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江旻憓的比賽,有讓人喘不過氣的感覺。她為香港奪得那面寶貴的奧運重劍金牌,的確難能可貴。
江旻憓在女子重劍決賽中,整場比賽從未領先,開局初段最差的時候,是以1比7落後,相信不少人那一刻都後悔半夜爬起來看她比賽了。但想不到她竟然可以一分一分地慢慢和對手扳平,最後在延時比賽中,她以關鍵一劍、也是唯一一次在比賽中的領先,奪得了金牌。
能代表一個地區出戰奧運,已經是這個地區最強的選手。能夠打入奧運決賽,無論是兩人的比劍,還是八人的游泳,都絕對是世界頂尖的高手了。
我對運動高手如何可以克服強敵,奪取奧運金牌,甚感興趣。有一次請教一位跳水名將,她是多屆奧運金牌得主。我問她奧運金牌得主和其他好手關鍵的分別在哪裏?她為此娓娓道來。
她說能夠代表一個國家或地區出賽的運動員,都是好手中的好手。以跳水為例,她們從小到大,由早到晚都是無盡的刻苦訓練,所以首先要超常的努力。她説起來淡淡然的,我就覺得很多人挨不了苦,到中段已經行人止步了。
有人說任何技藝你只要訓練超過一萬小時,你就可以很精通了,而那些奧運選手更隨時訓練了幾萬小時,所以技巧已經十分嫻熟,已經在腦海中變成一種自動模式,可以不加思索就能重現出來。問題是能進入奧運決賽的都是十分努力的高手,最後誰可以拿金牌呢?
關鍵中的關鍵,就是在最後的決賽場上,當全世界的焦點落在你的身上,萬一比賽遇上逆境時,如何可以發揮出平常練習時的水準,這的確需要一顆大心臟。她說每個人的性格不同,但是如果心境比較平靜,的確有利一些。
聽她淡淡然的描述奧運選手在驚心動魄的比賽中致勝的關鍵,我有一丁點領悟。
第一,刻苦訓練。做到過萬小時的訓練,是需要作出很多犧牲、需要很大的毅力才能達致。能做任何事都能那樣,如果真能夠花上過萬小時去學習鑽研,就一定可以成為高手了。體育如是,讀書也是這樣,以高考為例,有足夠的勤力,溫好二、三十年的過去試題,要拿一兩科五**也非遙不可及的事情。要成為一個地區的體育代表,勤力和專注非常重要。
第二,超級強大的心臟。有時普通明星和巨星的差別,就是那個大心臟。你看美國NBA職業籃球聯賽,每一隊都有一兩個明星,但是那些巨星就是在比賽結束前的一刻,在兩隊分差一兩分的時候,其他球員都會覺得相當「手緊」,不敢去射,只能夠將球交給巨星。而巨星平時的命中率也只有70、80%,但偏偏在最關鍵的時刻,他就能夠命中,帶領球隊贏出比賽。
奧運冠軍亦是如是,好像江旻憓那樣在落後那麼多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追平取勝,關鍵亦是有一顆大心臟。
我發覺擁有大心臟的人都有一個特點,就是人比較純,雜念較少,相當專注,或許這也是一個成功的秘訣。不過恐怕這種性格,有相當一部分還是天生的。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