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10日控方傳召偵緝警員作供,指2020年3月在青衣港鐵站就3次爆炸案拘捕首被告何卓為,何在警誡下指炸彈由第四被告張家俊製造,只知道他們成班人對政府不滿,「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㗎啫」,並指自己只借出大角咀宏創方單位予他們使用。惟其後何卓為在警方錄影會面中又否認是張家俊整炸彈,稱是誤會,指自己從未親眼目擊過製造炸彈過程,惟曾在宏創方單位見過燒焦痕跡、嗅到臭味及見到「銀灰色、白色粉狀」的疑似化學品。
控方先傳召現時及案發時均屬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SO19作供。SO19供稱,2020年3月7日晚約11時41分,在荔景站前往青衣站的港鐵車廂內,與另一監視警員SO18截停搜查被告何卓為,當兩人向何卓為表明警員身份後,何卓為推開SO18,兩人遂上前控制何卓為,其後把何「搬離車廂」,SO19搬其下身,SO18從後「攬住」其上身,放到青衣站的月台長櫈上。
警員供稱何卓為反抗期間身上物品丟下
SO19續稱,糾纏期間何卓為手持的手提電話、身上的黑色斜孭袋、迷彩腰包及面上戴着的粉紅色3M過濾口罩都丟在地上,SO19當時拾起這些物品,並交予另一刑事情報科同僚保管,然後把何卓為搬到月台長櫈後,SO19從同事手中取回以上物品,並把手機放入迷彩腰包,過濾口罩則放入黑色斜孭袋;待另一警員SO32到場後並為何卓為戴上手扣後,才把兩個袋交給對方。SO19又指稱,整個過程中,何卓為無投訴感不適。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證人。SO19確認自己沒有在警員記事冊記錄 ,而他在同年3月23日才錄取書面供詞。SO19供稱,書面供詞參考電台報告來作紀錄。法官陳仲衡問及SO19是否在行動期間會向電台報告,SO19答稱,在行動完結後,便會向電台作出報告。
SO19同意辯方指在書面供詞中沒提及何卓為的手機、兩個袋及口罩等物品丟在地上,也沒提到自己拾起電話及交給同事;SO19供稱,因當時收到指示,記錄截停搜查及控制何卓為的過程,故沒有提到財物部分。辯方又問及知否有3個電話,SO19答不知道;辯方又問有否注意到黑色袋中有伸縮魚竿,SO19稱當時沒留意袋中物品。
何卓為警誡下稱指借出大角咀單位 不知放炸彈
控方傳召現駐邊界警區情報組、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偵查警員梁家俊作供。梁供稱,2020年3月7日晚隨隊到青衣港鐵站,由上級與刑事情報科同事交接後,獲指派拘捕首被告何卓為。梁指,他上前向何卓為表明警員身份及進行快速搜身,以檢查何卓為身上有否危險品,如炸彈或電子遙控器等。
梁供稱,他以3項「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品」罪名拘捕何卓為,分別涉及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1月28日深圳灣口岸近到港大堂男廁外垃圾桶及2月2日羅湖港鐵站3號月台站長室外。梁續指,在警誡下,何卓為稱「阿Sir,啲炸彈係家俊整嘅,我淨係知道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㗎啫。呢3單嘢真係唔關我事嘅,我淨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畀佢哋用咋嘛」。
梁又供稱,其後由港鐵職員帶他們到一間房,等待警車押解何卓為前往青衣警署見值日官,等候期間警員14343搜查何卓為的兩個袋,於3月8日午夜12時半到達青衣警署。梁指,當他帶何卓為見值日官時,何卓為「無講任何嘢,靜咗」,當時他與警員14343帶何卓為到報案室的1號接見室,即「最埋邊嘅房」。
何卓為自願交出3部手機密碼
梁供稱,他向何卓為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告知其擁有的權利,並問何有無任何需要、是否明白內容及是否需要律師,當時何卓為表示無需要。梁指,其後警員14343問何卓為3部手機的密碼,何願意說出密碼,警員14343著何寫在警員記事冊上,之後又向何卓為展示其身上檢取的證物,包括黒色斜孭袋、迷彩背囊、3M過濾口罩、黑色帽、假鬍鬚、假髮、地鐵優惠單程票、個人八達通卡及屬於何卓為的匯豐提款卡等。
梁續稱,於凌晨1時許至2時20分,在房間內與何卓為補錄較早前的拘捕過程,他向何覆述,並讓他閱讀然後簽名作實;梁其後把副本交給何卓為及讓他簽署,之後獲告知「出面有律師想見第一被告」;凌晨2時46分,梁帶何卓為到近門口的一個房間內見律師。
何卓為突指不適要求看醫生 救護車抵達後卻拒絕服務
梁供稱,約3時許,何卓為與兩名法律代表行出房間,何卓為說「心口不適,想睇醫生」,梁遂向值日官方向說「叫白車,唔該」;梁其後把何卓為帶回房間內等候救護車抵達,他和14343在門外等待,兩名法律代表則離開報案室;救護車到達後,何卓為卻拒絕救護車服務,救護員亦着何卓為在表格簽名作實。
何卓為與律師會面後指「無需律師協助」
梁續稱,約3時半,兩名法律代表返回報案室,與何卓為在近門口的房間內會面,何卓為其後走出房間及表示「無需律師協助」及「精神狀況適合繼續同警方進行調查」。之後梁和警員14343帶何卓為到1樓的錄影會面接見室,於凌晨4時10分至5時44分,跟何卓為進行首次錄影會面。
在錄影會面中,何卓為更正自己警誡下「啲炸彈係家俊整嘅」的說法,稱溝通上「有少少誤會」,以為警員問他是否認識「家俊」;何卓為稱自己從未「親眼目擊過製造(炸彈)過程」,亦沒有參與任何計劃,但稱他猜測是名為「山雞」和「夠鐘改名」的兩名男子在他租用的宏建方503室內製造炸彈,指「山雞」在食飯時向他提及「令到嗰個嘢定時定候爆炸」,而「夠鐘改名」應該是助手。據早前案情指,次被告李嘉濱外號為「山雞」,而「夠鐘改名」則為第三被告吳子樂。
何卓為知「九十二籤」頻道曾發明愛醫院爆炸事件聲明
何卓為又稱,「山雞」兩人會放化學物品在宏創方其單位內,他曾在503室內看見燒焦痕跡及嗅到「臭雞蛋味」,見到「銀灰色、白色粉狀」,指「有時搞到我都瞓唔到」,但他不清楚相關化學品如何得來,「因為我唔想知道咁多」,又稱「所有計劃我唔清楚㗎,佢哋唔會同我講㗎」,重申自己只是借出地方。
何卓為又在錄影會面中提到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指看到明愛醫院爆炸事件的聲明,「想透過這個方法逼啲醫護罷工」,他從時間性推測,認為事件與「山雞」兩人有關,但他其實也不知兩人與該頻道「有幾密切」,「我知嘅其實係好少㗎」。
酒吧認識「山雞」 強調無去過明愛醫院
何卓為又指,自己在「好黃嘅酒吧」認識「山雞」,而「夠鐘改名」則是「山雞」的朋友,「大家覺得政見差唔多」,他有向對方表明「我唔做危險嘢」,而單位最初亦只是放置防毒面具等;當對方上來單位,何卓為指自己會外出,「眼不見為乾淨」,只要求「唔好搞到有人報警投訴」或消防上門。
在錄影會面中,梁家俊問及何卓為於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在做甚麼?何卓為稱沒印象,後指應與女友、第七被告何培欣去飲酒,他睡醒後才知發生明愛醫院爆炸事件,他當日「絕對無」前往明愛醫院,甚至從來沒有去過明愛醫院。何卓為又稱,其女友不知道單位的事,沒有參與其中,只是上到單位時稱有臭味。何又指,山雞有給予「存倉費」,每月約3000至4000元,曾付過兩、三次現金。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