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判處14名「35+顛覆案」被告罪名成立之後,西方作出批評,歐盟質疑這是政治起訴,影響香港的開放多元。前美國駐港澳總領事的郭明瀚指案件改變了香港的本質。
我很奇怪西方人士這樣關注香港的人權自由,甚至為31個自己認罪的香港被告發聲,但為何他們不關心一下在加沙地帶死了的36000人,當中包括近半是兒童?即使按西方的邏輯,難道死亡不比坐牢嚴重嗎?西方的雙重標準,表露無遺,可再舉兩件事以說明之。
第一,英國嚴苛的國安法。現在歐盟批評的是香港的23條立法相關案件,但英國去年7月訂立的國安法,比香港更嚴苛。就以最近涉及特區駐英經貿辦事處職員的案件為例,已經充分體現英國法律的嚴苛性。行政會議成員、本身亦是資深大律師的湯家驊日前在社交媒體撰文,指「英國莫須有罪行防不勝防」。
他分析這次指控涉及兩種行為,包括所謂「監控」在英國被特區被通緝的人士,以及以「欺詐手段」進入民居(涉及的是一個被追債叫Monica的女人)。湯家驊認為,即使事件屬實,兩者表面看亦只是普通罪行,為何能提升至國家安全的層面呢?他以香港為例,警務人員監控任何人均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所監管,但條例並不適用於民間行為,換言之,聘請私家偵探監控他人行蹤並不犯法,但英國就提升至觸犯國安法的層次。至於欺詐入屋,湯家驊認為,充其量也只是民事責任問題,連刑事罪行也不是,更遑論危害國家安全。
湯家驊結論是,在英國國安法之下,任何事無大小的違法行為,若加上「外國勢力條件」(foreign power condition)即屬危害國家行為。在英國國安法下,所有外國政府及任何在政府體制內有一官半職之人士及政黨,均屬外國勢力,如此模糊和廣泛性令人咋舌,遠比香港的法例嚴峻。
看完資深大狀湯家驊的分析,比較了香港23條立法和英國的國安法,為何見不到美國或歐盟對英國動用國安法拘捕香港人士作出任何批評呢?順帶一提,英國的法例如此模糊和廣泛,香港人還是少去為妙,特別是香港的公務員、資助機構人員或任何公職人員,如果去英國買樓,要小心被英國當你是外國勢力,將資產充公。英國有充公俄羅斯富豪資產的前科,所以英國還是少去為妙。
第二,美國在阿富汗培養的怪物。美國之前入侵阿富汗,推翻了塔利班政府,為了維持當地的治安,控制塔利班的反抗,原來培養出極其殘忍的怪物,其中一個就是阿富汗南部坎大哈省的前警察局局長阿卜杜勒・拉齊克。那些曾經在阿富汗發生的殘忍事件,連美國《紐約時報》都看不過眼,作了專門調查,在5月22日發表文章,講述坎大哈前警察局長拉齊克的驚人事件。
《紐約時報》指,在美國的敘事中,拉齊克年輕、勇敢、富有魅力,曾經協助美軍擊退塔利班。但是《紐時》經過一年的調查後發現,坎大哈省有多近2200宗疑似失蹤事件,懷疑是拉齊克大量拘捕被指支持塔利班的人士,用綁架、酷刑、法外殺戮結束了這些人的生命。《紐時》在2200宗疑似失蹤案件中,追蹤了其中近1000宗,直接證實了當中400宗失蹤案件的真實性,這些人至今全部下落不明。《紐時》認為這個數字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拉齊克的殘忍暴行,目前並未完全揭發。
《紐時》指拉齊克受美國培訓,領美國的薪水。曾有與拉齊克共事的美國特種部隊軍官羅伯特・沃爾特邁耶表示,「我們創造了拉齊克,美國在過去每場戰爭中都做了相同的事,創造他們,其後並為之追悔。」另一個曾與拉齊克共事的美國國務院前官員亨利・恩謝爾回憶說,他曾向拉齊克詢問一些涉嫌侵犯人權的事件,得到拉齊克肯定的答案,恩謝爾評論說,「我們會說,『哇,我希望我們沒有因為聽到這件事而被捲入戰爭罪行』。」恩謝爾坦承:「我們知道我們在做什麼,但認為我們別無選擇。」
結果拉齊克在2018年10月被暗殺死亡,阿富汗民眾高興不已,但是美國會為誰培養出拉齊克這個殺人魔頭進行內部調查,將策劃培植拉齊克的美國官員繩之於法嗎?其他西方國家的政府,會譴責美國的暴行嗎?美西方會對香港的事情指指點點,但他們自己的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嚴苛,他們自己在其他國家策動的暴行令人髮指,這一切又好像無發生一樣。
在西方的雙重標準背後,有一個共同邏輯:他們對親美國的政權,做什麼也視而不見;他們對自己眼中不友好的政權,即使發生雞毛蒜皮的小事,也會大造文章,針對香港亦然。雙標背後,美西方的焦點,就是想顛覆中國政權。因此拉齊克因為反對塔利班,即使綁架屠殺數以千計的阿富汗人民,在美西方眼中仍然無罪,但香港法庭審訊美西方支持的反對派人士就是有罪了,因為這些反對派想顛覆中國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