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16日在高院踏入第74天審訊。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指,本案是有人計劃使用槍和炸彈對付警察,但提醒陪審團需小心處理3名污點證人的證供,考慮他們在誘因下有可能因此剪裁和提供假證供,陪審團在處理本案時勿被個人同情、偏見所影響。
法官張慧玲指,自2019年因應政府修例而引起社會事件,當中包括示威遊行,亦有一些非法行為,如破壞及堵路等行為,本案涉及12月8日有人計劃用槍和炸彈襲擊警察,主謀為吳智鴻,負責找槍、炸彈和測試炸藥等,其中吳智鴻屬於一個群組,彭軍壕同屬該群組成員,而黃振強自稱「屠龍小隊」隊長,其小隊行為「出名勇武」。吳智鴻打算將8公斤和12公斤炸彈放置遊行路線途經的灣仔軒尼詩道,「屠龍小隊」以「裝修」誘警到小炸彈放置處,再逼使警員靠近大炸彈置放地點,槍手蘇緯軒則會在高處,以步槍射擊警方。炸彈爆破後,有人會執拾警員槍械,但計劃最後無法實行,黃振強與張銘裕、嚴文謙於計劃當天早上被捕。
法官提醒陪審團處理本案時勿被同情及偏見影響
法官指,控方的說法是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均屬「屠龍小隊」隊員;而被告賴振邦及許湛榮則為吳智鴻一方,眾人同被指為「12.8 大行動」的串謀者。李家田則另被控管有槍械,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辯方則指眾人並非串謀者,李家田亦沒管有相關槍械。控方亦指,
法官指,本案共有31名控方證人,僅被告李家田出庭作供,而張俊富則傳召其醫生出庭作供,法官提醒陪審團,要以個人智慧判斷各人證供是否可靠,有權只相信部分證供。另3名污點證人包括黃振強、彭軍壕和蘇緯軒,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3人協助控方作供,可爭取獲較輕判刑,最高減刑一半;而黃振強與彭軍壕獲刑事檢控專員承諾,不就此案以外罪行提檢控,包括作供時提及的暴動和擲汽油彈等行為,2人有可能為了不被檢控而作假證供。法官指,3人作供有明顯誘因,毋須爭議,提醒陪審團3人有可能因此剪裁和訛稱證供,陪審團應考慮3人是否在有潛在好處下,仍然所言屬實。
法官提及,當被告被起訴時,陪審團毋須考慮檢控是否公平,只須考慮針對各人的證據,是否足夠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而案中所指的「12.8大行動」涉及大量人物,不只本案首6名被告,至於其他人為何不被提控,陪審團毋須考慮,僅須關注席前的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又提醒,處理本案時勿被同情、偏見影響,亦不應被案件以外其他事情左右,包括傳媒報道,應根據證據作持平和中肯決定,重申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而按毫無合理疑點原則,若陪審團不肯定,則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官:協議最終不一定要實行 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實行
法官指,控方須證明本案存在協議,被告加入與本案串謀者黃振強及吳智鴻等人的協議,並有意圖由被告或其他人將協議付諸實行;而協議毋須以書面形式達成,最終亦不一定要實行,控方只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實行便可,不用證明被告是否積極參與協議;如一個人不知道有協議存在、無意成為一分子、裝作加入協議,均不屬串謀,但退出協議則不是抗辯理由,頂多只是求情理由。
法官綜合證供向陪審團指出,「荃灣示威群組」群組於2019年8月底破壞屬黑社會的店舖,因而「響朵」,改名為「屠龍小隊」,黃振強自稱隊長,但黃作供同意組織鬆散,他並非透過選舉成為隊長,辯方質疑黃並非隊長。黃於Telegram見吳智鴻發表有關721事件言論,兩人開始聯絡;「屠龍小隊」的運作和行動,由黃與林銘皓(Kan)計劃,隊員聽從行事,辯方沒挑戰小隊的運作方式,惟法官著陪審員考慮黃實際上是否屬領袖角色。
台灣軍訓時僅商討未達成協議
至於台灣軍訓方面,彭軍壕供稱賴振邦與吳智鴻等人討論逼政府妥協,法官指,此部分屬商討傾談,沒證據顯示達成「12.8」的協議,但若相信彭軍壕的證供,便可思考賴振邦的心態如何,是否無抗拒使用暴力;同樣地,即使彭非完全同意軍訓與串謀無關,但協議直至試槍試炸彈後才成形,頂多僅是吳智鴻一方開始籌備,不可藉此決定誰是串謀的一分子。
彭軍壕作供稱「大舊」及吳智鴻一方原打算於10月1日用槍和炸彈,但疑因「安全屋」被發現而要腰斬行動,法官引述彭的證供,是11月才首次到西貢測試炸藥,卻又指早於10月1日打算用炸彈,著陪審團考慮會否是彭說錯了。
至於唯一作供的被告李家田,法官指,李沒有案底,會被視為有良好品格,可信性較高,若陪審團相信李的辯解,可裁定他無罪,若不信納其證供而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則裁定李有罪。其他沒作供的被告,同樣因沒有案底,會被視為犯罪傾向較低。
法官下周一(19日)續引導陪審團,因證供內容眾多,預計下周三(21日)才完成,陪審團於下周四(22日) 將退庭商議裁決。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