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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期

追訴期

追訴期

2019年04月17日 07:00 最後更新:03月05日 19:52

「錯就要認,打要企定」出自電影《古惑仔》,但社會裏卻有一些壞人因為「追訴期」過了或多種原因而不用企定受罰 ! 若在事件過了很久才作檢控,可能因為時間、記憶、證據及證人的流逝而影響程序公義。

設計圖片

在本港,除了非常嚴重的刑事案類別,例如謀殺不設追訴期限,很多刑事案件類別均設有特定的追訴期限;一些非嚴重的罪案,例如不安全地超車構成「不小心駕駛」的追訴期限,按照《裁判官條例》第26條的訂明,需要在所涉罪行發生後起計六個月內立案提出檢控。

設置「追訴期」是合理及國際慣常的做法。除了在普通法的司法區,大陸法的地區也如是 :中國《刑法》第87條清楚指出,就還未檢控的刑事案件,追訴期限為:(a) 5年 —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b) 10年 —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c) 15年 -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d) 20年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特殊情況下認為20年追訴期還不夠的就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中國已改革開放四十年了! 根據中國《刑法》規定的各種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最高刑罰為七年,所以追訴期為十年,而對單位行賄罪的最高刑罰為三年有期徒刑,所以追訴期只為五年。

根據現有的機制,若在外地約174個沒有簽署「引渡逃犯轉移條例」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 ,例如美國及日本政府就個別案件向香港政府提出「逃犯」引渡要求,事件要預先通過立法會審議再刊憲。屆時,引渡的要求早已通天,匿藏在香港的外地罪犯很大機會在這檔「黃金時段」早已聞風先遁,逃之夭夭 ! 有人提出把香港有關刑法的司法管轄權擴展到管轄港人在香港境外的行為,但這樣定立的「新」罪自然不會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會永久「放生」那些在外地犯事後回港匿藏的逃犯。

據聞,有一位在美國涉嫌殺人的疑兇光天化日下在香港自由自在生活,逍遙法外,我希望他不是你和我的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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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判決」8週年 陳曉峰:最大的笑話典型的反教材

2024年07月12日 09:00 最後更新:15:32

2016年7月12日,在中國缺席的情況下,所謂的南海仲裁案結果出爐。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曉峰今日(12日)表示,在衆多國際海事仲裁案件當中,南海仲裁爭議是其中一個最大的笑話,是典型的反教材。

陳曉峰指,在法庭打官司往往廢時失事,仲裁是解決紛爭最好的方法之一。仲裁其中一個備受追崇的原因是爭議各方可同意由一位中立的仲裁員公平地處理事件,而且仲裁必須得到各方同意才能夠進行。

陳曉峰

陳曉峰

陳曉峰指出,在衆多國際海事仲裁案件當中,南海仲裁爭議是其中一個最大的笑話,是典型的反教材。試問如果某所謂爭議方根本沒有承諾參與某仲裁、負責仲裁的人員有所偏頗,而且用來作為典據而引用的法例或公約根本不包含主權爭議而只涉及海事爭議,有人仍會覺得這是一個公平公正的仲裁嗎?這可謂「非法」的仲裁裁決能夠執行嗎?在世界有公信力嗎?

今天是「南海仲裁判決」8週年。作爲前車之鑒,今天戰火繼續在中東、烏克蘭等地發生,這是赤裸裸的霸凌主義。如今是個好時機讓大家反思,拉幫結派在世界上不會再有市場及地位。這樣的重施故技、分裂性的”divide and conquer”「獨門秘技」,只能造就某些有心人士在旁煽風點火,是沒有任何好結果的。

AP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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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方近日於仁愛礁擱淺軍艦,不但無視國際法,並且嚴重影響亞太地區的和平和經濟穩定。所謂物極必反,西方的霸凌行為無助當地人民進程,亦阻擋不了地球南方、東方及發展中國家強勢崛起的勢頭及新時代。長久以來,合作共贏一直是最好的方案及選項。但一些迷失、貪婪的國家、政治奴才期望能夠走捷徑,用分裂區域安全、國家安全的秘技意圖拖慢及牽制其他國家地區的經濟及民生的進程,只會徒勞無功。

陳曉峰強調,他完全認同中國外交部指菲方應以「五個停止」為磋商基礎,避免事件複雜化、擴大化,以緩和南海局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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