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21日在高院踏入第77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指,控方在盤問時多番質疑被告李家田以往參與示威的角色和行為,法官指若陪審員認為李家田曾作衝擊警察、暴動、縱火等沒被起訴的行為,可視作本案背景考慮,不能以此判斷被告有犯罪傾向參與串謀。
法官張慧玲重溫李家田自辯的證供指, 李因貪小便宜而留在「屠龍小隊」以獲得黃振強的資助,李只出席小隊約一半的活動,即使出席亦從沒參與堵路或「裝修」。至於行山,李家田理解只是純屬「行夜山」,期間張銘裕曾著他行遠一點,故李沒聽到槍聲,落山時亦沒有人把槍交給他。李在行山時沒關閉手機WIFI、 藍芽和定位。而iPad定位顯示,李家田於11月17日晚上7時多在理大附近,因理大被圍封而無法脫身,當晚沒出席於大鴻輝的會議,但控方指李是逃出理大參與飯局,其後再返回理大。
法官著陪審團透過庭上播放新聞片段考慮當時理大的情況,「有人走出嚟仲會唔會返入去?」;而李家田指「屠龍小隊」在過往行動前都會租住「安全屋」,但12月8日凌晨,李因飲酒消遣而沒到安全屋,翌日李醒來得知成員在「安全屋」被捕感到震驚。
法官又引述李家田在群組對話訊息,如「鍍金落鏡(槍)框」及「啪隻老解」等,李解釋此多為轉話題而說;李又指,許多時他沒閱讀訊息,並一度於11月17日身處理大時退出群組,直至同月21日才重新加入,故他不知道隊員為何提及「20kg」和「大plan」 ,但無法解釋為何他當時沒查問。
法官表示,控方多次質疑李家田以往示威的行為,認為李不只是「行行企企」的角色。法官指若陪審團認為李有作出衝擊警察、參與暴動縱火等沒被起訴的行為,可以考慮本案的背景,但不可因而判斷李就本案有犯罪傾向,如不相信李參與暴動等,則毋須考慮與本案無關的事。
法官指,12月8日黃振強在「安全屋」內被警員拘捕,被捕後曾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指控警員拘捕他時用棍毆打他。惟黃在庭上作供指他不知道警方對他施行的武力是否越界,並指他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及參與錄影會面。
法官又引述黃振強認為扔汽油彈屬恐怖活動,而黃回應辯方問題作供指,同意扔汽油彈也算是恐怖活動的一種,並承認「屠龍」曾參與扔汽油彈的行動,包括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示威中向警方投擲約100支汽油彈,亦曾分別向新界南總區總部、旺角警署及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此外,在中大與警方對抗時他們亦有使用過,並稱當時的汽油彈不用花錢購入,因後方有人製造並供應予前線示威者使用。
法官亦重溫黃振強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的證供,黃指2023年5月有意就本案改為認罪,遂約見警方,警員指此部份並非由警方處理,會面期間著黃把認罪傾向告知律師,讓律師與律政司溝通,辯方曾質疑數次會面都接近1小時,是否有談及案情等,但黃與警員均否認。警員指進入監房前的安檢等程序需時,亦有警員指會面時透過閒話家常觀察黃是否真心想認罪。黃其後在律政司安排下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相關警員確認沒保存所有會面筆記,解釋是並非屬於證物,毋須保存。
法官又指,黃在錄影會面中所說情況與他庭上證供出現分歧,包括他在錄影會面聲稱在12.8行動後吳智鴻會給予他逾100萬元,想吳繼續提供金錢援助,才配合吳的行動,以及吳負責使用槍械及炸彈,而他不知情。黃在庭上則說,進行錄影會面時狀態不佳且記憶混亂,故忘記為何會在錄影會面有以上說法。
至於彭軍壕於2020年答應成為污點證人、完成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後,警方於半年內仍與彭會面達6次,警員供稱因彭同意作污點證人後心情複雜,故見面為安撫對方。法官22日續引導陪審團。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