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有不少個人或團體都透過社交平台作眾籌活動,但社會上對眾籌,同埋洗黑錢、凍結資金仍然有不少迷思。退休法官黃汝榮就拍片,以快問快答的形式,深入淺出為大家解開疑惑。
黃汝榮解釋,眾籌本身是沒有問題,法律是允許的。但深入看,眾籌行為觸犯法律有兩個可能性。
首先,眾籌會否犯法視乎眾籌目的,如果資金是用於非法行為,毋庸置疑這類眾籌是違法的。另一方面,眾籌得來的資金,縱使是合法目的,但是資金用其他地方,和聲稱眾籌的目的不吻合,亦屬於違法。
黃汝榮進一步舉例話,譬如有一個眾籌者,聲稱要籌款醫病,是沒有問題的。但若果他將得來的收益,用在其他地方,譬如賭錢,就同聲稱的目的不同,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可能觸犯《盜竊條例》,或者欺詐罪等等。
參與眾籌的人有冇犯法,都有明確標準。黃汝榮話,捐款者本身沒問題,但若果捐款者知道自己捐款予違法目的,同樣需要負上刑事責任。譬如捐款者明知所捐款項將會用於招兵買馬去打劫銀行,在這樣的情況下,捐款者和收款者的目的都是為了達到打劫銀行,因此他們的罪責是一樣的。
眾籌活動點樣先會構成洗黑錢?簡單講,洗黑錢即係處理已知犯罪得益,用作非法用途,就會干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
而凍結資金,就等同發出一個禁制令,第一個用途是可以防止資金繼續被用作非法用途。第二個目的,是防止證據流失,因為證物往往是案件中的一些重要細節,這些資金正是案件中重要的證物。當案件審結後,若果資金全部都用於非法行為,整筆資金都會全數充公。但相反而言,若果只有部分金額是非法得來或用於非法行為,就只有該部分的金額會被法庭發出一個充公令。
「洗黑錢」係好嚴重的罪行,Ariel查返《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及罰款港幣500萬元,眾籌者自己要心中有數,而大家捐款前都要唸一唸,以免誤墮騙局觸犯法例。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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