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范一飛受賄案,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裁定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他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當局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2年,被告范一飛在不同崗位利用擔任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業務承攬、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超過3億860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