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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陪審團就2名被告控罪未有共識 兩度索取法官指示 至晚上仍未達成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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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陪審團就2名被告控罪未有共識  兩度索取法官指示  至晚上仍未達成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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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陪審團就2名被告控罪未有共識 兩度索取法官指示 至晚上仍未達成裁決

2024年08月28日 10:31 最後更新:08月29日 08:08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由3男6女組成的陪審團27日上午開始退庭商議,惟至晚上7時仍達成裁決。法官張慧玲28日早上應陪審團提出問題作出指引。陪審團早上約9時15分續退庭商議,惟至晚上7時半仍未達成裁決,29日再續。

下午陪審團一度再向法官索取指引,指經多番討論,就其中一名被告其中一項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以及第7被告劉佩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控罪,未能達到有效裁決。法官張慧玲指示陪審團繼續商討,以達有效裁決。

約半小時後,陪審團指各人對「財產嚴重損害」中「嚴重」兩個字的定義,未能達到共識,冀法官能提供具體準則。惟經休庭後,法官表示,只可給予法律指引,不能夠提供事實裁斷的例子協助,交由陪審團自行考慮。陪審團遂再次退庭商議

法官張慧玲今早解答陪審團提出的法律問題。

法官今早亦就陪審團周二提出的3個問題作出解答。首項問題是「第一條控罪與第二條控罪之間的分別是否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法官解釋,首項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須符合在公用場所,例如街道引爆爆炸品,但單單知道炸彈會被置放於街道上並不足夠,須同時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

法官:「嚴重損害財產」法律上沒定義 須由陪審團以人生智慧判斷 

至於屬首項控罪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則沒提及「訂明標的」 ,不論炸彈置於何處,考慮是否「相當可能」有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意圖。 

陪審團的第二項問題是「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法官表示,「嚴重損害財產」在法例上沒有定義,須由陪審團以人生智慧、常識和經驗判斷。

陪審團問及如達不到有效裁決時 應否續討論至有人改變立場或尋求法官指引 

至於第三項問題,問及「如達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法官指引」。法官指,明白案件涉及大量證據,被告多達7名,若陪審團在考慮所有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證據後,仍無法作出決定,可再索取指引。

法官又提醒,陪審團應互相聆聽,適當地考慮和借鑑他人意見,不論是維持還是改變立場,但最重要仍須忠於陪審團的誓詞,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

本案經歷81天審訊,共31名控方證人,包括3名污點證人,9名陪審員若未能達成一致裁決,法例上仍接受大比數裁決,即8比1或7比2。

7名不認罪受審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及一項串謀謀殺罪;而當中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至於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當中32歲被告陳玉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兩罪,於2024年11月在高院被判囚9年,正在服刑。惟陳另涉管有彈簧刀等罪被起訴,周三(1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各一項「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被判囚9個月,因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加監5個月。

沙田裁判法院。

沙田裁判法院。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指,高院案涉及被告在家中管有彈藥和槍械,而本案則涉在公眾地方管有違禁武器,加上偽造文件罪的性質也不同,決定將本案部份刑期與高院案刑期分期執行。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野戰遊戲(Wargame)愛好者,故才收藏彈簧刀,惟法官質疑被告攜帶彈簧刀外出。

被告陳玉龍(案發時 27 歲,維修技工)被控共6項控罪,他承認當中兩罪;案情指,被告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外被警員截停,並將他帶回住所搜身,結果在他的皮帶內搜出一把刀。政府化驗師檢驗後,確認該把刀設彈簧裝置,刀刃可彈出;另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為令自己的其中一輛電單車符合資格在廣源邨停車場泊車,曾換上另一車牌以瞞騙管理人員;另涉4 項控罪獲撤回。

案件今在沙田法院判刑。

案件今在沙田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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