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習近平應約和美國總統拜登在7月28日通電話,通話持續了2小時17分鐘。從會後雙方的聲明可見,還是各說各話為主。
白宮發表的聲明說:「在台灣問題上,拜登總統強調美國的政策沒有改變,並且重申美國堅決反對改變台海現狀和破壞台海和平穩定的單邊舉動。」
而《新華社》在會後發表的通稿比較詳細,習主席警告,堅持維護中國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是14億多中國人民的堅定意志。民意不可違,玩火必自焚,希望美方看清楚這一點。美方應該言行一致恪守一個中國原則,履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美方在會後的公佈簡約,中方提出的警告意味濃重,其中的一個焦點當然是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聲稱訪台事件。
就台灣問題,按美方的說詞,一直暗指中方單方面改變台海現狀。但現實上是,國家的行動都是回應性為主,主要是回應台灣當局推動台獨的行為,以及美國對台獨的拱火助拳。而佩洛西訪台,正正就是美國所謂反對的「單方面改變台海現狀的行動」,背後有幾個問題:
第一、美國眾議院議長是美國總統繼承的第三順位人物,只排在副總統之後,是美國政壇極具代表性人物。按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美國只承認一個中國,美國政府如此高地位的人物訪台,本身就是違背中美聯合公報「一中原則」的行為。
第二,佩洛西和總統拜登同屬執政民主黨,並無總統管不了議長的藉口。有人說,美國前眾議院議長金里奇亦曾在1997年訪台。但金里奇訪台和佩洛西訪台的最大分別,是金里奇不單止屬於當時的在野共和黨,而且和當時執政的民主黨的總統克林頓關係極差。金里奇於1994年策動在野的共和黨成功否決預算案,令到聯邦政府一度關閉。其後民主黨人對金里奇發起一系列的道德指控,金里奇最後承認有罪,並於1997年被罰款30多萬美元,但沒被拉落台。金里奇是在與政執的民主黨鬥爭的背景下訪台。但是,佩洛西屬於執政民主黨,按理不應自行其事。所以,對於佩洛西訪台這個單方面改變台海現狀的行動,總統拜登理應制止。
出現這種事情,其實只有兩種可能,第一是「玩嘢」,拜登和佩洛西兩人,一個扮好人,一個扮醜人,在台海製造事端,作為與中國談判的籌碼。美國荷里活電影業發達,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
第二是低能。根本是拜登管不了佩洛西。傳出佩洛西訪台的消息之後,白宮公然聲稱軍方不支持佩洛西訪台的行動,其後美國軍方高層不斷放料,一方面公佈各種類型的高規格護航方案,另一方面又講到要準備好搜救行動,似乎在恫嚇佩洛西,叫她不要胡搞。
美國正出現「三個老人來治國」的怪現象,總統拜登79歲,經常和空氣握手;82歲的眾議院議長佩洛西,愛出風頭,做不成總統也要成為鏡頭的焦點;在野的共和黨領袖麥康奈爾80歲,總是在旁邊撥火,生怕佩洛西縮沙,聲稱如果佩洛西不訪台,「中國就贏了」。這是一種團團轉的老人政治。
拜登將中美關是定義為競爭甚至對抗的關係,但又不斷要求與中國領導人對話,自行界定的對話的目標是在中美關是中設置「護欄」,防止中美出現嚴重衝突。現在正正是考驗中美關是有沒有「護欄」的關鍵時刻,如果「護欄」起效的話,美國政府就應該制止佩洛西這位老人家去台灣表演,否則,等如「護欄」設置不起來,衝突就難以避免了。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