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航太界的大新聞。7月12日,中國的「朱雀二號」 遙二運載火箭在酒泉衛星發射中心成功發射, 這是全球首枚成功入軌飛行的液氧甲烷火箭。
這是一場中美歐液氧甲烷火箭的比拼。去年12月, 中國民營航太公司藍箭自主研發的「朱雀二號」 液氧甲烷火箭實現首飛,火箭雖然飛到了400公里的高度, 但沒有達到目標軌道高度,最終發射失利。不過, 這已經是液氧甲烷火箭能夠成功發射的先例。
馬斯克的Space X公司的「星艦」超重型運載火箭,是這場比賽的種子選手。 今年4月20日,「星艦」火箭試飛,但在發射近4分鐘後, 飛船未有按原定計劃與火箭助推器分離,在離地39公里高空爆炸。 馬斯克當時表示會在6至8個星期之後再試飛, 但到目前未公佈試飛日期。
另一家由美國洛克馬丁和波音飛機合組的聯合發射聯盟(ULA) 的「火神」火箭,於今年6月8日首次進行靜態點火測試, 最終成功在發射台點火,但沒有試飛。
終於再到今次中國「朱雀二號」遙二火箭出場, 成功試飛並順利入軌,創造了液氧甲烷火箭的歷史。 液氧甲烷火箭是低溫火箭,與傳統的一次性煤油火箭不同, 液氧甲烷火箭是可以重複使用的火箭,它的優點是:1. 燃料成本低,2. 維護成本低,所以中美都全力研發。
藍箭航太創始人張昌武指出,採用液氧甲烷這種推進劑組合, 首先具有成本優勢, 液氧和甲烷是一種民用化和工業化程度很高的推進劑, 非常容易獲取,價格相對低廉,大量採購成本更低, 對商業航太公司而言非常友好。其次, 相比傳統火箭用煤油作燃料產生大量積炭, 液氧甲烷燃燒完之後積碳很少, 能夠減少發動機重複使用時的清洗工作, 大大降低可重複使用火箭的維護成本。 而液氧甲烷推進劑高比沖的優勢,應用於大尺寸火箭, 有利大大增加載荷能力。
如今中國液氧甲烷火箭先技拔頭籌,率先發射成功, 開拓了可重覆使用火箭商業發展的新領域。
但也不要小覷Space X公司的「星艦」火箭。「星艦」火箭在兩方面比較超前,1. 用較先進的發動機。2. 戴荷更大。
中國和美國的液氧甲烷火箭所使用的發動機不同,美國Space X的猛禽火箭發動機採用「全流量分級燃燒」, 而中國的液氧甲烷火箭採用的航太科技六院研發的80噸級液氧甲烷 發動機,採用的是「開式循環」方法。 猛禽火箭發動機產生的推力更大、技術更超前。
「朱雀二號」採用 5 台天鵲 80 噸級液氧甲烷發動機和 1 台天鵲 10 噸級遊動液氧甲烷發動機,起飛重量 219 噸,起飛推力達到 268 噸,500公里太陽同步軌道的運載能力可達4噸。而Space X的「星艦」作為超重型運載火箭,配備33台「猛禽」 火箭發動機,星艦的有效載荷由100噸至150噸, 如果發射成功,就是全球載重最大的火箭。
但大家也不要忘記,星艦和朱雀二號火箭雖然都是商業應用, 但目標卻有不同。星艦的主要目標是要載人登陸火星, 要搭戴超級重的火星飛船,所以對發動機和載荷的要求極高。 而於2015年才成立的中國的液氧甲烷火箭公司藍箭, 目的是要爭奪商業發射市場,思考的不是研發最新的科技, 而是盡快投入商業營運,然後慢慢升級。
朱雀二號的成功發射,馬上就會開啟批量化發射的進程。可以想像, 這種可以重複使用的火箭,最終可令發射人造衛星變成「白菜價」, 商業發展空間十分廣闊。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