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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提醒控辯雙方主張串謀成形時間不同

屠龍案

屠龍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提醒控辯雙方主張串謀成形時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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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提醒控辯雙方主張串謀成形時間不同

2024年08月19日 18:11 最後更新:08月20日 09:0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19日在高院踏入第75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指,控方認為開設「行山討論區」等行為,即使未落實計劃日期和地點,已為使用槍和炸彈對付警察的計劃付諸實行, 已有串謀的雛形,陪審團需考慮是否接納此說法,而辯方則認為協議不早於12月3日成形,有辯方大律師指12月7日才確定炸彈置放位置,當日才為協議成形日。

法官指,辯方認為12月3日黃振強與吳智鴻等人在松記開會商議後決定12月8日在灣仔軒尼詩道放置炸彈,才確立行動日期, 當日才形成串謀協議,(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指,辯方認為12月3日黃振強與吳智鴻等人在松記開會商議後決定12月8日在灣仔軒尼詩道放置炸彈,才確立行動日期, 當日才形成串謀協議,(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總結控辯雙方向陪審團指出,「行山討論區」於11月3日開設,控方指當時已有計劃用槍和炸彈對付警察,構成串謀協議,不需知道行動確實日子和地點,待適當時候便會實行。惟辯方則認為未有協議形成,因沒確立行動日期。法官指,即使接納控方說法,亦只可用作考慮「行山討論區」群組成員賴振邦及許湛榮是否串謀一分子;如陪審員接納控方指賴振邦是參與「行山討論區」對話的用戶「接完紙鶴未?」,則可考慮賴發出的訊息。至於許湛榮,吳智鴻稱會與許先探路,另地圖上驗到許湛榮的指紋,法官指,證據可供陪審團考慮「行山討論區」是否協議雛形,群組內容是否把計劃付諸實行。

法官又引述證供指,11月16日至17日,吳智鴻一方與被告李家田及張銘裕,一同到西貢深山試槍。彭軍壕清楚記得智鴻吳親自攜帶3支Polymer 80手槍、一些手槍彈匣連子彈、一支AR 15步槍、20至30發步槍子彈及2公斤炸彈。辯方質疑彭的證供,指槍彈由吳攜帶,但彭記得槍彈詳情,「連子彈數目都記得」 

法官指,彭供稱雙方試槍期間,他沒參與,僅負責在周圍當哨兵,但他指聽到5下槍聲。試槍後,吳將其中一支手槍連彈匣及15發子彈交給李家田,稱黃振強想使用槍械。法官指,彭的相關證供主要針對李家田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彈」罪,惟彭在多次錄影會面中均沒有提及李收到手槍,直至上庭才說出相關事件。

法官又指,黃振強曾供稱11月17日與隊員開會,但忘記李家田和張銘裕如何形容試槍情況,當日亦有討論如何使用從吳智鴻方面得來的手槍,但沒有結論,黃著李家田收好槍;翌日,訊息顯示黃在「滅龍」群組問「有無人可以keep眼鏡(槍),阿檸出唔到嚟」,法官指如李家田已收好槍,為何黃仍問誰可暫時存槍,認為陪審員要考慮李家田是否曾保管槍。

法官再引述控方指11月18日黃振強與吳智鴻會面,「屠龍小隊」於當日或之後加入協議。法官指黃沒說清楚自己何時同意加入協議,亦不能說首4名被告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和李家田於當日已加入,因黃並非代表所有「屠龍小隊」成員。黃又承認,其後在泰國旅程中沒詳細與隊員提及如何誘警;法官指沒證供支持黃已與隊員「傾好晒」,著陪審員考慮能否肯定首4名被告當時同意成為串謀一分子。如陪審員肯定首4名被告已成為串謀一分子,即使他們在吳智鴻等人於11月26日測試引爆器時不在場,亦可考慮計劃是分工合作;反之,若判定他們非串謀一分子,吳等人做甚麼則與他們無關。

但辯方指12月3日,黃振強與吳智鴻等人在松記開會商議後決定於12月8日在灣仔軒尼詩道放置炸彈確立行動日期, 當日才形成串謀,另指「屠龍小隊」於12.8行動前夕才知悉放置炸彈位置,故「屠龍小隊」至12月7日才形成串謀。

法官指,控方說法是被告爆竊大學實驗室和「行山」試槍和炸彈等行為,均是為令串謀付諸實行而做,陪審團須裁斷在計劃落實前是否已有串謀,如接納控方說法,則可考慮被告在落實前的言行,如不接納則毋須考慮。法官又提醒陪審團,被告知悉串謀不代表同意串謀,須小心考慮。

法官指一黃振強與吳智鴻於 11 月 18 日在觀塘會面時,吳向黃稱他訂購的槍械已到手,並要求「屠龍」配合及協助引警,吳團夥則負責準備炸彈及槍械,惟黃當時還未掌握其他行動細節,只知道將會實行殺警計劃。 法官續引述對話訊息,黃向隊員稱將會有「新 plan」,不用「行眼鏡 (槍械) plan」,翌日會在大家一起去泰國旅遊時公布有關詳情。辯方指當時連黃自己也不了解計劃詳情,質疑他如何向隊員講述。

法官再引述彭軍壕證供,指吳智鴻要求他陪伴到 Bobby (賴振雄) 位於荔枝角的 3C 工作室「試嘢」。法官指出張銘裕在「滅龍」群組分享的一段短片,彭稱有關片段為當日測試情況。片中他看到吳先將大概火柴頭大小的白色粉末倒在一塊色板上,再致電到一部連接有關裝置的手提電話,裝置就發生爆炸。法官提醒陪審團,如認為彭的證供可信,以及認為該測試是為日後串謀計劃付諸實行,則即使其他被告不在測試現場,如只負責引警等分工,也可構成串謀。

法官另引述被告張俊富於12月1日與從犯證人黃振強的私訊對話,張問道「依家打定plan 20kg 先」,黃又稱於朗豪坊彌敦道位置物色到一合適位置給吳智鴻放置炸彈,張回覆擔心該位置「好容易炸到唔關事嗰啲人」,黃續指以炸到最多警察為目標,並獲張同意。

法官稱,控方認為從二人對話可顯示張必然知道「20kg」即代表炸彈,亦知悉吳的計劃,即置放炸彈一事。法官指若陪審團接納黃的解釋稱當時其正為吳物色放置炸彈的適合位置,即代表張知道談及的「20kg」為炸彈,而非辯方所說的煙花炮仗;同時亦可考慮是否把上述行為視作促進串謀的元素。法官20日續引導陪審團。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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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候判。包括兩名污點證人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等的4名認罪被告27日在高院求情。辯方求情指,蘇緯軒以往想法天真,易受他人影響。法官張慧玲指,協助製作引爆器的被告雖對串謀計劃不知情,但必定知道與對抗警方有關,不可抹殺2019年背景。案件暫定於11月14日判刑。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4名求情的被告包括蔡凱明、蘇緯軒、彭軍壕及陳玉龍。「槍手」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香港警察,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兩罪,蘇在審訊中出任控方污點證人。代表蘇緯軒求情的大律師指,蘇被捕後曾向律師比喻,當時香港社會像一棟危樓,不應讓情況惡化下去。但隨時間過去,蘇已由「危樓」論轉變成覺得「以前身邊人嘅訊息唔係絕對正確」,形容蘇想法天真,但內心正直,現已經成長,得悉自己「做法魯莽」,已改變人生觀、求學態度,更修補了與家人的關係。

另一污點證人彭軍壕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彭的母親於彭還押期間過身,彭明白判刑要反映控罪的嚴重性,刑期不會短,但希望法官接納彭早有悔意,擔任控方證人,因此被單獨囚禁,令他感孤單,而他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冀法庭給予自新機會。

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製承認造爆炸品」罪;陳玉龍則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兩罪。控方指,蔡凱明原修讀機械工程文憑,被捕時被警方發現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判囚6個月;陳玉龍被捕前擔任技術人員。

涉案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涉案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指,判刑不可抺殺案件與反修例有關,雖然蔡凱明沒參與串謀,但「唔可以當佢空白,淨係整咗兩個引爆器」,蔡是知道用於對抗警方,「唔可以抹殺背景」,辯方同意,蔡只是對後來的目的、規模不知情。

陳玉龍代表律師求情指,蘇緯軒拜托陳代收包裹及每次提供200元報酬,陳最初稱以為包裹內是玩具槍,事後承認知道是真槍,至於在陳家中搜出上彈真槍及92發子彈,均由蘇所贈送及供陳收藏之用。

惟法官指,陳玉龍負責收取槍械包裹,但在陳玉龍家中搜出子彈,無可能只是收藏,陳收藏真槍卻不清空彈匣,不合邏輯,再加上2019年社會背景,「好難話佢完全無非法意圖」。辯方指,無證據顯示陳玉龍實質參與任何活動,但法官表示「成個串謀有好多人做嘢」,陳玉龍從中協助,即使他不知道案中串謀計劃,亦會考慮社會環境,陳也不可能不知道與反修例事件有關。

法官將4名被告的判刑,暫押後至11月14日。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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