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27日在高院踏入第81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講解各項控罪元素指,「串謀」不必有書面紀錄,語言或行為皆可達成協議,而協議是打算實行非法目的;若肯定被告間達成串謀協議,不論其參與程度輕重或加入時間,或協議有否已付諸實行,均屬串謀。法官約於早上近11時完成引導,由3男6女組成的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裁決。
直至晚上7時,陪審團退庭商議約8小時後,仍未達成裁決,陪審員須在法庭過夜,28日(周三)再續。陪審團另向法庭提出問題,法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周三再處理。
法官張慧玲重申,陪審團應結合2019年社會背景去考慮本案,但不應考慮2019年的媒體報道,應該只看庭上證供,包括「屠龍小隊」當時的作為。
法官解釋控罪元素,指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即涉及經設計和有能力導致死亡或重大物質傷害的爆炸性裝置,警方於華仁書院檢取的屬於爆炸性裝置;如相信從犯證人黃振強和彭軍壕有關的炸彈地圖、將炸彈放置軒尼詩道的證供,則是接納該裝置會被放置或引爆,
法官續指,「串謀」不必有書面紀錄,語言或行為皆可達成協議,協議是打算實行非法目的。陪審員考慮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時,須要肯定案中存在意圖令人死亡、非法及故意在該訂明標的內放置、發射或引爆任何爆炸性或其他致命裝置的協議,考慮被告是否與其中一個或以上的串謀者加入協議;要肯定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以及被告當時意圖是由自己或其他人將協議付諸實行。法官指,上述元素均須齊備,只要陪審員對其中一項感不確定,都要裁定此罪不成立。
法官:協議毋須已付諸實行 證明有相關意圖已屬串謀
法官指,案中吳智鴻明顯是策劃人,知道最多計劃內容,亦曾與從犯證人黃振強和彭軍壕討論,其他人未必知情,但只要肯定他們與被告之間就干犯罪行達成協議,無論被告參與程度輕重,或加入協議時間,均屬串謀,途中退出並非答辯理由,協議亦毋須已付諸實行,證明有相關意圖已足夠,參與者亦毋須認識協議中所有人;但若被告不知道有關協議,或只是「詐諦」而無意加入,都不屬於串謀。
法官指,如陪審員無法裁定被告首罪罪成,便接著考慮較不嚴重的交替控罪,控方要證明被告有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意圖,專家報告中已講及炸彈威力,故上述元素很容易證明,陪審員最重要須考慮被告是否串謀一分子。
如接納槍手蘇緯軒證供 則相信有殺警協議
至於串謀謀殺控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殺死他人,從犯證人蘇緯軒承認自己是本案槍手、本案有炸彈地圖等,陪審員如接納其證供便是相信有殺警協議,陪審員其後再考慮被告會否是串謀一分子。
對被告李家田單獨被控管有手槍、彈匣和彈藥,意圖用以或使人用以危害生命,李庭上作供指,被捕時遭警員拳打腳踢和施以「水刑」,因而順從警員指示,在錄取錄影會面時捏造口供。法官指,若陪審團接納李家田說法,則其罪名一定不成立,故考慮重點為是否接納彭軍壕看到李家田取槍的證供,並考慮李是否沒在威逼利誘下招認。
法官提醒陪審團,重點是吳智鴻曾聲稱「要拎槍殺出去」。如果涉案證物是玩具槍,根本不用勞師動眾去西貢,甚至計算警察到達時間, 故按照常理不會是假槍,重點是陪審團是否接納彭軍壕 所指證李從吳手上接收槍。
法官:被告是否有意圖、蓄意知情下把財產用於恐怖活動
至於被告劉佩凝被控的罪名,法官指,恐怖主義行為是指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而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意圖而進行的,包括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嚴重干擾電子系統、或嚴重干擾基要設施等;而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以及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
法官提醒陪審團,須判斷本案相關協議是否存在,並引述控方指擲汽油彈已屬恐怖活動,劉佩凝曾上載「屠龍小隊」的精華片段到「育龍」眾籌頻道,而頻道亦曾帖文提到「五大訴求」和「光復香港」等。法官指,財產是否確有用於恐怖活動無關重要,被告有意圖、蓄意知情下把財產用於恐怖活動已足夠。
法官指出,案中有6名被告面對多於一項控罪,陪審團要逐個檢視對他們有利和不利的證據,每條控罪都要分開考慮;而舉證責任在控方,陪審團應力求9人都同意的決定,每個決定應至少有7人同意,6比3和5比4的比數,並非法律上可接受的大比數。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