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屠龍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專家指若引爆華仁書院檢獲炸彈可致400米範圍內死傷

屠龍案

屠龍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專家指若引爆華仁書院檢獲炸彈可致400米範圍內死傷
屠龍案

屠龍案

屠龍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專家指若引爆華仁書院檢獲炸彈可致400米範圍內死傷

2024年08月23日 16:02 最後更新:08月24日 08:57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23日在高院踏入第79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引述軍火專家證供指,從華仁書院檢獲的土製炸彈可令4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法官預料,最快26日安排陪審團退庭商議。

專家報告,在華仁書院檢取的大炸彈,若引爆可令4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重傷。(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專家報告,在華仁書院檢取的大炸彈,若引爆可令4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重傷。(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引述專家報告,在華仁書院檢取的兩個炸彈分別含2公斤和8公斤炸藥,內混合有鐵釘,炸彈以電話遙距控制,若引爆其中較大型一個炸彈,可令4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重傷。法官指專家報告有助陪審員決定「個串謀係咩嘢」。化學品專家則發現,華仁書院檢取物品中,有爆炸性化學物品「HMTD」,另有物品含混合物,屬高性能炸藥「ANFO」。 

至於有專家檢驗從屠龍小隊荃灣倉庫搜獲的伸縮棍 ,法官提醒陪審團,這些只是「屠龍小隊」勇武示威時所用,跟本案串謀罪無關,應列作「不被控訴的行為」考慮。 另在「屠龍小隊」倉庫亦找到約7公斤煙花爆竹。

另在李家田與警方的錄影會面中,李家田曾稱以一個綠色袋盛載手槍,槍械專家指檢驗綠色袋時沒驗出彈屑,如槍械獲包裹放進袋,便有機會驗不出殘留物,

法官引述Cellebrite專家供稱,Cellebrite可呈現已被刪除的訊息,分為「Deleted chat」和「Deleted instant messages」,即是可顯示是整個對話被刪除、或是逐項訊息刪除。而Telegram專家表示,群組管理員可刪除任何人發出的訊息,可設置訊息自動刪除功能,另無人可得悉群組成員是否有閱讀對話。管理員可設置群組對話是「可見」還是「隱藏」,此功能會影響成員加入群組時能否閱覽早前的所有訊息。

法官又引述法證會計師作供指,被告劉佩凝的戶口紀錄模式符合眾籌,但不一定是眾籌。劉佩凝與黃振強的戶口純收入超過向稅務局申報的入息,兩人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的收入遠多於8月1日前,而劉曾將24.5萬轉至黃的戶口。

法官26日總結控辯雙方立場,如上午完成總結或會安排陪審員退庭商議,若下午才完成便押後至周二退庭,由於陪審員需處理的證供眾多,法官料退庭商議逾一日的機會較大,提醒陪審員在法庭過夜或在所難免。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候判。包括兩名污點證人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等的4名認罪被告27日在高院求情。辯方求情指,蘇緯軒以往想法天真,易受他人影響。法官張慧玲指,協助製作引爆器的被告雖對串謀計劃不知情,但必定知道與對抗警方有關,不可抹殺2019年背景。案件暫定於11月14日判刑。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4名求情的被告包括蔡凱明、蘇緯軒、彭軍壕及陳玉龍。「槍手」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香港警察,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兩罪,蘇在審訊中出任控方污點證人。代表蘇緯軒求情的大律師指,蘇被捕後曾向律師比喻,當時香港社會像一棟危樓,不應讓情況惡化下去。但隨時間過去,蘇已由「危樓」論轉變成覺得「以前身邊人嘅訊息唔係絕對正確」,形容蘇想法天真,但內心正直,現已經成長,得悉自己「做法魯莽」,已改變人生觀、求學態度,更修補了與家人的關係。

另一污點證人彭軍壕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彭的母親於彭還押期間過身,彭明白判刑要反映控罪的嚴重性,刑期不會短,但希望法官接納彭早有悔意,擔任控方證人,因此被單獨囚禁,令他感孤單,而他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冀法庭給予自新機會。

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製承認造爆炸品」罪;陳玉龍則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兩罪。控方指,蔡凱明原修讀機械工程文憑,被捕時被警方發現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判囚6個月;陳玉龍被捕前擔任技術人員。

涉案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涉案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指,判刑不可抺殺案件與反修例有關,雖然蔡凱明沒參與串謀,但「唔可以當佢空白,淨係整咗兩個引爆器」,蔡是知道用於對抗警方,「唔可以抹殺背景」,辯方同意,蔡只是對後來的目的、規模不知情。

陳玉龍代表律師求情指,蘇緯軒拜托陳代收包裹及每次提供200元報酬,陳最初稱以為包裹內是玩具槍,事後承認知道是真槍,至於在陳家中搜出上彈真槍及92發子彈,均由蘇所贈送及供陳收藏之用。

惟法官指,陳玉龍負責收取槍械包裹,但在陳玉龍家中搜出子彈,無可能只是收藏,陳收藏真槍卻不清空彈匣,不合邏輯,再加上2019年社會背景,「好難話佢完全無非法意圖」。辯方指,無證據顯示陳玉龍實質參與任何活動,但法官表示「成個串謀有好多人做嘢」,陳玉龍從中協助,即使他不知道案中串謀計劃,亦會考慮社會環境,陳也不可能不知道與反修例事件有關。

法官將4名被告的判刑,暫押後至11月14日。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