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還柙的反對派初選案被告之一鄒家成與另外2名女律師,涉嫌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被警方拘捕。
鄒家成的面書專頁發文,指鄒家成早前因被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擬寫信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但「被懲教人員阻撓下」無法送出,於是改為透過律師寄出信件。結果他和2名協助他的女律師都被拘捕。
網上馬上有議論指「犯人投訴無門」。
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宜具體評論,但也可以普及一下法律常識。
1. 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據《監獄條例》第18(1),禁止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或帶離監獄。條例禁止任何人如將任何槍械、彈藥、武器、工具、令人醺醉的酒類、鴉片或其他藥物、煙草、金錢、衣物、糧食、信件、文件、書簿或任何其他物品帶進或攜離監獄,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年。
律師應該有此法律常識,知道不能代犯人把信件或文件攜離監獄。因為犯人寄出監獄的信件要經審查。
2. 在囚人士有眾多申訴渠道。
囚犯申訴渠道包括1。 署內途徑,可向任何當值職員以至懲教署長申訴。
2. 署外申訴途徑,包括巡獄太平紳士;申訴專員公署;立法會議員;廉政公署;平等機會委員會;個人資料私穩專員公署;有關的非政府組織; 及其他政府政策局或部門。
由於我是太平紳士,有多次巡視監獄經驗,對這些申訴渠道知之甚詳,也有親身經歷。
首先,太平紳士巡視是一個有效的申訴渠道。每次巡視都有一名官守太平紳士和一名非官守太平紳士一起進行。懲教署人員會帶太平紳士到每一個監倉,問囚犯: 「太平紳士巡視,若有投訴可以講。」囚犯大多沒有投訴,但若有人投訴,太平紳士巡視完之後,便會坐下來細聽犯人的投訴,詢問來龍去脈。然後由懲教署先作內部調查,向太平紳士提交報告,若太平紳士認不滿意署方解釋,可以繼續跟進。我也曾接觸一些犯人,經常投訴,署方和太平紳士也要耐心處理。
其次,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也有渠道,我就留意到牢房內就有申訴專員公署接收投訴的信箱,犯人可以寫信投訴。 若真的有人寫信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但被懲教人員阻撓下無法送出,他們可以直接向太平紳士投訴。所以看不到有投訴無門的情況。
3. 投訴要按程序做。
所有囚犯被收納進懲教院所時,均會獲安排參加啟導班,接收關於院所日常程序、規則及規例等資料。懲教人員亦會向在囚人士講述他們的申訴權利及途徑。
坐監不是渡假,囚犯會失去人身自由,懲教署會檢查犯人收取的物品,認為適合才轉交。懲教署亦會審視囚犯寄出的信件,以防囚犯和外界聯繫作違法行為。囚犯不能繞過懲教署做這樣做那樣的事情。
這個社會上有不同的思維模式, 一種是「合法依規」,按合法合規的方法做事,很多事也可以做。另一種是事事挑戰,但若對法律無知,就很容易犯法。一個社會要建立「合法依規」的思想,才容易持守法治。
盧永雄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