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14日在高院踏入第72天審訊。由被告許湛榮的代表大律師陳偉彥陳詞,指許湛榮早於協議成形前已退出計劃,行山試槍後已不見蹤影,沒有參與任何活動或會議,從犯證人彭軍壕也沒供稱許於12月8日行動中有任何角色,控方沒證據指證許參與串謀。
辯方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曾供稱,2019年12月3日與同謀者吳智鴻在松記開會,落實於12月8日的大行動,但許沒出席會面,證據不足以證明許知悉本案的串謀。
控方早前指從犯證人彭軍壕、吳智鴻、許湛榮於721事件後曾開會,而吳智鴻等人與「大舊」曾商討槍械,可見一早有襲警「思維」。惟辯方指,此基礎是「荒天下之大謬」,9月30日與「大嚿」開會時討論的是10月1日行動,後來已取消,加上許並不在場。辯方認為,控方針對許湛榮的證據「空洞無物、薄如蟬翼」,嘗試模糊化串謀計劃何時成形,強調許早於協議成形前已退出。
辯方表示,11月17日行山試槍後,許湛榮已沒有參與之後的活動,故控方沒證據指許參與串謀,閉路電視亦沒拍到許的蹤影,當許在「行山」得知有槍和炸彈後,可能刻意疏離吳智鴻一方,拒絕參加計劃。
辯方稱,控方一直強調許是屬於吳智鴻一方,中學同學兼好友,但辯方指許「唔係佢心入面個條蟲呀嘛」,不是必然知道吳的想法和行動。
辯方又指,即使是被指為吳智鴻一方的彭軍壕,亦曾供稱12月8日行動的參與者中沒提及許湛榮,亦確認試槍之後的會議、活動等都沒有許的出現,及至12月8日,彭在群組問除了許以外,有誰不可以知道最新消息,辯方指即許不知道計劃,反映許是外人,並非串謀者,
辯方指,吳智鴻被捕時,許已退出群組,直至吳被捕的數小時後,許才再加入群組並指「清嘢」。辯方稱,許曾是群組成員,或因恐受牽連,故著別人「清嘢」,不代表許參與了串謀。
辯方續指,許湛榮與吳智鴻屬華仁書院舊生,應是在華仁製造炸彈的最佳人選,惟吳選擇找彭軍壕作伴,12月7日吳曾2次致電許,但許拒接,辯方指當時應是吳找尋炸彈放置的地方。
吳智鴻稱會與許湛榮視察行山試槍地點,而控方稱在吳家中搜出一張地圖上面有許的指紋,辯方反駁,指紋是沒有時間的指向性,地圖上亦有其他身份不明的人的指紋,加上涉案地圖是香港地圖,而在吳家中搜出的西貢地圖則沒許的指模。
辯方指出,許湛榮被指控為殺警案的瘋狂串謀犯,要求陪審團思考許的角色和崗位是甚麼,若陪審團心中仍有疑問,應裁定許無罪。
被告劉佩凝的代表大律師15日陳詞。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