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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首被告何卓為警誡下稱只借出單位「點知真係放炸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首被告何卓為警誡下稱只借出單位「點知真係放炸彈」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首被告何卓為警誡下稱只借出單位「點知真係放炸彈」

2025年01月10日 15:15 最後更新:15:15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10日控方傳召偵緝警員作供,指2020年3月在青衣港鐵站就3次爆炸案拘捕首被告何卓為,何在警誡下指炸彈由第四被告張家俊製造,只知道他們成班人對政府不滿,「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㗎啫」,並指自己只借出大角咀宏創方單位予他們使用。惟其後何卓為在警方錄影會面中又否認是張家俊整炸彈,稱是誤會,指自己從未親眼目擊過製造炸彈過程,惟曾在宏創方單位見過燒焦痕跡、嗅到臭味及見到「銀灰色、白色粉狀」的疑似化學品。

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

控方先傳召現時及案發時均屬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SO19作供。SO19供稱,2020年3月7日晚約11時41分,在荔景站前往青衣站的港鐵車廂內,與另一監視警員SO18截停搜查被告何卓為,當兩人向何卓為表明警員身份後,何卓為推開SO18,兩人遂上前控制何卓為,其後把何「搬離車廂」,SO19搬其下身,SO18從後「攬住」其上身,放到青衣站的月台長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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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警員供稱何卓為反抗期間身上物品丟下

SO19續稱,糾纏期間何卓為手持的手提電話、身上的黑色斜孭袋、迷彩腰包及面上戴着的粉紅色3M過濾口罩都丟在地上,SO19當時拾起這些物品,並交予另一刑事情報科同僚保管,然後把何卓為搬到月台長櫈後,SO19從同事手中取回以上物品,並把手機放入迷彩腰包,過濾口罩則放入黑色斜孭袋;待另一警員SO32到場後並為何卓為戴上手扣後,才把兩個袋交給對方。SO19又指稱,整個過程中,何卓為無投訴感不適。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證人。SO19確認自己沒有在警員記事冊記錄 ,而他在同年3月23日才錄取書面供詞。SO19供稱,書面供詞參考電台報告來作紀錄。法官陳仲衡問及SO19是否在行動期間會向電台報告,SO19答稱,在行動完結後,便會向電台作出報告。

SO19同意辯方指在書面供詞中沒提及何卓為的手機、兩個袋及口罩等物品丟在地上,也沒提到自己拾起電話及交給同事;SO19供稱,因當時收到指示,記錄截停搜查及控制何卓為的過程,故沒有提到財物部分。辯方又問及知否有3個電話,SO19答不知道;辯方又問有否注意到黑色袋中有伸縮魚竿,SO19稱當時沒留意袋中物品。

何卓為警誡下稱指借出大角咀單位  不知放炸彈   

控方傳召現駐邊界警區情報組、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偵查警員梁家俊作供。梁供稱,2020年3月7日晚隨隊到青衣港鐵站,由上級與刑事情報科同事交接後,獲指派拘捕首被告何卓為。梁指,他上前向何卓為表明警員身份及進行快速搜身,以檢查何卓為身上有否危險品,如炸彈或電子遙控器等。

梁供稱,他以3項「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品」罪名拘捕何卓為,分別涉及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1月28日深圳灣口岸近到港大堂男廁外垃圾桶及2月2日羅湖港鐵站3號月台站長室外。梁續指,在警誡下,何卓為稱「阿Sir,啲炸彈係家俊整嘅,我淨係知道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㗎啫。呢3單嘢真係唔關我事嘅,我淨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畀佢哋用咋嘛」。

梁又供稱,其後由港鐵職員帶他們到一間房,等待警車押解何卓為前往青衣警署見值日官,等候期間警員14343搜查何卓為的兩個袋,於3月8日午夜12時半到達青衣警署。梁指,當他帶何卓為見值日官時,何卓為「無講任何嘢,靜咗」,當時他與警員14343帶何卓為到報案室的1號接見室,即「最埋邊嘅房」。

何卓為自願交出3部手機密碼

梁供稱,他向何卓為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告知其擁有的權利,並問何有無任何需要、是否明白內容及是否需要律師,當時何卓為表示無需要。梁指,其後警員14343問何卓為3部手機的密碼,何願意說出密碼,警員14343著何寫在警員記事冊上,之後又向何卓為展示其身上檢取的證物,包括黒色斜孭袋、迷彩背囊、3M過濾口罩、黑色帽、假鬍鬚、假髮、地鐵優惠單程票、個人八達通卡及屬於何卓為的匯豐提款卡等。

梁續稱,於凌晨1時許至2時20分,在房間內與何卓為補錄較早前的拘捕過程,他向何覆述,並讓他閱讀然後簽名作實;梁其後把副本交給何卓為及讓他簽署,之後獲告知「出面有律師想見第一被告」;凌晨2時46分,梁帶何卓為到近門口的一個房間內見律師。

何卓為突指不適要求看醫生  救護車抵達後卻拒絕服務 

梁供稱,約3時許,何卓為與兩名法律代表行出房間,何卓為說「心口不適,想睇醫生」,梁遂向值日官方向說「叫白車,唔該」;梁其後把何卓為帶回房間內等候救護車抵達,他和14343在門外等待,兩名法律代表則離開報案室;救護車到達後,何卓為卻拒絕救護車服務,救護員亦着何卓為在表格簽名作實。

何卓為與律師會面後指「無需律師協助」

梁續稱,約3時半,兩名法律代表返回報案室,與何卓為在近門口的房間內會面,何卓為其後走出房間及表示「無需律師協助」及「精神狀況適合繼續同警方進行調查」。之後梁和警員14343帶何卓為到1樓的錄影會面接見室,於凌晨4時10分至5時44分,跟何卓為進行首次錄影會面。

在錄影會面中,何卓為更正自己警誡下「啲炸彈係家俊整嘅」的說法,稱溝通上「有少少誤會」,以為警員問他是否認識「家俊」;何卓為稱自己從未「親眼目擊過製造(炸彈)過程」,亦沒有參與任何計劃,但稱他猜測是名為「山雞」和「夠鐘改名」的兩名男子在他租用的宏建方503室內製造炸彈,指「山雞」在食飯時向他提及「令到嗰個嘢定時定候爆炸」,而「夠鐘改名」應該是助手。據早前案情指,次被告李嘉濱外號為「山雞」,而「夠鐘改名」則為第三被告吳子樂。

何卓為知「九十二籤」頻道曾發明愛醫院爆炸事件聲明

何卓為又稱,「山雞」兩人會放化學物品在宏創方其單位內,他曾在503室內看見燒焦痕跡及嗅到「臭雞蛋味」,見到「銀灰色、白色粉狀」,指「有時搞到我都瞓唔到」,但他不清楚相關化學品如何得來,「因為我唔想知道咁多」,又稱「所有計劃我唔清楚㗎,佢哋唔會同我講㗎」,重申自己只是借出地方。

何卓為又在錄影會面中提到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指看到明愛醫院爆炸事件的聲明,「想透過這個方法逼啲醫護罷工」,他從時間性推測,認為事件與「山雞」兩人有關,但他其實也不知兩人與該頻道「有幾密切」,「我知嘅其實係好少㗎」。

酒吧認識「山雞」 強調無去過明愛醫院 

何卓為又指,自己在「好黃嘅酒吧」認識「山雞」,而「夠鐘改名」則是「山雞」的朋友,「大家覺得政見差唔多」,他有向對方表明「我唔做危險嘢」,而單位最初亦只是放置防毒面具等;當對方上來單位,何卓為指自己會外出,「眼不見為乾淨」,只要求「唔好搞到有人報警投訴」或消防上門。

在錄影會面中,梁家俊問及何卓為於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在做甚麼?何卓為稱沒印象,後指應與女友、第七被告何培欣去飲酒,他睡醒後才知發生明愛醫院爆炸事件,他當日「絕對無」前往明愛醫院,甚至從來沒有去過明愛醫院。何卓為又稱,其女友不知道單位的事,沒有參與其中,只是上到單位時稱有臭味。何又指,山雞有給予「存倉費」,每月約3000至4000元,曾付過兩、三次現金。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9日續由偵緝警長作供,指從宏創方及美荷樓附近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中,基於身材、髮型、衣着、鞋子及「揈頭動作」等認出第四被告張家俊,又指張曾手持一個磅行出宏創方升降機,而該磅與警方在宏創方涉案單位內檢獲的磅相似,亦跟涉案手機Telegram曾出現的一張磅相片屬同一款色。據控方早前指,宏創方兩個涉案單位被用作儲存原料及製造炸藥。

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控方續傳召案發時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偵緝警員溫文鏡作供。庭上播放宏創方於2020年3月3日約晚上11時至3月4日近凌晨1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包括五樓及十樓的走廊及電梯大堂位置的CCTV ,溫供稱,透過髮型、眼及眉、身形、穿著的鞋、步姿,揈頭的動作等確認為第四被告張家俊。 

警長憑身材、髮型、衣着、鞋子及「揈頭動作」等認出張家俊

庭上播放2020年3月6日020154時宏創方503室外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張家俊雙手拿着一個疑似磅的物體,顯示器側邊有按鈕、中間是輕觸開關掣、中間有白點 。溫指,涉案手機中的Telegram群組「烘焙同好會0.3」訊息截圖 ,用戶「一枝弓」(次被告李嘉濱)在同日近凌晨1時稱「無磅」,用戶「Bee」(第四被告張家俊)回覆「coming(在路上)」及發送一張圖片,而該圖片與警方在503室內檢獲的磅相似,其顯示器、按鈕及開關都相似,亦與閉路電視中張家俊手持的物體相似。

按控方開案陳詞指,宏創方1008室及503室於案發時被用作儲存及製造炸彈,而除周皓文外,7名被告曾相約於3月6日晚到嘉頓山討論炸彈計劃。

此外,温亦從美荷樓附近一帶、於同年3月6日晚上約10時半的閉路電視片段中,透過髮型、身形、穿著的鞋,步姿、揈頭的動作,背著的灰色、有黑色背帶的背囊確認為張家俊。

辯方質疑「瀏海留至眼眉」很普遍  警長指「庭上都唔普遍」

代表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溫,指温在書面供詞中指「從面部輪廓、身型、髮型及在張家俊住所和車輛檢取的衣物作比較,本人確信宏創方及啟豐園閉路電視出現的男子就是張家俊」,但沒有提到背囊和鞋,也沒有提到「外八字、雙手揈得好高」的步姿,温同意,指即使供詞沒提到,亦可在庭上提出。

辯方續指温稱張家俊有「揈頭撥瀏海」的習慣,是其特徵,但温在書面供詞也沒提到,温同意。法官陳仲衡指「視乎頭髮長短,如果太短無得揈」。辯方指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男子瀏海留至眼眉,在香港很普遍,温不同意,指「庭上面都唔係咁普遍」。

辯方又指屯門啟豐園的閉路電視片段中,張家俊的身材「肥啲」,而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男子「瘦啲」,温不同意。辯方又質疑溫提及張家俊的衣著,但每個人都可以買到相似的衣服,温稱「一件衫係可以周圍買嘅,但一件衫、一對鞋、一個背囊合埋,絕無僅有」,再加上其他特徵,便是獨一無二。

辯方盤問溫期間,不斷將案發地點之一的「美荷樓」說成「美荷坊」,遭法官斥責,又質疑辯方一再重覆發問,指辯方「好似壞咗機」。

監視警員在港鐵列車制服何卓為 確認過程中何無受傷  

控方傳召現駐守黃大仙、案發時有份監視首被告何卓為的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SO18作供。SO18供稱,2020年3月7日晚約10時半看見被告何卓為走出大角咀宏創方地下大堂,走到博文街一間酒吧,至11時許離開,走到奧海城後再進入往東涌方向的港鐵列車,SO1818尾隨何上車,至約11時41分收到指示,與另一監視警員SO19一起上前對何卓為截停搜查。

SO18續稱,當時列車差不多駛到青衣站,他和SO19上前出示委任證及表明身份,「第一被告(何卓為)就用手推開我,之後有起身同埋反抗嘅行為」,他們遂一起制服何卓為,「我主要負責第一被告上身,控制佢嘅手部」,而SO19則控制何的雙腳,當時何仍坐在列車長櫈上,警員亦將何卓為雙腳放上列車長櫈,當列車到達青衣站,兩名警員將何抬離車廂,到月台的長櫈上面,SO18繼續看守何卓為,直至監視警員SO32接手。SO18供稱,在整個過程中,何卓為沒有受傷。

代表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SO18。SO18供稱,因何卓為在列車上坐着,故他在腰間處拿出委任證並向何卓為展示。辯方問有否向何卓為表明來意,SO18稱自己表露身份後,向何卓為表示「我哋而家會進行截停搜查」。辯方指SO18在主問時沒提及,SO18稱以其30年警務工作經驗,對一個人作出截停搜查,基本上一定會出示委任證及表明來意。辯方又問SO18把何卓為交給SO32時,是否確信何卓為沒有受傷,尤其何的左額及胸口,SO18確認。

案時及現時都是駐守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SO32供稱,2020年3月7日晚11時45分,在青衣港鐵站協助警員SO18控制被告何卓為,約5分鐘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同事到場,他便把何卓為及其身上兩個袋包括黑色斜孭袋及迷彩腰包交給同事。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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