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19日在高院踏入第75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指,控方認為開設「行山討論區」等行為,即使未落實計劃日期和地點,已為使用槍和炸彈對付警察的計劃付諸實行, 已有串謀的雛形,陪審團需考慮是否接納此說法,而辯方則認為協議不早於12月3日成形,有辯方大律師指12月7日才確定炸彈置放位置,當日才為協議成形日。
法官張慧玲總結控辯雙方向陪審團指出,「行山討論區」於11月3日開設,控方指當時已有計劃用槍和炸彈對付警察,構成串謀協議,不需知道行動確實日子和地點,待適當時候便會實行。惟辯方則認為未有協議形成,因沒確立行動日期。法官指,即使接納控方說法,亦只可用作考慮「行山討論區」群組成員賴振邦及許湛榮是否串謀一分子;如陪審員接納控方指賴振邦是參與「行山討論區」對話的用戶「接完紙鶴未?」,則可考慮賴發出的訊息。至於許湛榮,吳智鴻稱會與許先探路,另地圖上驗到許湛榮的指紋,法官指,證據可供陪審團考慮「行山討論區」是否協議雛形,群組內容是否把計劃付諸實行。
法官又引述證供指,11月16日至17日,吳智鴻一方與被告李家田及張銘裕,一同到西貢深山試槍。彭軍壕清楚記得智鴻吳親自攜帶3支Polymer 80手槍、一些手槍彈匣連子彈、一支AR 15步槍、20至30發步槍子彈及2公斤炸彈。辯方質疑彭的證供,指槍彈由吳攜帶,但彭記得槍彈詳情,「連子彈數目都記得」
法官指,彭供稱雙方試槍期間,他沒參與,僅負責在周圍當哨兵,但他指聽到5下槍聲。試槍後,吳將其中一支手槍連彈匣及15發子彈交給李家田,稱黃振強想使用槍械。法官指,彭的相關證供主要針對李家田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彈」罪,惟彭在多次錄影會面中均沒有提及李收到手槍,直至上庭才說出相關事件。
法官又指,黃振強曾供稱11月17日與隊員開會,但忘記李家田和張銘裕如何形容試槍情況,當日亦有討論如何使用從吳智鴻方面得來的手槍,但沒有結論,黃著李家田收好槍;翌日,訊息顯示黃在「滅龍」群組問「有無人可以keep眼鏡(槍),阿檸出唔到嚟」,法官指如李家田已收好槍,為何黃仍問誰可暫時存槍,認為陪審員要考慮李家田是否曾保管槍。
法官再引述控方指11月18日黃振強與吳智鴻會面,「屠龍小隊」於當日或之後加入協議。法官指黃沒說清楚自己何時同意加入協議,亦不能說首4名被告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和李家田於當日已加入,因黃並非代表所有「屠龍小隊」成員。黃又承認,其後在泰國旅程中沒詳細與隊員提及如何誘警;法官指沒證供支持黃已與隊員「傾好晒」,著陪審員考慮能否肯定首4名被告當時同意成為串謀一分子。如陪審員肯定首4名被告已成為串謀一分子,即使他們在吳智鴻等人於11月26日測試引爆器時不在場,亦可考慮計劃是分工合作;反之,若判定他們非串謀一分子,吳等人做甚麼則與他們無關。
但辯方指12月3日,黃振強與吳智鴻等人在松記開會商議後決定於12月8日在灣仔軒尼詩道放置炸彈確立行動日期, 當日才形成串謀,另指「屠龍小隊」於12.8行動前夕才知悉放置炸彈位置,故「屠龍小隊」至12月7日才形成串謀。
法官指,控方說法是被告爆竊大學實驗室和「行山」試槍和炸彈等行為,均是為令串謀付諸實行而做,陪審團須裁斷在計劃落實前是否已有串謀,如接納控方說法,則可考慮被告在落實前的言行,如不接納則毋須考慮。法官又提醒陪審團,被告知悉串謀不代表同意串謀,須小心考慮。
法官指一黃振強與吳智鴻於 11 月 18 日在觀塘會面時,吳向黃稱他訂購的槍械已到手,並要求「屠龍」配合及協助引警,吳團夥則負責準備炸彈及槍械,惟黃當時還未掌握其他行動細節,只知道將會實行殺警計劃。 法官續引述對話訊息,黃向隊員稱將會有「新 plan」,不用「行眼鏡 (槍械) plan」,翌日會在大家一起去泰國旅遊時公布有關詳情。辯方指當時連黃自己也不了解計劃詳情,質疑他如何向隊員講述。
法官再引述彭軍壕證供,指吳智鴻要求他陪伴到 Bobby (賴振雄) 位於荔枝角的 3C 工作室「試嘢」。法官指出張銘裕在「滅龍」群組分享的一段短片,彭稱有關片段為當日測試情況。片中他看到吳先將大概火柴頭大小的白色粉末倒在一塊色板上,再致電到一部連接有關裝置的手提電話,裝置就發生爆炸。法官提醒陪審團,如認為彭的證供可信,以及認為該測試是為日後串謀計劃付諸實行,則即使其他被告不在測試現場,如只負責引警等分工,也可構成串謀。
法官另引述被告張俊富於12月1日與從犯證人黃振強的私訊對話,張問道「依家打定plan 20kg 先」,黃又稱於朗豪坊彌敦道位置物色到一合適位置給吳智鴻放置炸彈,張回覆擔心該位置「好容易炸到唔關事嗰啲人」,黃續指以炸到最多警察為目標,並獲張同意。
法官稱,控方認為從二人對話可顯示張必然知道「20kg」即代表炸彈,亦知悉吳的計劃,即置放炸彈一事。法官指若陪審團接納黃的解釋稱當時其正為吳物色放置炸彈的適合位置,即代表張知道談及的「20kg」為炸彈,而非辯方所說的煙花炮仗;同時亦可考慮是否把上述行為視作促進串謀的元素。法官20日續引導陪審團。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