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表達自首意願,協助陳同佳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幫助他辦理赴台簽證,結果當然不得要領。
台灣方面聲稱有由陸委會及刑事警察局成立了單一窗口處理陳同佳事件,台灣內政部長徐國勇10月14日在台灣立法院答覆質詢時說,陳同佳的代表律師應與士林地檢署聯繫,但他沒有和刑事警察局和陸委會成立的單一窗口聯繫。
不過,陳同佳委託的台灣理律法律事務所回應指,律師於本月5日與陸委會指定之單一窗口、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兩岸科鄭股長等人聯繫會面,接洽陳同佳來台接受刑事偵查相關事宜,之後雙方並多次以電話接洽,但都沒有結果。
後來台灣陸委會終於說,案件涉及「台港雙方管轄權及相關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完成相關法律程序,並要由兩地政府談好相關事宜,才能解決陳同佳赴台入境的問題。
台灣是玩程序的專家,可以玩幾年也沒有結果。難得的是有香港學者幫台灣說話,煞有介事地研究有關香港人赴台需要簽證,而簽證時要寫清楚赴台的理由,說陳同佳赴台不是旅遊、不是經商、不是探親、也不是公務,所以無理由申請簽證往台灣,負責簽批的台灣官員也就不能蓋章云云。
當把一個問題技術化再技術化,一定找到一個很技術化的答案,但那未必是真正的答案。撥開一切煙幕,回歸事情本質,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了人,雖然被殺的是香港女子,但犯案地方是台灣,設想一間警察局通緝一名殺人犯,殺人犯自行走到警局門前,被警察認出,警察會先查其身份證,問他是否非法入境,還是先拘捕再行審問呢?見到犯人都不捉,內裏自然大有文章。
或者有人反駁,這是地區與地區之間司法合作的事情,不是那麼簡單。事情確實不是那麼簡單,但地區與地區之間若有正式的引渡或移交逃犯的協定,就可以循正常途徑移交逃犯 ; 若地區與地區之間並無相關協定,但彼此友好合作,移交也可以很簡單,可以由接收方派員飛抵送交方的機場,在禁區內航機登機閘口前,實現移交逃犯,由送交方警務人員押送疑犯上機,由接收方接犯,這是並無協議的移交安排,在地區和國際間都很常用。
香港及內地並無移交逃犯的協定,在羅湖橋中間點移交犯人,就是採取這種方法,一邊肯交,一邊肯收,即使無協議都可以移交。
但當其中一方想搞事,情況就不一樣。香港政府過去太天真,樣樣事都想揸正來做,遇上陳同佳案,就首先想到香港及台灣並無移交逃犯的法律框架,想自己先立法,有法可依才交人,順便解決香港與其他地區如台灣和內地,並無移交逃犯所需法律框架的問題。
特區政府這種想法符合法治原則,但比較純情。去年5月逃犯條例修訂風波開始鬧大時,有人問一位特區政府高官,香港想修改法例,把陳同佳移交去台灣,但台灣願意收嗎?當時高官的回應是:「陳同佳是台灣殺人犯,台灣是講究法治的地方,自然想拘捕逃犯。再者若台灣政府拒收陳同佳,會面對一定的內部壓力。」
這想法實在太天真太傻,其一,殺人的是香港人,被殺的都是香港人,沒有台灣人被害,在台灣會有多大政治壓力呢?其二,蔡英文政府擅於政治操作,即使有這方面的壓力,只要打出政治牌,要香港先承認台灣「中華民國」身份地位,才肯接受移交,香港不承認,就反咬一口說香港政治掛帥,台灣不但沒有政治壓力,反而可借勢向香港施壓。
特區政府經過一年的教訓,被台灣玩完再玩,中了重鎚,終於痛定思痛,明白台灣當局是怎樣的政府,明白整件事極度政治化。在現時的陸台關係情況下,港府根本沒有能力處理。
這也是特區政府不積極聯繫台灣當局,送走陳同佳的原因,明知對方玩嘢,為何自己去送死?到了現在受害人家長施壓,管浩鳴又自告奮勇說可以幫忙,就試一試台灣政府是否會給陳同佳入境,若台灣政府不講政治只講法治,又何須說甚麼單一窗口,陳同佳申請赴台簽證,批了便是,陳到了台灣兩手一鎖,就拘捕了殺人疑犯,怎會提出十個技術理由,五個簽證限制,殺人犯走到家門口也堅持不足呢?
順著這些台灣思路分析事件的香港人,若不是傻仔,就是別有用心,基本上是偏幫台灣,向特區政府施壓。結論是這麼高層次的政治,香港不識玩,也玩不起。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