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15日在高院踏入第73天審訊。由代表被告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陳詞稱, 控方曾指擲汽油彈、破壞公眾設施屬恐怖活動,惟2019年暴動並沒被定性為恐怖活動,即使擲汽油彈等的「屠龍小隊」精華片段被轉載到「育龍」頻道,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曾瀏覽片段,形容劉的角色僅是「兼職會計妹」。辯方已完成結案陳詞,法官16日開始引導陪審團。
早前控方陳詞指以2019年的香港社會背景,本案串謀是不言而喻,辯方指這是「不可取態度」,不應把庭外訊息列入考慮,認為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劉佩凝有意圖把財產用於恐怖活動,或明知他人用財產作恐怖活動。
辯方指,被控方指為「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即使曾在被捕後向法庭投訴被警方毆打,並拍攝傷勢,但他作供指不知道警方是否使用合理武力,需專家判斷,辯方質疑即使有相片佐證,黃亦不敢講出全盤真相,陪審團需考慮黃的證供是否可信,有否佐證,否則其供詞不應照單全收。
辯方指,黃振強的案件於2023年2月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當時黃仍不認罪;黃與劉佩凝在3月17日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到5月黃開始獲警方接見,其後黃去信律政司。 辯方質疑黃振強在控罪協商下串謀謀殺罪獲存檔,對他來說等同「頭上一把刀」,他必須承認2項控罪和同意案情,故要將劉佩凝「拖落水」。
辯方指,911事件、慕尼黑奧運脅持事件、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倫敦七七爆炸案均無疑是公認的恐怖主義活動,控方結案陳詞時稱扔汽油彈、破壞公眾設施都屬恐怖活動,質疑從沒在新聞中聽到官員把2019年暴動定性為恐怖活動,重申控罪定義恐怖活動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財產嚴重損害、危害他人生命、為推展政治宗教主張、威嚇政府組織等。
辯方強調,控方無問黃振強在中大暴動中擲了多少個汽油彈、是否令人嚴重受傷,以及推廣甚麼思想,控方只引述「育龍」頻道提過「五大訴求」,辯方認為,當時合法示威都用此口號,並非為推翻政府。
對控方依賴劉佩凝將「2019屠龍小隊精華片」轉載到Telegram「育龍」頻道,證明她知悉「屠龍小隊」正進行恐怖活動,辯方反駁,無證據證明劉佩凝有按進短片瀏覽內容。
辯方續指,黃振強確認除與劉佩凝初相識時傳送過3把槍的表情符號,自此便沒再向劉提及買槍;據兩人的通話紀錄,黃供稱當中提到會配合其他團隊用槍和炸彈,但辯方質疑,黃在3年7個月後才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會否記得清楚對話。
辯方又指,黃振強於11月4日邀劉佩凝協助他籌款,劉只處理逾20萬元資金,其他資金由黃用私人銀行戶口自行處理。至12月7日,有人聯絡劉佩凝指想「屠龍小隊」資助他10萬元作「畀手足生活費」,劉當時回覆「錢唔係我搞」並轉告黃,黃一口拒絕。當時劉質疑「屠龍小隊」已籌得50萬元,但黃指「50萬?條數你有份睇,邊有50萬咁多」,惟黃供稱有金主給他逾百萬元現金。辯方指,黃向劉隱瞞籌款,而劉對黃言從計行, 劉被黃振強「點到陀陀擰」,形容劉的角色僅是沒工資的「兼職會計妹」。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