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就要認,打要企定」出自電影《古惑仔》,但社會裏卻有一些壞人因為「追訴期」過了或多種原因而不用企定受罰 ! 若在事件過了很久才作檢控,可能因為時間、記憶、證據及證人的流逝而影響程序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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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港,除了非常嚴重的刑事案類別,例如謀殺不設追訴期限,很多刑事案件類別均設有特定的追訴期限;一些非嚴重的罪案,例如不安全地超車構成「不小心駕駛」的追訴期限,按照《裁判官條例》第26條的訂明,需要在所涉罪行發生後起計六個月內立案提出檢控。
設置「追訴期」是合理及國際慣常的做法。除了在普通法的司法區,大陸法的地區也如是 :中國《刑法》第87條清楚指出,就還未檢控的刑事案件,追訴期限為:(a) 5年 —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b) 10年 —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c) 15年 -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d) 20年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特殊情況下認為20年追訴期還不夠的就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中國已改革開放四十年了! 根據中國《刑法》規定的各種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最高刑罰為七年,所以追訴期為十年,而對單位行賄罪的最高刑罰為三年有期徒刑,所以追訴期只為五年。
根據現有的機制,若在外地約174個沒有簽署「引渡逃犯轉移條例」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 ,例如美國及日本政府就個別案件向香港政府提出「逃犯」引渡要求,事件要預先通過立法會審議再刊憲。屆時,引渡的要求早已通天,匿藏在香港的外地罪犯很大機會在這檔「黃金時段」早已聞風先遁,逃之夭夭 ! 有人提出把香港有關刑法的司法管轄權擴展到管轄港人在香港境外的行為,但這樣定立的「新」罪自然不會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會永久「放生」那些在外地犯事後回港匿藏的逃犯。
據聞,有一位在美國涉嫌殺人的疑兇光天化日下在香港自由自在生活,逍遙法外,我希望他不是你和我的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