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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最佳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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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最佳的反面教材

2023年12月04日 18:41 最後更新:18:52

前香港眾志副秘書長周庭棄保潛逃,在加拿大多倫多宣布,不會再回香港。周庭身負《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罪名,警方國安處批准她赴加拿大多倫多留學,結果她就一去不回。

按周庭自述的版本,外逃事件有幾個要點。第一,警方國安處容許她離港到加拿大升學的唯一一個條件,是在國安處人員陪同下到深圳一天,安排她參觀「改革開放展覽」和騰訊總部,之後寫親筆信感謝警方安排,就讓她九月中順利離港到加拿大多倫多升學。第二,周庭說考慮香港的形勢、自身安全、生理和心理健康等後,決定不回香港報到,大概一輩子也不會回港了。第三,周庭強調並無事先計劃潛逃,還買了12月回港的機票,「所以如果有人要說我處心積慮欺騙國安,那絕對是錯誤的陳述。」

看了周庭自述的版本,我心裡只想到4個字:「仁至義盡」。文天祥在《絕命詞》中有4句,講述孔孟仁義至理,「孔曰成仁,孟曰取義,唯其義盡,所以仁至。」意思是孔子教導成仁,孟子教導取義,要先把道義實踐到極點,然後仁德自然也就達到極致。

換一個角度,政府有不同考慮。第一,按《港區國安法》第42條,涉嫌觸犯相關法例的疑人不准保釋。警方國安處容許周庭保釋外出,本身已是一個寬大而例外的安排。其次,周庭作為一個年輕人,想到加拿大留學,警方容許她離港留學,自然要冒上她棄保潛逃的風險,相信警方是平衡了執法風險和對年輕人寛大處理兩個角度,最後選取了寬大處理。第三,政府容許周庭外地留學的唯一條件,是安排她回深圳參觀一天,看看祖國的最新發展,對一個面對重罪起訴的人來說,這根本不算是什麼條件,只能說一個遊歷,看完以後深受感動也好,或看完嗤之以鼻也罷,對一個等候起訴還想外出留學的嫌犯來說,這是低到不能再低的條件。所以總括而言,特區政府對周庭的處理,只能用「仁至義盡」4個字去形容,希望用仁德感化一個意圖勾結外國勢力推翻政府的犯罪者,希望她能浪子回頭。

一般而言,按平均數字,監禁期滿出獄後的釋囚,重犯的比率高達五成,所以想感化犯罪者是一個推石上山的行為,但政府仍努力不懈去做,就是一種治病救人的心態,希望幫到一個得一個。

不過,周庭事件的結局,就成了一個最佳的反面教材。你在馬路上見到一條蛇,怕蛇被汽車輾死,想方設法把牠移離路面,怎知離開路面後,蛇反過來咬你一口,被咬的好心人有苦自己知,只能說蛇躺在馬路那種軟癱癱很可憐的樣子,只是一個偽裝而已。

如今周庭不只棄保逃潛,還要聲稱一輩子都不會回港,憎恨之情,溢於言表。到頭來,這只是一個「累街坊」的行為,周庭當年的兄弟姐妹朋友,很多仍在等候審訊,經此一役,相信無論是政府或法庭,都會引以為戒,對疑犯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這些人想獲得保釋或得到其他寬鬆安排,就變得難上加難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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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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