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計劃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對有輕微病徵的病人進行強制檢測。今早聽電台清談節目,香港醫學會會長蔡堅話與政府官員開會,談到這個問題。蔡堅提出這樣或那樣的疑慮,說市民對政府信任度低,事情很難進行,若要求輕微病徵患者做檢測,成效不大,又擔心會破壞醫患關係。總而言之,他對強制輕症病人檢測有保留。
一個病人權益組織的人士接受訪問時又認為,強制檢查破壞了醫生保障病人私隱的互信,擔心會令市民不敢求醫。他認為不應強制,應該教育有病徵的病人去檢測。在你一言、我一語之下,政府想要求有病徵的病人強制檢查,在上述討論中又變成一件錯漏百出的事情,沒有共識,不應進行。
整件事發生的緣起是咁的。內地一有疫症爆發的地區,就會馬上進行大規模檢查,發現一個確診者,會檢測相關大範圍的一萬人。如果出現十個八個確診者的小型爆發,就會整個城市進行強制檢測,找出所有潛在的傳播者。這個做法在北京、烏魯木齊和青島都試行過,卓有成效,快速清零。見到內地控疫成功,不少人建議特區政府進行全民強制檢測。
但香港有部分醫生不知道是基於政治偏見抑或專業偏執,對國內的抗疫做法相當抗拒,他們認為全民強制檢測「無效率」。而特區政府害怕這樣做會有很多市民反對,認為干涉到個人自由,所以一直不敢作出決定。隨後政府做了一些「中間落墨」的方法,例如自願性的全民檢測、在疫情較嚴重的地區開設自願檢測中心等等。到最近部署修改法例,對有輕微病徵的病人進行強制性檢測。其實,這個建議也是由專家們提出的。
例如港大微生物學系講座教授袁國勇早前就提議,私家醫生可以強制檢測有病徵者。西醫工會會長楊超發就話,大部分家庭醫生,如發現病人有任何病徵,如上呼吸道感染或有腸胃炎,他們都會呼籲病人進行檢測,但只有約一半人會聽從,但經私家醫生找到確診者的命中率頗高,每100名接受檢測的病人,便會有1至2人最終確診。他認為最好強制有病徵市民進行檢測,但在現時社會環境下相信很難實行。
政府聽從了專家的建議,便計劃修例要輕症病人進行強制檢察。政府這個建議一出,又湧出另一批人說這樣做會損害這樣、影響那樣。
整件事有點荒謬可笑,就好像一個怪圈在無限旋轉,轉來轉去,政府什麼意見都聽取,結局就什麼也做不到。因為每個問題的都有十種意見,而反對聲音總是比較響亮,最後政府就是不做不錯。
從效率而言,只強制檢測輕症病人,的確有缺憾,因為這只有從檢測過程獲取確診者的效率,卻沒有全民強制檢測的可以盡快清零的社會整體效率。當社會因為限聚令而每天損失7億元時,能夠快速清零的方法,才是整體上最有效率的方法。
政府不敢做最佳的選項(全民強制檢測),唯有採用次佳選項(強制輕症者檢測)。這個做法雖然對清零的作用較低,但起碼可以找出更多的帶病毒者,但依然遭到反對。可見在政治掛帥的社會,什麼事情也做不成。
這讓我想起名著《世界是平的》的作者佛里曼所講的:「「美國沒有一個威權政府,我們也不希望有一個。但我們未能產生一個民主共識,來進行同樣的(抗疫)工作。」如果香港在抗疫上要學習美國,很容易會得出美國的結果。美國人口3.3億,香港750萬,以美國單日確診人數5.7萬人推算,香港單日確診就會是1295人;美國累計有846萬人確診,香港就會有19.2萬人確診。這就是美國尋求民主共識(可能永遠尋找不到)的人命代價。等找到民主共識後,人都死了。
抗疫是行軍打仗,講求高度效率。香港這種吵吵鬧鬧的方式,情況雖然好過外國,但遠差過內地,經濟就會差下去。11月過後,政府的保就業計劃結束,全社會都要捱大裁員大減薪的衝擊,殘忍一點說,拖延行動,自食其果,與人無尤。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