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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被告暴動縱火等沒被起訴的行為可視作本案背景 不能斷定參與串謀

屠龍案

屠龍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被告暴動縱火等沒被起訴的行為可視作本案背景  不能斷定參與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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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被告暴動縱火等沒被起訴的行為可視作本案背景 不能斷定參與串謀

2024年08月21日 17:04 最後更新:08月22日 07:33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21日在高院踏入第77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指,控方在盤問時多番質疑被告李家田以往參與示威的角色和行為,法官指若陪審員認為李家田曾作衝擊警察、暴動、縱火等沒被起訴的行為,可視作本案背景考慮,不能以此判斷被告有犯罪傾向參與串謀。

Ipad定位顯示,李家田於11月17日晚在理大附近,因理大被圍封而無法脫身,當晚沒出席屠龍小隊飯局會議,但控方指李是逃出理大參與飯局,其後再返回理大。(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Ipad定位顯示,李家田於11月17日晚在理大附近,因理大被圍封而無法脫身,當晚沒出席屠龍小隊飯局會議,但控方指李是逃出理大參與飯局,其後再返回理大。(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重溫李家田自辯的證供指, 李因貪小便宜而留在「屠龍小隊」以獲得黃振強的資助,李只出席小隊約一半的活動,即使出席亦從沒參與堵路或「裝修」。至於行山,李家田理解只是純屬「行夜山」,期間張銘裕曾著他行遠一點,故李沒聽到槍聲,落山時亦沒有人把槍交給他。李在行山時沒關閉手機WIFI、 藍芽和定位。而iPad定位顯示,李家田於11月17日晚上7時多在理大附近,因理大被圍封而無法脫身,當晚沒出席於大鴻輝的會議,但控方指李是逃出理大參與飯局,其後再返回理大。

法官著陪審團透過庭上播放新聞片段考慮當時理大的情況,「有人走出嚟仲會唔會返入去?」;而李家田指「屠龍小隊」在過往行動前都會租住「安全屋」,但12月8日凌晨,李因飲酒消遣而沒到安全屋,翌日李醒來得知成員在「安全屋」被捕感到震驚。

「屠龍小隊」在灣仔的安全屋。(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屠龍小隊」在灣仔的安全屋。(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又引述李家田在群組對話訊息,如「鍍金落鏡(槍)框」及「啪隻老解」等,李解釋此多為轉話題而說;李又指,許多時他沒閱讀訊息,並一度於11月17日身處理大時退出群組,直至同月21日才重新加入,故他不知道隊員為何提及「20kg」和「大plan」 ,但無法解釋為何他當時沒查問。

法官表示,控方多次質疑李家田以往示威的行為,認為李不只是「行行企企」的角色。法官指若陪審團認為李有作出衝擊警察、參與暴動縱火等沒被起訴的行為,可以考慮本案的背景,但不可因而判斷李就本案有犯罪傾向,如不相信李參與暴動等,則毋須考慮與本案無關的事。

法官指,12月8日黃振強在「安全屋」內被警員拘捕,被捕後曾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指控警員拘捕他時用棍毆打他。惟黃在庭上作供指他不知道警方對他施行的武力是否越界,並指他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及參與錄影會面。

法官又引述黃振強認為扔汽油彈屬恐怖活動,而黃回應辯方問題作供指,同意扔汽油彈也算是恐怖活動的一種,並承認「屠龍」曾參與扔汽油彈的行動,包括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示威中向警方投擲約100支汽油彈,亦曾分別向新界南總區總部、旺角警署及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此外,在中大與警方對抗時他們亦有使用過,並稱當時的汽油彈不用花錢購入,因後方有人製造並供應予前線示威者使用。

法官亦重溫黃振強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的證供,黃指2023年5月有意就本案改為認罪,遂約見警方,警員指此部份並非由警方處理,會面期間著黃把認罪傾向告知律師,讓律師與律政司溝通,辯方曾質疑數次會面都接近1小時,是否有談及案情等,但黃與警員均否認。警員指進入監房前的安檢等程序需時,亦有警員指會面時透過閒話家常觀察黃是否真心想認罪。黃其後在律政司安排下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相關警員確認沒保存所有會面筆記,解釋是並非屬於證物,毋須保存。

法官又指,黃在錄影會面中所說情況與他庭上證供出現分歧,包括他在錄影會面聲稱在12.8行動後吳智鴻會給予他逾100萬元,想吳繼續提供金錢援助,才配合吳的行動,以及吳負責使用槍械及炸彈,而他不知情。黃在庭上則說,進行錄影會面時狀態不佳且記憶混亂,故忘記為何會在錄影會面有以上說法。

至於彭軍壕於2020年答應成為污點證人、完成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後,警方於半年內仍與彭會面達6次,警員供稱因彭同意作污點證人後心情複雜,故見面為安撫對方。法官22日續引導陪審團。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候判。包括兩名污點證人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等的4名認罪被告27日在高院求情。辯方求情指,蘇緯軒以往想法天真,易受他人影響。法官張慧玲指,協助製作引爆器的被告雖對串謀計劃不知情,但必定知道與對抗警方有關,不可抹殺2019年背景。案件暫定於11月14日判刑。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4名求情的被告包括蔡凱明、蘇緯軒、彭軍壕及陳玉龍。「槍手」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香港警察,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兩罪,蘇在審訊中出任控方污點證人。代表蘇緯軒求情的大律師指,蘇被捕後曾向律師比喻,當時香港社會像一棟危樓,不應讓情況惡化下去。但隨時間過去,蘇已由「危樓」論轉變成覺得「以前身邊人嘅訊息唔係絕對正確」,形容蘇想法天真,但內心正直,現已經成長,得悉自己「做法魯莽」,已改變人生觀、求學態度,更修補了與家人的關係。

另一污點證人彭軍壕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彭的母親於彭還押期間過身,彭明白判刑要反映控罪的嚴重性,刑期不會短,但希望法官接納彭早有悔意,擔任控方證人,因此被單獨囚禁,令他感孤單,而他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冀法庭給予自新機會。

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製承認造爆炸品」罪;陳玉龍則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兩罪。控方指,蔡凱明原修讀機械工程文憑,被捕時被警方發現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判囚6個月;陳玉龍被捕前擔任技術人員。

涉案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涉案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指,判刑不可抺殺案件與反修例有關,雖然蔡凱明沒參與串謀,但「唔可以當佢空白,淨係整咗兩個引爆器」,蔡是知道用於對抗警方,「唔可以抹殺背景」,辯方同意,蔡只是對後來的目的、規模不知情。

陳玉龍代表律師求情指,蘇緯軒拜托陳代收包裹及每次提供200元報酬,陳最初稱以為包裹內是玩具槍,事後承認知道是真槍,至於在陳家中搜出上彈真槍及92發子彈,均由蘇所贈送及供陳收藏之用。

惟法官指,陳玉龍負責收取槍械包裹,但在陳玉龍家中搜出子彈,無可能只是收藏,陳收藏真槍卻不清空彈匣,不合邏輯,再加上2019年社會背景,「好難話佢完全無非法意圖」。辯方指,無證據顯示陳玉龍實質參與任何活動,但法官表示「成個串謀有好多人做嘢」,陳玉龍從中協助,即使他不知道案中串謀計劃,亦會考慮社會環境,陳也不可能不知道與反修例事件有關。

法官將4名被告的判刑,暫押後至11月14日。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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