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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地方見到逃犯到了門口也不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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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地方見到逃犯到了門口也不捉?

2020年10月19日 19:39 最後更新:19:45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表達自首意願,協助陳同佳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幫助他辦理赴台簽證,結果當然不得要領。

台灣方面聲稱有由陸委會及刑事警察局成立了單一窗口處理陳同佳事件,台灣內政部長徐國勇10月14日在台灣立法院答覆質詢時說,陳同佳的代表律師應與士林地檢署聯繫,但他沒有和刑事警察局和陸委會成立的單一窗口聯繫。

不過,陳同佳委託的台灣理律法律事務所回應指,律師於本月5日與陸委會指定之單一窗口、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兩岸科鄭股長等人聯繫會面,接洽陳同佳來台接受刑事偵查相關事宜,之後雙方並多次以電話接洽,但都沒有結果。

後來台灣陸委會終於說,案件涉及「台港雙方管轄權及相關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完成相關法律程序,並要由兩地政府談好相關事宜,才能解決陳同佳赴台入境的問題。

台灣是玩程序的專家,可以玩幾年也沒有結果。難得的是有香港學者幫台灣說話,煞有介事地研究有關香港人赴台需要簽證,而簽證時要寫清楚赴台的理由,說陳同佳赴台不是旅遊、不是經商、不是探親、也不是公務,所以無理由申請簽證往台灣,負責簽批的台灣官員也就不能蓋章云云。

當把一個問題技術化再技術化,一定找到一個很技術化的答案,但那未必是真正的答案。撥開一切煙幕,回歸事情本質,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了人,雖然被殺的是香港女子,但犯案地方是台灣,設想一間警察局通緝一名殺人犯,殺人犯自行走到警局門前,被警察認出,警察會先查其身份證,問他是否非法入境,還是先拘捕再行審問呢?見到犯人都不捉,內裏自然大有文章。

或者有人反駁,這是地區與地區之間司法合作的事情,不是那麼簡單。事情確實不是那麼簡單,但地區與地區之間若有正式的引渡或移交逃犯的協定,就可以循正常途徑移交逃犯 ; 若地區與地區之間並無相關協定,但彼此友好合作,移交也可以很簡單,可以由接收方派員飛抵送交方的機場,在禁區內航機登機閘口前,實現移交逃犯,由送交方警務人員押送疑犯上機,由接收方接犯,這是並無協議的移交安排,在地區和國際間都很常用。

香港及內地並無移交逃犯的協定,在羅湖橋中間點移交犯人,就是採取這種方法,一邊肯交,一邊肯收,即使無協議都可以移交。

但當其中一方想搞事,情況就不一樣。香港政府過去太天真,樣樣事都想揸正來做,遇上陳同佳案,就首先想到香港及台灣並無移交逃犯的法律框架,想自己先立法,有法可依才交人,順便解決香港與其他地區如台灣和內地,並無移交逃犯所需法律框架的問題。

特區政府這種想法符合法治原則,但比較純情。去年5月逃犯條例修訂風波開始鬧大時,有人問一位特區政府高官,香港想修改法例,把陳同佳移交去台灣,但台灣願意收嗎?當時高官的回應是:「陳同佳是台灣殺人犯,台灣是講究法治的地方,自然想拘捕逃犯。再者若台灣政府拒收陳同佳,會面對一定的內部壓力。」

這想法實在太天真太傻,其一,殺人的是香港人,被殺的都是香港人,沒有台灣人被害,在台灣會有多大政治壓力呢?其二,蔡英文政府擅於政治操作,即使有這方面的壓力,只要打出政治牌,要香港先承認台灣「中華民國」身份地位,才肯接受移交,香港不承認,就反咬一口說香港政治掛帥,台灣不但沒有政治壓力,反而可借勢向香港施壓。

特區政府經過一年的教訓,被台灣玩完再玩,中了重鎚,終於痛定思痛,明白台灣當局是怎樣的政府,明白整件事極度政治化。在現時的陸台關係情況下,港府根本沒有能力處理。

這也是特區政府不積極聯繫台灣當局,送走陳同佳的原因,明知對方玩嘢,為何自己去送死?到了現在受害人家長施壓,管浩鳴又自告奮勇說可以幫忙,就試一試台灣政府是否會給陳同佳入境,若台灣政府不講政治只講法治,又何須說甚麼單一窗口,陳同佳申請赴台簽證,批了便是,陳到了台灣兩手一鎖,就拘捕了殺人疑犯,怎會提出十個技術理由,五個簽證限制,殺人犯走到家門口也堅持不足呢?

順著這些台灣思路分析事件的香港人,若不是傻仔,就是別有用心,基本上是偏幫台灣,向特區政府施壓。結論是這麼高層次的政治,香港不識玩,也玩不起。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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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浩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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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資助潛逃者

2024年12月24日 18:07 最後更新:18:52

部分潛逃海外的港人,繼續發言鼓吹制裁香港及香港獨立,部分人藉此成為網紅獲取收益,但他們要為這此付出代價。

警方國安處在聖誕前夕,新增6名通緝人士,包括劉珈汶、鍾劍華、鍾翰林、何良懋、鄭敬基及張晞晴,其中藝人鄭敬基知名度最高,如今已經離港定居加拿大。這些人或許搞出不同組織,例如傳媒人何良懋就籌組了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組織,發動「公投」意圖實施「自決」。部分人就搞出一些社媒平台頻道,例如鄭敬基就操作一個名為「HongKonger Station香港台」的頻道,發布多段煽動分裂國家的影片,有些人就搞出一些在外國遊說制裁香港的政團,例如張晞晴搞的「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等等。

這些人的行動都是觸犯《香港國安法》的核心罪行。千萬不要以為這些人已潛逃海外,通緝對他們並無影響。他們去到一些會協助香港執法的地區,就有被捕的可能。甚至他們坐飛機經過這些國家的上空時,如果飛機因為機件故障被逼急降,他們都可能被捕。

通緝只是第一步,對早已被通緝者施行限制措施,就是進一步的行動。政府亦刊憲將已被通緝的許智峯、郭鳳儀、袁弓夷、郭榮鏗、任建峰、許穎婷以及邵嵐等7人,列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向他們實施多種措施,包括禁止向他們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禁止他們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並且撤銷他們的特區護照等。另外亦計劃向許智峰提出財產沒收令,沒收他的犯罪得益。

如果這7個被通緝者,並未獲得其他國家的有效護照,他們就會變成一個無護照人士,想離開當地去世界各地搞顛覆中國的活動都很困難。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撤銷護照很有效,如果這些人沒有任何身份,就沒有利用價值,就會被用完即棄。他亦都質疑這些潛逃人士在2019年分裂社會,誤導青少年,「若佢地夜晚都睡得著,就是沒良心」。

普羅市民見到政府最新通緝6個涉嫌觸犯《國安法》人士,以及對另外已被通緝的7個人採取限制措施,一定要知所警惕。

第一,不要向這些人提供資金。這些被通緝人士不少在社交平台上開設頻道,甚至開設Patreon戶口眾籌。香港市民千萬不要向這些被通緝人士提供資金或捐款給他們,亦不要以為網上的行為「神不知、鬼不覺」,每一個網上的行動都會留下數碼足跡,到時被警方追查到就悔之已晚了。

第二,不要轉發這些人的反動訊息。這些人在網上發布帖子或影片,如果對違法帖子點讚、留言支持甚至轉發他們的訊息,甚有可能觸犯《國安法》或《維安條例》,特別是《維安條例》當中的煽動罪。其實英國在今年的暴動當中,以煽動罪起訴的多名人士,部分甚至只是在煽動暴亂的帖文上點讚,並沒有留言,最後都被定罪入獄。在香港進行類似行動,亦有很大機會觸犯《維安條例》的煽動罪。如今政府已經有言在先,事先警告市民不要以身試法,到時出事後就不要說「怎知點個讚都會坐監」。

第三,不要和這些被通緝者聯絡或協助他們處理任何事情。這些被通緝人士的通訊會被警方緊密監控,不要以為他們身在海外,與他們WhatsApp聯絡一下無問題,或者有些人和這些被通緝者本來是朋友,或會接到他們指示幫忙處理這樣或那樣的事情。小心這些行為會和他們觸犯《國安法》相關罪行有關。與這些人聯絡並協助他們做一些事情,亦有可能會犯法,犯上「協助及教唆」之罪。

總的而言,政府通緝這些涉嫌觸犯國安法的人士並採取限制措施,有助制止他們繼續進行損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亦有助遏止相關的煽動訊息繼續在香港散播。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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