮短到14日甚至7日,就可以進一步減少控疫的社會成本。香港也要思考能否進行常態化全民核酸檢測。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