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22日在高院踏入第78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重溫被告李家田指被捕時被拖入廁所,遭警員拳打腳踢及施行水刑,但警員作供時否認有暴力對待或恐嚇,但搜查隊隊長確認有指示無須搜查李睡房廁所,法官指搜查隊跟案件無關,沒必要說謊,但陪審團應考慮警員為何沒即場檢取證物,要在翌日重返現場;另法官又總結被告賴振邦被捕過程,指陪審團須考慮從犯證人彭軍壕會否為了減刑而剪裁證供稱賴為Bobby,若不能肯定賴是Bobby,則不能連繫賴為串謀一分子。
法官張慧玲指,警員不同意有毆打李家田,亦不同意沒向李作出拘捕和警誡,當日沒有檢取任何證物,重點搜查隊隊長確認曾有調查隊伍警員指示不必搜李房內廁所,其後李被帶往落馬洲警署,案件主管下達須對李進行特別監察)及不得接觸外界,但值日官供稱沒收到相關指示。法官著陪審團可考慮為何發生這種情況,而警員供稱,李家田完成錄影會面後,警方再到李家田住所檢取一個綠色袋。
法官指,李家田供稱在遭受警員武力對待下而作出虛構招認,自己其實沒取槍和試槍。錄影會面下李家田指同謀者吳智鴻把槍放入膠袋後,自己再把槍放入綠色袋,控方質疑李再虛構對自己不利的證供,李在盤問下指被捕現場已「作咗出嚟」,警員沒在記事冊紀錄,更於完成錄影會面後翌日才折返其住所檢取,法官表示陪審員可考慮是否「有啲奇特」。法官指搜查隊跟案件無關,沒必要說謊,陪審團亦應考慮警員為何沒即場檢取證物,要在翌日重返現場。
法官另重溫被告賴振邦被捕過程,指賴於電話維修工作室3C被捕時,在警誡下稱「無嘢講」。拘捕他的警員供稱,他們將賴帶至樓下等候警車,期間賴向途人高呼其姓名等個人資料,又著途人拍片及協助找律師,警員指賴的表現激動。辯方提出有警員曾嘗試逼賴飲滴露,但法官指沒證供顯示有這情況發生。警方其後使用Cellebrite程式破解從3C工作室檢取的電話,專家指Cellebrite無法擷取所有資料。
法官提醒陪審團,不可因賴行使緘默權而對他有不利揣測。法官又指,有警員供稱在2020年1月19日帶賴到長沙灣警署作「debriefing」,調查賴的背景,政治立場及與其他被捕人士的關係,但並非搜證一部份。
辯方指賴被要求脫去衣物只穿內褲,有警員罵賴是「曱甴」,賴其後發現其褲袋內有子彈,警員取出用子彈在賴的上身磨擦,以留下DNA,又指釋放賴後會對外稱他「篤灰」,惟警員在盤問下一一否認,但承認賴最終沒回答任何問題,但調查過程用了2小時。法官指,賴沒作供,沒有證供顯示賴被打的過程,陪審團須考慮是否信納警員的證供。
法官指,控方從犯證人彭軍壕指賴振邦是Bobby,辯方則指賴的姐夫叫賴為「阿邦」,但本案的Telegram訊息沒出現過阿邦。法官提醒陪審團須考慮賴的家人沒叫賴的英文名,是否代表賴沒有英文名或不是Bobby。法官又指出,陪審團須考慮證人彭軍壕會否為減刑而剪裁證供,若陪審團不能肯定賴是Bobby,就不能斷定賴與本案串謀有關。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