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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槍手」蘇緯軒:被捕時以半自動手槍向警員方向開了一槍 為12.8行動準備6支手搶

屠龍案

屠龍案 |「槍手」蘇緯軒:被捕時以半自動手槍向警員方向開了一槍 為12.8行動準備6支手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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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槍手」蘇緯軒:被捕時以半自動手槍向警員方向開了一槍 為12.8行動準備6支手搶

2024年06月17日 13:15 最後更新:06月18日 08:39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17日在高院踏入第35天審訊。控方傳召從犯證人、案中擔任「槍手」的蘇緯軒出庭作供。蘇供稱,被捕當天便衣警員表明身份後,他無法確定對方真實身份,以為是傷害自己的人,遂用身上攜帶的Polymer 80半自動手槍向警員方開了一槍。

警方在大埔拘捕蘇時, 蘇承認當時向警方開了一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大埔拘捕蘇時, 蘇承認當時向警方開了一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蘇緯軒蓄短髮、戴幼邊眼鏡、中等身材,穿白色短袖恤衫出庭,蘇確認於2019年12月20日被捕,翌年6月15日簽署無損權益口供,同年10月3日承認串謀謀殺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和意圖抗拒合法逮捕而使用槍械及彈藥罪。

蘇緯軒承認2019年12月被捕時向警員方向開槍 

控方庭上播放蘇在大埔翠屏花園對出行人路被捕的片段。蘇指,當時他身上攜有Polymer 80半自動手槍,與女友鍾雪瑩同行,有2名便裝男子在背後快速接近蘇後,自稱警察,蘇指當時無法確認對方身份,擔心是傷害自己的人,遂把槍上膛向2名男子方向開一槍,其後蘇被制服。

控方展示涉案槍械照片,事後尚有14發子彈存於彈匣。該槍由一名叫Steven的男子經陳玉龍轉交予蘇。蘇表示,2019年12月8日得悉同案其他人士被捕,而自己有槍械彈藥,遂在Steven安排下租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避風頭」。

警方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搜獲長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搜獲長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大埔單位搜出AR15長槍及殺傷力更大的中空彈 

蘇指,單位內被搜出的一支長槍由不同品牌的組件組成,某部份是「AR15」,整支槍也可以稱為「AR15」,另該長槍經改裝後,扣下板機便可連續發射子彈直至彈藥耗盡,「AR15」上配有瞄準鏡,可放大事物8倍,另有1個60發步槍彈匣、5個30發步槍彈匣、2 個手槍彈匣及避彈衣等。

蘇續指,手槍全數配備中空彈,中空彈呈不規則形狀,發射後會變形擴張,殺傷力較實心彈高,擊中人體後會在體內「翻滾、破碎」,造成傷口較大。蘇又稱,被捕前有意離港,逃避警方追緝,Steven為他安排台幣等應急物品。

蘇14歲打War game認識Steven  做其助手參與抗爭 

蘇指,案發時18歲,自己於2014年約14歲時經War game Facebook群組認識約24歲的Steven,兩人興趣相投,其後從他口中得悉「佔領中環事件」,開始討論政治話題,2016年發生旺角暴動,蘇支持暴動者,Steven隨後提出想成立一隊人作武力抗爭,蘇因欣賞Steven而應邀成為其助手,因Steven考慮抗爭涉大量違法活動,遂轉用Telegram溝通。

蘇:吳智鴻與Steven進行黑市槍交易 

蘇續指,Steven指2019年7月認識2名勇武示威者,都是打算用槍,蘇便按Steven指示與吳智鴻和另一人會面,蘇提到Steven在2018年成功偷運許多槍入境,「即係sell人買槍」,隨後他與吳智鴻交換聯絡方式。蘇得悉Steven有進行交易,並把3支手槍交予吳智鴻一方。

蘇認為西貢熱門夜行路線試槍「搏拉」 2小時前向吳稱沒空出席  

到10月1日有示威者遭警員槍擊,Steven指示威者用實彈對抗都屬「無可厚非」,開始構思行動,蘇指「唔覺」自己是實際執行的角色,Steven曾稱吳智鴻一方某一晚會前往試槍,他們對槍械沒甚麼認識,著蘇到場指導,但蘇發現試槍地點是熱門的夜行路線,出席是「搏拉」,但因Steven疑心較重,蘇不願拒絕,只在試槍前約2小時前向吳智鴻指沒空出席。

蘇任槍手 為行動準備約6支手槍    

蘇指,連同早前3支手槍,共約6支手槍、1支步槍獲Steven安排運送到港,Steven某日向蘇指安排他任「槍手」角色後,陳玉龍會轉交以上武器予蘇緯軒,到11月底Steven亦初步提出計劃,其後蘇有自行向吳智鴻確認計劃,與Steven提出的一致。

吳智鴻指,12月8日遊行時放置一大一小炸彈,20公斤大炸彈放在西方向,2公斤小炸彈在東方向,側翼高處大廈天台有槍手,當警方防線由西向東推進、走近小炸彈時便引爆,警方撤退時開始開槍,逼他們到大炸彈再進行引爆,屆時理應有許多受傷、甚至死亡的警員,便會由一隊人檢取警員武器,留待日後遊行示威使用。

吳智鴻安排車手載蘇離開現場 蘇建議燒車毁滅證據 

蘇稱,自己只是表面上參與,因若退出行動「 唔畀警察拉,都一定俾佢(Steven) 搞」,擔心會遭殺害。 蘇表示,2019年12月4日與吳智鴻私訊,討論12月8日展開針對警方的攻擊行動後,由吳的車手帶蘇緯軒離開軒尼詩道英皇中心附近大廈天台,蘇建議「放低我喺drop zone,個車手就可以唔理我,又或者燒車消滅證據」。

蘇不欲參與行動  構思多個理由拖延計劃 

蘇12月開始不欲親身參與行動,遂打算避加入。到12月8日凌晨,蘇私訊吳智鴻稱「無彈」,豈料對方仍未入睡,蘇指只有5個彈匣,吳表示「30飛咩都打晒」,蘇回應指屆時現場環境混亂,「我無辦法一槍瞄準一個慢慢打落去」,即有意拖延計劃,再「補多句」要運槍。

蘇解釋,自己居於將軍澳,過海時如果遇到警方路障,便會聲稱「出唔到嚟」,向吳指步槍「好誇張地大袋」,以蘇的年紀,又適逢遊行日,定會被警方搜身,而吳當時沒指示他如何避開警方路障,只叫蘇「早啲瞓」。 蘇原先安排早上到「安全屋」準備,如「安全屋」列入警方防線範圍,便影響計劃,又指有信心可拖延計劃,但避免被懷疑破壞行動,向吳智鴻建議車手翌晨可在摩理臣山道載蘇緯軒上車。

蘇承認未到射擊地點現場視察 惟指500米內擊中人或目標沒難度 

辯方問到,12月8日前蘇並沒到灣仔天台射擊地點視察,不知樓高幾層。蘇指,預計天台有一定高度,以過往經驗,500米內擊中人或目標沒難度,另在外國靶場有使用過真槍,但從沒射擊人。

辯方又關注,涉案地點會有路經的遊行人士,蘇回應指,行動時周遭應不會有「唔關事嘅人」,因為Steven較小心,擔心傷害到平民便會成為「濫殺無辜嘅恐怖分子」,達不到其政治目的。 蘇緯軒作供完畢。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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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賴振邦求情指非主腦 法官聽取同案認罪被告求情 下月一併判刑

2024年09月02日 18:05 最後更新:18:0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29日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6人脫罪。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9月2日在高院求情指,他並非本案主腦,只屬協助角色,而且他在還柙期間不斷進修,但願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冀獲輕判。法官張慧玲表示,將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被告賴振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控方交代賴振邦現年33歲,沒有任何案底,先後在2020年1月17日及2020年9月5日被捕。

代表賴的大律師是香媛求情時指,賴並非本案主腦,只是協助角色,親友形容他為孝順兒子,待人接物、真誠友善、樂於助人。他還柙期間不斷進修,冀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並表示類似案例不多,會盡量補充供法官參考。

法官張慧玲則指,根據陪審團所提出的問題,相信陪審團依靠賴曾出席西貢試槍而信納賴即案中負責製造炸彈的「Bobby」、及其於Telegram群組「行山討論區」內搵炸藥的言論,但信納賴不清楚最終放炸彈的位置,亦無參與將炸彈帶到華仁書院,故裁定該交替控罪罪成。 法官表示,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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