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示威活動持續,有兩件事和新聞採訪有關,值得關注。
第一, 一個13歲男童示威現場「採訪」。周日在海港城的示威中,有一名身穿寫有「記者」字樣背心的男童,被警方帶走。該男童是一個網上媒體「深學媒體」的學生記者,他在警署受到警誡後離開,後來男童接受訪問時表示,自己「希望報道事實」,因此加入學生媒體。男童母親指,警方警告如果下次再在示威現場見到男童,會控告她未有保護兒童,父母須負上刑事責任。她又稱,不反對兒子出外採訪,認為這是成長的階段,學識面對大場面。
而男童所屬的組織「深學媒體」就發表聲明,稱該媒體所有記者為在讀於大專及中學之學生,進行義務性的採訪工作,故該兩名記者不受《勞工條例》(應為《僱傭條例》)所規管,故不符合非法勞工之指控。「深學媒體」又認為警方行為完全干預採訪,嚴重地影響新聞自由,會向警方提出交涉。
一個13歲的中一學生,遠未到成年,在思想上並不成熟,也未有自立能力。在一個非法集會的場合,即使假設這個「記者」沒有直接參加示威活動,現實上在示威場合,警察和示威者經常有劇烈的肢體衝突,如何能確保一個完全未經專業訓練的13歲的兒童,可以保障到自己的人身安全?若示威者和警察打鬥,這個小朋友貼近拍攝,被其中一方意外撞到受傷,誰去負責?
在去年中反修例活動後,湧現大批網上媒體,這些「網媒」部份並非很有規模的組織,當然不是按法例註冊的社團,甚至不是一間公司,只要在facebook開一個專頁,就可以自稱是一個媒體,部份可能只是一個虛擬的組織,在法律上並無一個實體存在。
「深學媒體」急忙作免責聲明,話記者作義務性的採訪,「不符合非法勞工之指控」。既然相關的13歲男童是義工而非勞工,相信相關團體亦沒有為他買勞工保險,若在工作時發生致命意外,無論傷殘以至死亡,都沒有保險賠償。
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若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獨留兒童在家是一種「忽略」,家長容許子女參加如此危險的「採訪」活動,也是一種「忽略」,不能以用「讓兒童學識面對大場面」作辯解。這些媒體組織的成年負責人,叫稚齡兒童去危險地方做採訪,負責人可能也屬於對兒童有「照顧責任的人」,也可能有罪責。並不是一句新聞自由,就可以把未有判斷力的兒童,置於危險境地。
第二, 網媒直播評論女警身材。另一個問題案例是在一個網媒直播中,男「記者」品評女警的身材,被針對的是負責做傳媒聯絡的女警,直播影片頻頻以近鏡對準兩位女警,夾雜粗言穢語,對女警評頭品足,揶揄她們的身材。
其實有關行為,已涉嫌性騷擾,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法例規定若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令當事人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已屬犯罪。「高談與性有關的淫褻笑話、評論別人的身材」,就是這種侮辱行為。
我熱愛新聞自由,不喜歡政府多加規管。但自由社會最大敵人,是濫用自由。隨意叫小朋友去做危險採訪,在新聞報導中作性騷擾行為,這些人行使自由權利時,不懂、或不想自我控制,既令人討厭,也非常危險,他們才是自由社會的最大敵人。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