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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辯方錯誤引述黃振強早前證供 後向陪審團作出更正

屠龍案

屠龍案|辯方錯誤引述黃振強早前證供  後向陪審團作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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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辯方錯誤引述黃振強早前證供 後向陪審團作出更正

2024年08月08日 17:17 最後更新:08月13日 11:39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8日在高院踏入第68天審訊,續由代表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陳詞,指據黃振強供詞,同謀者吳智鴻不需要「屠龍小隊」助製造炸彈引爆器,即使被告張銘裕曾轉發引爆器片段至「屠龍小隊」的「滅龍」群組,惟控方沒擷取資料以證片段是來自吳一方。辯方指,控方未能舉證張銘裕對殺警計劃知情,應判他無罪。另辯方指,黃振強作供時承認沒向成員詳細交代計劃地圖上的炸彈及槍手位置,乃蓄意誤導他們,惟在短暫休庭後向陪審團作出更正,黃當時並不同意自己誤導成員。

辯方指,黃振強向其他成員隱瞞12月8日的殺警行動內容,包括槍手及炸彈位置,仍誤導成員,惟之後更正此說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黃振強向其他成員隱瞞12月8日的殺警行動內容,包括槍手及炸彈位置,仍誤導成員,惟之後更正此說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指張銘裕在2019年11月27日於「滅龍」群組分享引爆器片段,必然是吳智鴻一方傳送給他。惟辯方今引述黃振強供詞,吳智鴻從沒要求「屠龍小隊」協助製作引爆器,群組對話顯示吳稱引爆器會由「遙控佬」負責,控方指另一被告賴振邦手機有一張與片段環境相似的照片,但辯方關注,相片建立日期是11月28日,較張銘裕傳送片段的日子遲。辯方質疑,控方從未解鎖張銘裕的手機,而吳智鴻及賴振邦的手機亦無被擷取該影片,控方不能證實影片由吳一方傳給張,可以是網上找到或來自其他人,張轉發影片可以是出於公諸同好,無法證明張是知情參與串謀。

辯方指,有成員在12月6日於群組問「其實我哋會做邊個plan」,當時軍師Kan回覆「淨係引班狗過嚟就掂,走得」,成員指「咁都係我哋平時做嘅嘢」。黃振強在盤問時承認,成員理解12月8日行動與平時示威一樣。辯方指,對話顯示成員當日仍然不知道涉案計劃,引警的位置有炸彈,質疑黃是誤導成員,質疑「係咪真係咁簡單?」。

辯方引述盤問期間黃於2019年12月5日已從吳獲得列明兩個炸彈及槍手確實位置的地圖,質疑黃沒有向隊員詳細交代計劃細節,黃同意,但強調隊友已經知道當時有人會用槍及炸彈。辯方又指,張銘裕在12月6日凌晨1時45分在群組發言後,直至12月7日下午5時多才再參與對話。

辯方指,「屠龍小隊」非首次輕裝活動,本案涉「安全屋」、避彈衣、倉庫等,其實平時活動都有,不代表打算參與黃振強的大計劃,環境證供不支持控方說法。

對黃振強供稱12月7日曾在灣仔「安全屋」內向成員簡介,講解了翌日的殺警計劃。辯方質疑,當時屋內有非「屠龍小隊」成員的陌生人,黃不會在該情況下講解;加上,黃指他須在12月8日前與吳確認炸彈的確實位置,但據從犯證人彭軍壕的證供,黃振強是於薔紅餐廳與吳宵夜時,才問及計劃的行動細節,故黃沒可能在宵夜前向成員講解。辯方續指,黃在被捕後的錄影會面沒提及「安全屋」簡介,要在2023年9月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才首度提及,認為陪審團不應相信黃振強曾作簡介。

辯方陳詞期間指,黃作供時承認沒向成員詳細交代計劃地圖上的炸彈及槍手位置,乃蓄意誤導他們,惟其後辯方在短暫休庭後,向陪審團作出更正,指黃當時並不同意自己誤導成員。

但辯方強調,黃振強的證供與其錄影會面前言不對後語,並非誠實可靠;而彭軍壕的父親是警員,彭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前後與警員多次「閒話家常」,彭認罪惟拒絕交出手機密碼,質疑彭是否「有嘢唔想畀人知」,認為陪審團須小心考慮其證供。辯方指,控方未能舉證張銘裕對殺警計劃知情,應判他無罪。被告嚴文謙的代表大律師將於9日陳詞。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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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賴振邦求情指非主腦 法官聽取同案認罪被告求情 下月一併判刑

2024年09月02日 18:05 最後更新:18:0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29日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6人脫罪。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9月2日在高院求情指,他並非本案主腦,只屬協助角色,而且他在還柙期間不斷進修,但願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冀獲輕判。法官張慧玲表示,將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被告賴振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控方交代賴振邦現年33歲,沒有任何案底,先後在2020年1月17日及2020年9月5日被捕。

代表賴的大律師是香媛求情時指,賴並非本案主腦,只是協助角色,親友形容他為孝順兒子,待人接物、真誠友善、樂於助人。他還柙期間不斷進修,冀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並表示類似案例不多,會盡量補充供法官參考。

法官張慧玲則指,根據陪審團所提出的問題,相信陪審團依靠賴曾出席西貢試槍而信納賴即案中負責製造炸彈的「Bobby」、及其於Telegram群組「行山討論區」內搵炸藥的言論,但信納賴不清楚最終放炸彈的位置,亦無參與將炸彈帶到華仁書院,故裁定該交替控罪罪成。 法官表示,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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