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屠龍案|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法官周五開始引導陪審團

屠龍案

屠龍案|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法官周五開始引導陪審團
屠龍案

屠龍案

屠龍案|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法官周五開始引導陪審團

2024年08月15日 16:48 最後更新:08月16日 08:02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15日在高院踏入第73天審訊。由代表被告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陳詞稱, 控方曾指擲汽油彈、破壞公眾設施屬恐怖活動,惟2019年暴動並沒被定性為恐怖活動,即使擲汽油彈等的「屠龍小隊」精華片段被轉載到「育龍」頻道,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曾瀏覽片段,形容劉的角色僅是「兼職會計妹」。辯方已完成結案陳詞,法官16日開始引導陪審團。

控方曾指擲汽油彈、破壞公眾設施屬恐怖活動,惟辯方質疑2019年暴動並沒被定性為恐怖活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曾指擲汽油彈、破壞公眾設施屬恐怖活動,惟辯方質疑2019年暴動並沒被定性為恐怖活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早前控方陳詞指以2019年的香港社會背景,本案串謀是不言而喻,辯方指這是「不可取態度」,不應把庭外訊息列入考慮,認為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劉佩凝有意圖把財產用於恐怖活動,或明知他人用財產作恐怖活動。

辯方指,被控方指為「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即使曾在被捕後向法庭投訴被警方毆打,並拍攝傷勢,但他作供指不知道警方是否使用合理武力,需專家判斷,辯方質疑即使有相片佐證,黃亦不敢講出全盤真相,陪審團需考慮黃的證供是否可信,有否佐證,否則其供詞不應照單全收。

辯方指,黃振強的案件於2023年2月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當時黃仍不認罪;黃與劉佩凝在3月17日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到5月黃開始獲警方接見,其後黃去信律政司。 辯方質疑黃振強在控罪協商下串謀謀殺罪獲存檔,對他來說等同「頭上一把刀」,他必須承認2項控罪和同意案情,故要將劉佩凝「拖落水」。

辯方指,911事件、慕尼黑奧運脅持事件、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倫敦七七爆炸案均無疑是公認的恐怖主義活動,控方結案陳詞時稱扔汽油彈、破壞公眾設施都屬恐怖活動,質疑從沒在新聞中聽到官員把2019年暴動定性為恐怖活動,重申控罪定義恐怖活動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財產嚴重損害、危害他人生命、為推展政治宗教主張、威嚇政府組織等。

辯方強調,控方無問黃振強在中大暴動中擲了多少個汽油彈、是否令人嚴重受傷,以及推廣甚麼思想,控方只引述「育龍」頻道提過「五大訴求」,辯方認為,當時合法示威都用此口號,並非為推翻政府。

對控方依賴劉佩凝將「2019屠龍小隊精華片」轉載到Telegram「育龍」頻道,證明她知悉「屠龍小隊」正進行恐怖活動,辯方反駁,無證據證明劉佩凝有按進短片瀏覽內容。

辯方續指,黃振強確認除與劉佩凝初相識時傳送過3把槍的表情符號,自此便沒再向劉提及買槍;據兩人的通話紀錄,黃供稱當中提到會配合其他團隊用槍和炸彈,但辯方質疑,黃在3年7個月後才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會否記得清楚對話。

辯方又指,黃振強於11月4日邀劉佩凝協助他籌款,劉只處理逾20萬元資金,其他資金由黃用私人銀行戶口自行處理。至12月7日,有人聯絡劉佩凝指想「屠龍小隊」資助他10萬元作「畀手足生活費」,劉當時回覆「錢唔係我搞」並轉告黃,黃一口拒絕。當時劉質疑「屠龍小隊」已籌得50萬元,但黃指「50萬?條數你有份睇,邊有50萬咁多」,惟黃供稱有金主給他逾百萬元現金。辯方指,黃向劉隱瞞籌款,而劉對黃言從計行, 劉被黃振強「點到陀陀擰」,形容劉的角色僅是沒工資的「兼職會計妹」。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候判。包括兩名污點證人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等的4名認罪被告27日在高院求情。辯方求情指,蘇緯軒以往想法天真,易受他人影響。法官張慧玲指,協助製作引爆器的被告雖對串謀計劃不知情,但必定知道與對抗警方有關,不可抹殺2019年背景。案件暫定於11月14日判刑。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4名求情的被告包括蔡凱明、蘇緯軒、彭軍壕及陳玉龍。「槍手」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香港警察,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兩罪,蘇在審訊中出任控方污點證人。代表蘇緯軒求情的大律師指,蘇被捕後曾向律師比喻,當時香港社會像一棟危樓,不應讓情況惡化下去。但隨時間過去,蘇已由「危樓」論轉變成覺得「以前身邊人嘅訊息唔係絕對正確」,形容蘇想法天真,但內心正直,現已經成長,得悉自己「做法魯莽」,已改變人生觀、求學態度,更修補了與家人的關係。

另一污點證人彭軍壕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彭的母親於彭還押期間過身,彭明白判刑要反映控罪的嚴重性,刑期不會短,但希望法官接納彭早有悔意,擔任控方證人,因此被單獨囚禁,令他感孤單,而他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冀法庭給予自新機會。

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製承認造爆炸品」罪;陳玉龍則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兩罪。控方指,蔡凱明原修讀機械工程文憑,被捕時被警方發現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判囚6個月;陳玉龍被捕前擔任技術人員。

涉案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涉案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指,判刑不可抺殺案件與反修例有關,雖然蔡凱明沒參與串謀,但「唔可以當佢空白,淨係整咗兩個引爆器」,蔡是知道用於對抗警方,「唔可以抹殺背景」,辯方同意,蔡只是對後來的目的、規模不知情。

陳玉龍代表律師求情指,蘇緯軒拜托陳代收包裹及每次提供200元報酬,陳最初稱以為包裹內是玩具槍,事後承認知道是真槍,至於在陳家中搜出上彈真槍及92發子彈,均由蘇所贈送及供陳收藏之用。

惟法官指,陳玉龍負責收取槍械包裹,但在陳玉龍家中搜出子彈,無可能只是收藏,陳收藏真槍卻不清空彈匣,不合邏輯,再加上2019年社會背景,「好難話佢完全無非法意圖」。辯方指,無證據顯示陳玉龍實質參與任何活動,但法官表示「成個串謀有好多人做嘢」,陳玉龍從中協助,即使他不知道案中串謀計劃,亦會考慮社會環境,陳也不可能不知道與反修例事件有關。

法官將4名被告的判刑,暫押後至11月14日。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