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29日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6人脫罪。而高院30日處理早前已認罪被告的求情及判刑,其中前本土民主前線成員的女被告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法官聽取求情後接納她真心悔改,惟她錯愛另一被告槍手蘇緯軒, 最終判囚7年4個月。
法官張慧玲表示,鍾雪瑩為另一被告、槍手蘇緯軒的女友,她與「12.8」計劃無關,涉案槍械並非由她購買,只是「跟住男朋友」,但警方搜查二人單位時,起出的槍械數量不少。
法官指,鍾雪瑩過往有非法集結定罪紀錄,另受感情和住屋問題影響,患有適應障礙,但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非常嚴重,對公眾和社會帶來危險,判處阻嚇性刑罰是無可避免。
代表鍾雪瑩的大律師陳永豪求情指,無證據顯示被告與長槍彈藥有直接接觸,涉案物品是屬於蘇緯軒,被告非始作俑者。法官總結被告求情信內容,接納鍾真心悔改,只是「愛錯咗蘇緯軒」。
法官判刑指,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非常嚴重,對公眾和社會帶來危險,阻嚇性判刑無可避免,但無證據顯示槍械裝有子彈、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法官認為,被告必然知道蘇緯軒為何要躲藏,原因必定是為逃避警方拘捕,更目睹蘇遇警員截查時開槍,事實背景不可被忽略。
法官又表示,要考慮涉案物品眾多,長槍、6個長槍彈匣共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2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只放在床下、沒被上鎖。法官指,以10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給予四分一刑期扣減,考慮鍾改過自新再減2個月,但因案情嚴重,涉及大量槍械及彈藥,判刑需具阻嚇性,判囚7年4個月。
被告吳智鴻押後至與同案其他被告一併處理求情
另一認罪被告吳智鴻,早前承認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承認案情提到,吳計劃在民陣12.8遊行期間將分別含有2公斤和8公斤炸藥的炸彈放置遊行路線途經的灣仔軒尼詩道,再由「屠龍小隊」引警方到場,當引爆小炸彈後,槍手從附近高處亂槍掃射警員,並逼使其靠近大炸彈殺警,串謀者又計劃執起警員佩槍自用;大小炸彈分別可令400米和1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最後因核心成員黃振強和吳智鴻被捕,行動無法成事。
吳智鴻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法官張慧玲指,辯方提供的案例只涉及吳承認的第二條控罪,即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但法官指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為嚴重,又指求情內容應要篩選,不需呈遞有關吳就讀小學的內容。辯方指,將會呈上新文件,擇日再作補充陳詞,判刑會押後至與同案其他被告一併處理。
至於同案昨被裁定串謀爆炸交替罪罪成的賴振邦,暫定9月2日求情;另認罪被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則暫定於9月26日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